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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8 - 027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9 年 09 月 28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龍門計畫第三十六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龍門電廠系統移交及試運轉、系統移交後設備維護管理作業及初始測試品質作業查證部分。 |
注意改進內容: |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依據SAM-15規定查證電廠不符合品質案件(NCD)、工作請修單(SWR)、現場問題報告(FPR)稽催執行現況,電廠品質組雖已依承諾進行稽催,但由於限辦日期係由施工單位自行擬定,且歷經3次稽催才有進一步之處理,時間拖延甚長,建議增訂於一段時間後即進入稽催制度,並應有更進一步之管控措施。
二、依據SAM-24規定查證電廠已完成之試運轉之POTP-059接地系統測試程序書狀況,發現只有完成部分移交之系統,其試運轉測試步驟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但聯合試運轉小組(JTG)卻已蓋章接受,此項作法存有以下缺失:
(一)後續因設備完成移交後執行之測試步驟,將不再由JTG及試運轉審查及協調委員會(NSARC)審查試運轉結果,改由電廠運轉審查委員會(SORC)審查。鑑於目前已完成試運轉測試後審查流程之測試,多為早期執行之試運轉,建議此類測試未來待完成所有設備移交,並執行完整之測試後,應重新再次由JTG執行審查流程。
(二)後續陸續補作之測試步驟是否影響原先已完成之測試步驟,未見有評估記錄,最後當所有未結案事項均已完成,並完成測試步驟時,整份測試程序書是否有重做之必要性,應有適當的評估。
三、依據電廠SAM-13及QC-10查證電廠執行最新移交之TBSW C串系統成套文件,經查證品質工程師(QCE)及測試主持人(TD)審查移交文件符合規定,惟TD曾於儀控類文件簽註控制室無法起動相關設備,也無法監控相關流量壓力之審查意見,但施工單位並未回覆,而TD最後也接受該系統(TBSW C串)移交,請予以澄清。
四、於控制室視察試運轉測試時發現,已移交之P27 (TBSW) C串及未移交之P26 (RBSW) C串兩個系統,正執行儀控邏輯測試,在相同的移交制度準則下,兩個系統(安全與非安全)的做法卻有所不同,請澄清是否應有一致的做法。
五、查證TBSW系統之試運轉測試程序書,其內容原先即設定三串設備一起測試,電廠現今採取之切割式的移交及分段測試,將造成試運轉測試困擾,電廠應思考如何因應測試連貫性及避免疏漏。另當需要與其他串相關連鎖測試時,依龍門電廠測試程序書內容均利用模擬訊號代替,未來三串設備均完成時,是否應重新測試,以實際讓設備動作,來引動相關連鎖,請予以澄清。
六、有關施工處品質組針對移交文件之「未移交設備清單」管控狀況,經查證並沒有相關作業程序書,建議將現行之稽催做法建立相關程序書。
七、經查證1W13 C串移交成套文件,發現未移交設備清單內之「未移交設備敘述」乙欄,未詳細述明未移交理由及當時設備狀況,與SAM-13規定不符,為利於日後查證及試運轉測試主持人評判後續試運轉測試之進度,施工處應詳細述明。
八、本次定期視察期間,查證電廠已完成移交作業8個系統之維護作業,發現缺失如下:
(一)電氣組尚未依規定執行預防保養檢查工作,請澄清。
(二)儀控組設備保養查證表內P-13系統之氣動閥(ACV)及P-61系統之水位傳送器(LIT),檢查巡視要點為「功能是否正常」,巡視人員如何判定接受標準?請重新檢討此兩項檢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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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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