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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8 - 019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9 年 07 月 1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龍門電廠施工後移交作業之建議改善事項。 |
注意改進內容: |
本會視察員於7月15、16日期間依據SAM-13內容,視察龍門電廠一號機海水電解系統(Y54)及冷凝水傳送系統(P13)施工後移交作業,發現有以下缺失:
1.SAM-13內容對於未移交清單之第一、二類優先的決定,單由試運轉測試負責人(TD)決定優先順序,其判定及分類標準為何,請澄清。
2.SAM-13內容對於未移交清單之第二類優先定義經過至少兩次修正,變成「不影響系統移交,依測試工作需求完成移交」,此項敘述似已偏離原意,且可能與第一類優先項目之定義有所牴觸。本項修正是否有經過適當的討論及審查?此外,現行定義可能造成雖然系統部份設備施工尚未完工及但仍歸類為第二類優先,以致於系統雖已移交完成,但實際卻無法進行後續之試運轉測試,請澄清說明。
3.經查證P13系統未移交設備清單,系統部分氣動閥列為第二類優先移交,但依SAM-13定義,會影響移交系統設備安全或試運轉測試之未移交設備應列為第一類優先,因此P13系統氣動閥未移交明顯無法執行系統設計功能,其列為第二類優先是否適當,請檢討改進。
4.經查證Y54系統移交文件內容發現有以下缺失,請龍門電廠改進:
(1)有關組立部分之檢驗文件未建立目錄,請改進。
(2)Y54系統移交文件內有關設計修改(ECN)部分,未建立相關專卷及目錄。
(3)Y54系統施工後移交文件有關迴轉機部分之檢驗文件未建立目錄。
(4)於成套文件中未移交設備清單中,仍發現有列為第一類優先之項目,依SAM-13規定成套文件中應不得出現第一類優先之未移交設備清單,顯示試運轉測試負責人對於SAM-13規定仍不夠熟悉。
(5)經查證Y54系統未移交設備清單編號:1Y54-E-006,因該設備已成
立NCR-ELD-1596-A 且尚未結案無法移交,依優先順序分類應為第一類,惟本案於7月1日移交會議中討論本案處理措施後即辦理移交,但本案相關之NCR-ELD-1596-A仍尚未結案,與SAM-13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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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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