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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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98 - 02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9 年 12 月 2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未確實依運轉規範之規定採取行動。
注意改進內容:
一、經查核一廠二號機EOC-23大修期間,值班人員於98年11月5日依程序書606.7「緊急爐心冷卻系統(ECCS)整體性與柴油機運轉週期試驗」執行ECCS及柴油機LOCA+DVP測試時,發現WC-4自動起動時間99.1秒,超過接受標準94.6秒,及CREF F-1-SA/SB起動時間分別為68.9/69.7秒超過接受標準40.5~49.5秒。

二、經本會視察員查證發現,本項偵測試驗發現部分設備自動加載時序超出標準,但值班人員當時並未立即依運轉規範之規定宣佈進入LCO 3.8.2,並依規定採取行動。

三、針對上述情形,請電廠立即檢討改善,並確實再加強人員遵循規範要求之訓練。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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