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AN - CS - 98 - 01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9 年 09 月 3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1、2號機第4個10年運轉(營運)期間檢測計畫」使用情形,請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1.貴公司對核一廠1、2號機第4個10年運轉(營運)期間檢測計畫(以下簡稱ISI),本會審查意見中之發現Code Case引用、覆焊作業程序書及人員訓練之答覆(電核發字第09801061091號函與電核發字第09807008751號函),摘述如下:

(1)本次10年檢測計畫,未提及前10年檢測計畫曾經引用Code Case如: N-504-1、N-504-2、N-638-1、2142-2等是否仍需採用,如是則需向本會申請核准。
核一廠答覆:第三個10年營運期間所引用之Code Case,於本廠第四個10年營運間不再引用,將來如需引用Code Case,則會個案依規定向 貴會提出申請。

(2)引用本項之有關程序書,如(同材與異材)覆焊作業程序書,亦須因此一併修正。
核一廠答覆:待第四個10年營運期間檢測計畫書奉 貴會核備後,將一併修正相關的程序書。

(3)人員訓練包括組織內負責設計、檢測、測試、品管、品保等各部門有關人員,須熟悉有關規範要求之訓練。
核一廠答覆:本廠遵照 貴會指示,已責成「模中」擇機辦理是項人員訓練。

2.經現場查證上述承諾事項之辦理情形,發現以下缺失:

(1)(同材與異材)覆焊作業程序書-1109.10與SP-95-20等程序書並未更新,目前仍引用Code Case N-504-1、N-504-2、N-638-1、2142-2,亦未向本會提出申請,不符合承諾。

(2)電廠進入1、2號機第4個10年運轉(營運)期間後之NCD、DCR等案件,需採用ASME CODE Sec. Ⅱ /Ⅲ/ V /Ⅸ/XI等2001年~2003年增訂版,作為設計基準,請電廠澄清1號機自97年12月10日後及2號機自98年7月15日後,相關案件所採用之規範版次,是否符合承諾。

(3)電廠檢測之人員(如電廠,核發處檢測隊,國內、外協力廠商),資格不符ANSI/ASNT CP-189 1995年規定,經視察人員提醒方提出豁免申請,顯示電廠對檢測人員資格管理未能落實。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ANSI/ASNT CP-189 1995年 2. ASME CODE Sec. Ⅱ /Ⅲ/ V /Ⅸ/XI等2001年~2003年增訂版
核能安全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nus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