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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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8 - 02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9 年 10 月 29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98年度防火專案視察之發現,請惠予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核三廠高壓二氧化碳系統係依據NFPA-12設計,但未於FSAR第9.5.l.2.2.7節中敘述,請修訂FSAR內容。

二、依據2008年版之NFPA-12第4.5.7.1.2節,二氧化碳系統之後備電源於最大正常負載之下,足以持續供應24小時,惟核三廠目前電池組容量僅能供應4小時,建議考量遵循。

三、依據2008年版之NFPA-12第4.5.4.8.2節,二氧化碳系統之手動引動裝置,應置於距樓地板上方不超過4 ft(1.22 m)的高度,惟控制廠房及汽機廠房之引動裝置,高度均在1.38~1.47 m之間,建議考量遵循。

四、依據NFPA-14第2-9.1節,應採用認證型式(approved type)之消防栓,惟核三廠室外消防栓並沒有經過認證(無UL 246或CNS 12933),建議採用。

五、依據NFPA-14第4-3.5.2節,應利用凸起之文字來標明送水口,其高度至少為1吋(25.4 mm),並鑄在鐵板或者配件上,惟第五台柴油機廠房送水口標示不符要求,請改善。

六、依據NFPA-14第4-5.1節,消防栓應該安裝在扁平石頭或者水泥板上,並需要配備小型石頭(或者類似物體)從而確保排水的順暢。惟核三廠消防栓未安裝在扁平石頭或者水泥板上,請檢討是否恰當。

七、依據NFPA-14第4-8節,應有標牌(sign)識別系統設計基礎,如水力計算或管路規劃。該標牌要位於供水系統控制閥(用於自動或者半自動消防栓系統),或者位於已獲准的安裝位置(手動系統)。惟核三廠供水系統控制閥未有上述水力標牌,請檢討改善。

八、依據NFPA-14第5-8.1節,當1.5吋(38.1 mm)水帶出口壓力超過100 psi (6.9 bar)時,應有經核准之壓力調節裝置來限制水流壓力不超過100 psi。惟核三廠未提供經認可的壓力調節裝置來限制水流壓力,請檢討改善。

九、依據NFPA-14第9-1.1節,消防系統應執行驗收測試。惟核三廠未能提出依NFPA-14設計之系統驗收與測試紀錄(如:水壓試驗、水流測試、手動閥測試、警報與監控測試、水帶螺紋、消防送水口等),請檢討改善。

十、依NFPA-15第4-5.4.1節要求,變壓器之水霧噴灑,應能涵蓋所有外部表面。然而核三廠變壓器之水霧噴灑,部分範圍(正面)未能涵蓋,請檢討改善。

十一、依NFPA-15第7-4.1節要求,應執行動作測試,以確定撒水系統自動反應與手動反應能與設計相符。然而核三廠未能提出系統動作測試紀錄(如:反應時間、開放型撒水頭之放射測試、手動操作、複合系統等),請檢討改善。

十二、(1)依NFPA-72「National Fire Alarm Code」表10.4.2.2第14(g)項「Smoke detectors」之測試要求,須執行煙霧偵測器靈敏度測試。經查核三廠之執行方式、接受標準及執行紀錄等項目,未於630-S-012及630-S-012.1程序書中規範,僅列於核三廠消防檢修申報書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查表」中,建議納入程序書執行。(2)抽查97年度「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查表」兩部機控制廠房執行紀錄,未見80呎部分之紀錄,且所使用之測試設備(煙感度試驗器)亦未見校正日期及期限之紀錄,請檢討改善。

十三、4812 Control Panel(KC水系統)圖面中,Common Trouble訊號並無送至控制室顯示,難以符合NFPA-72D ARTICLE 240.「Electrical Supervision」設計要求,請檢討改善。

十四、核三廠TRS 13.3.4.3規定每6個月應依NFPA-72D要求,執行線路斷路或短路監視功能可用性測試,惟相對應之偵測試驗程序書630-S-012及630-S-012.1中,並無相對應之測試程序;此外,TRS 13.3.4.4之測試要求亦無相對應之程序書,請檢討修訂程序書。

十五、QK及KC水系統之現場火警偵測控制盤內設有備用電池組,然查設備圖面並無標示,請檢討修訂圖面。

十六、現場火警偵測控制盤(包含QK及KC系統)備用蓄電池組並未執行容量放電測試,難以驗證是否符合FSAR及NFPA-72D要求:「在外電喪失下,備用電源仍可持續提供至少4小時以上之供電」,亦難以掌握電池劣化趨勢,請檢討改善。

十七、控制室火警警報盤(JP014)電源來自NQ-F002,NQ-F002在外電喪失時,自備用蓄電池組(NJ系統)受電。惟NQ-F002除JP014外,尚有其他負載。備用蓄電池組在NQ-F002之其他負載未切離狀況下,是否符合FSAR及NFPA-72D可持續提供至少4小時以上之電力需求,請提供說明。

十八、NFPA-72D要求維護人員須能於2小時內到廠執行設備檢修,惟於非上班時間(例如假日)難以符合要求,請改善。

十九、依據NFPA-24第8.3.2節,消防水帶箱之建造應能排除害蟲的因素以保護水帶。惟消防栓FHS-314之水帶箱內四處可見螞蟻蹤跡,且有螞蟻群聚在水帶上,可能影響水帶完整性,請檢討改善。

二十、依據NFPA-24第8.6.1節,水帶箱除了水帶之外,應該配備下列配件:2支可調節的直線水霧兩用瞄子、1把消防栓開關扳手、4把接頭螺絲扳手、2個水帶接頭墊圈。惟核三廠水帶箱內之設備為:噴水瞄子2支、消防栓開關扳手2支、消防用斧頭1把,與NFPA-24要求不同,請檢討是否恰當。

二十一、消防栓FHS-318之水帶箱周圍堆放用過氫氣瓶,可能影響水帶箱門之開啟與工具之取用,建議改善。

二十二、消防栓之類別依開關型式可分為兩種,分別為四角型及五角型。然而程序書630-S-004之檢查項目,僅確認消防栓開關扳手數目,未確認扳手型式,可能發生不相容之狀況,請檢討改善。

二十三、消防栓FHS-308之出水開關缺少五角型開關套,無法操作,請檢討改善。

二十四、消防班使用無線對講機作為前線與指揮站間傳達命令或情資之溝通工具,惟有部分廠房位置不在收訊範圍或者為收訊死角,影響指揮與溝通效果,請檢討改善。

二十五、消防班值勤室火警報案紀錄用之原子筆,於接聽電話之第一時間無法順利書寫,影響報案受理速度,請檢討改善。

二十六、本會駐廠辦公室廣播系統不清晰,影響人員疏散效率,請改善。

二十七、消防演練時消防顧問僅有向火場指揮官「報告」,喪失消防顧問應有之「諮詢」角色,且不符合以消防顧問補足消防班成員核能安全系統知識之設置目的,請檢討改善。

二十八、部分機電助理未曾參加運轉員訓練班,建議增加核能安全系統訓練。

二十九、依據NFPA-10第1-4.4節,手提式滅火器須將相關資訊清晰標示於瓶身(如火焰測試與性能標準)。惟部分控制廠房之手提式滅火器,資訊標示簡陋,不符NFPA-10之要求,請檢討改善。

三十、依據NFPA-10第4-3.1節,滅火器在安裝之後,每隔30天應檢查一次。惟核三廠每半年自行檢查一次,每年會同外部單位進行檢查一次,檢查頻率較NFPA-10規定為低,請檢討改善。

三十一、依據NFPA-10第4-4.1節,手提式滅火器應於水壓測試時,或者特定檢查時進行維護保養,且維護保養時間間隔不可超過一年。惟核三廠手提式滅火器自採購後並不進行維護保養,一直使用到報廢為止,與NFPA-10規定不符,請檢討改善。

三十二、依據NFPA-10表5-2,手提二氧化碳滅火器應每5年進行水壓測試(Hydrostatic Test)。惟核三廠對於手提二氧化碳滅火器,並無每5年作一次水壓測試之規定,且亦沒有規定使用年限,請檢討改善。

三十三、依據核三廠107程序書「消防計劃」第5.1.1節,每半年應定期舉辦消防訓練,訓練對象包括全廠管理、維護、值班運轉人員、消防班等。惟核三廠98年上半年消防訓練,有部分管理與維護人員未參加訓練,顯示訓練未落實執行;另外,簽名單內部分人員未簽名出席,卻有測驗成績,顯示紀錄不確實,上述兩點請檢討改善。

三十四、FSAR第9.5.l.2.2.l節敘述消防水管路由一台加壓泵維持管路壓力在125 psig,惟核三廠目前有兩台加壓泵(KC-P141與KC-P145),建議修訂FSAR以符合實際狀況。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核三廠FSAR第9.5.1節。

2.核三廠107程序書「消防計劃」。

3.美國防火協會標準(NFPA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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