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AN - MS - 98 - 02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9 年 12 月 1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動火作業未依程序書105.1規定,致發生圍阻體內之起火事件,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98年11月20日2號機第18次大修期間,圍阻體內進行「迴旋爬梯安裝」工程,動火員於166呎熔切平台欄杆時,產生之火花噴落至置於148呎之氧氣瓶與乙炔瓶氣管綑後造成氣管引燃,以及鄰近之布套袋燃燒。

二、經查該作業進行時,未依程序書105.1第6.3.2節,於動火現場將防火布鋪設完整使其有效圍捕火花。

三、動火處為鐵格網區,工作時亦未遵照程序書105.1第7.1.3節規定,將鐵格網工作區之氧氣、乙炔氣瓶用防火布遮蓋。

四、本案核三廠於動火作業時,未依程序書規定執行火災防護作業,請檢討改進以避免類似情事再發生。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三廠程序書105.1「動用火種工作許可證申請/作業程序書」。
核能安全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nus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