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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MS - 98 - 020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09 年 10 月 08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98年核能電廠訓練專案視察」之注意改進事項。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訓練組織與行政管理之注意改進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未來程序書115修正時,可參考美國NRC已核准之NEI 06-13A(Revision 2,2009年3月)Template for an Industry Training Program Description,分階段評估檢討新進人員培訓管理辦法之規劃與執行情形。
(二)教學績效評估方面,有關學員意見調查表部分,現用之表格設計上較不易達到意見調查目的,建議改進。
(三)98年廠外與國外技訊經驗回饋,至今尚未編入訓練教材,此部份宜常態編入教材,進行開班,前車之鑑可避免類似事件重複發生。
(四)電腦系統之「運轉資訊查詢」僅能查詢1995年之後的資料,對電廠自商轉至1995年間的資料則未納入,宜將電廠本身的RER、SR、ROE、跳機報告等早期資料補入。
(五)「技術資訊分享」之「核安教育展示專欄」重新整理排序並建議繼續選擇重要相關事件納入,做為事件經驗回饋之經典專欄,使其更充實。
二、訓練設施與設備之注意改進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建議儘早完成新設置的模擬器操作中心實物模型訓練場設備掛銘牌、放置功能說明資料、並執行設備維護及清潔,使教學設備齊全,以準備展開訓練教學。
(二) 建議考慮將修配組二個仍放在庫房的訓練設備移到模擬器操作中心實物模型訓練場,以集中管理、清潔、維護及訓練。
(三)建議模擬器操作中心二樓實物室(Mockup展示室)許多小件模型重新佈置擺放整齊,並加強其功能資料說明,以提昇展示效果。
(四)建議所發現的模擬器與電廠控制室二個不同處應加以改善,使訓練場所與實際工作場所一致。
(五)建議南展館所展示空廢料桶上之輻射標誌應加以註明,以避免誤會。
(六)建議模擬器操作中心圖書室維持一套最新版紙本訓練教材,以供參考。
三、運轉人員訓練之注意改進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在Phase I訓練教材第28章原子能法規的網頁版僅說明美國NRC法規,未將我國原子能法相關法規放入,建議定期連結至原能會網站,獲取最新原子能法規內容,以利運轉員法規訓練。
(二)根據2008年整年持照人員模擬器訓練時數紀錄,計有12位持照人員未達電廠自訂的每年至少40小時模擬器訓練規定,亦未見電廠檢討,建議核三廠確實依程序書執行或在符合法規的最低時數要求下,檢討與修正持照人員模擬器訓練時數,以符合電廠實際需求。
(三)依核三廠針對持照運轉人員職間訓練訂定的考核辦法與補考或補訓方法,其訓練完成率應該很好,但由數據顯示A、B、C、D與E班每班的課程數目不同,各班年度安排的訓練課程相差頗大,其訓練完成率也不同,建議核三廠說明其不同點並設法改善。
(四)訓練課程M2893「汽機廠房數位化訓練課程」其訓練紀錄顯示自今年2月份課程結束後尚有19員未完成受訓,訓中規劃組亦未通知未完成受訓的人員自行研讀與測驗,請核三廠說明原因。
(五)由電腦顯示M2874「PRA L1安全評估訓練」,其「教材格式」尚未完成審核,但規劃組人員說明此份教材在2008年11月27日已完成格式化,請核三廠清查是否仍有類似情形。
(六)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附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一、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檢查項目內之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有視野的檢查標準數據,而核三廠現有執照運轉值班人員的體檢表內,並未列出視野檢查標準的相關數據。
(七)台電公司在98年7月28日以電核發字第09807071861號函,建議本會修訂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中有關視野檢查之合格標準乙案,鑒於視野檢查是核電廠運轉員體檢項目之一。本會已決定進行研議修訂,亦請核三廠徵詢專業醫師意見,彙整後供本會作為修訂的參考。
四、維護人員訓練執行情形之注意改進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各技術組自辦訓練部分,建議參考儀控組之方式辦理。
(二)電廠管理階層應適時督促改善訓練時數不足情況。
五、協力廠商人員訓練之注意改進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建議參照程序書管制作法,於進廠訓練影片加註製作/更新日期與內容等,俾憑隨時更新管制。另建議分類建立進廠訓練教材,以增進經常或固定承包電廠工作人員之訓練成效。
(二)程序書115、134、1107.07有關進廠訓練規定及訓練影片所列項目三者不一致,且有疏漏(SOP 115:第11.2及11.3節應係10.2及10.3節之誤,且漏列訓練時數及測驗及格標準),建議電廠重新審視並統一相關規定。
(三)進廠訓練之人員資訊可於網路查對,並作為核發通行證之依據,但外籍人士部份無法查對。
(四)抽查程序書1107.07表10發現,部份證照有效期限欄位空白,電廠人員如何據以審核其資格是否符合?另開工審核時所填證照效期,諸多遠短於施工期間,建議電廠建立適當管制程序,確保相關人員均在證照有效期限內執行工作。
(五)94年專案視察發現電廠自辦技術證照檢定之考、監評人員資格要求不夠嚴謹,並建議參考林訓作法建立考、監評人員資格管理機制。本次查證發現,仍未見具體改善作法,且自辦證照檢定項目反由25項增至31項(實際登錄有效證照23項),建議檢討其自辦項目之必要性。
(六)核三廠自辦證照資訊管理良好,惟並未建立檢定卡(證)號之欄位,建議增加該項資訊,俾便管控。
(七)目前電廠將修護處協力廠商界定屬於支援人員中之專業技術服務公司員工,但經查程序書134定義中並無此說明,且妥適性值得商榷,建議再予檢討。另依此界定該修護處協力廠商似不需同其他電廠之承包商須取得證照檢定,如此作法亦請再予檢討。
六、消防人員訓練之注意改進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程序書107「消防計劃」已說明消防人員訓練之頻次、項目之原則要求,惟消防訓練種類繁多,包括課堂講授、演練、無預警演練、演習等,且各項訓練要求之內容及頻次均不相同。建議依消防計畫之要求建立消防訓練計畫,並以每二年或數年為一週期規劃所有訓練之內容項目,如此方能確實掌握所有訓練項目均已落實執行,且所有重要地點、設施及器材之消防演練等,亦已適當執行而無遺漏。
(二)目前訓練紀錄之保存,實不易清楚掌握人員受訓狀況,為避免漏訓狀況發生,並能充分掌握人員受訓之強度及深度,建議應建立消防班人員之個別受訓一覽表。
(三)針對於火災時負有特殊任務之人員(例如:消防顧問等),應針對其工作特殊性,適當安排相關訓練及演練。
(四)建議應於適當時機安排消防第四大隊所轄各分隊人員(消防救災支援協定主要人員),進入廠房內認識相關廠房佈置、環境空間及消防設施布建種類、位置等,以減低支援消防人員之核安疑慮,並可強化救災之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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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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