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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CS - 98 - 007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09 年 07 月 1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98年6月15日至19日執行「火災防護」專案視察之要求檢討改善事項。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消防演練部分,觀察6月17日消防演練情形,有下列事項待加強改進:
1. 消防班組長接到現場機電運轉員發生火災之電話通知時,僅小聲通知班員著裝、準備,未依程序書規定大聲複誦火災地點及火場情況等,且未清楚將訊息傳達至班員。
2. 指揮官過於專注自身之設備操作,未充分發揮指揮者應有功能。
3. 機電運轉員與消防班組長對於現場救火過程之指揮、調度之分工並不明確。電廠平時進行消防演練時,應將運轉人員(機電運轉員及該防火責任區負責人)之角色納入演練範圍,俾助於彼此之協調合作。
4. 乙名消防班員進入火場時未戴防火手套。
5. 乙名消防班員直接單獨深入火場,未能依防火策略規定兩人1組方式行動。
6. 於現場佈設消防水帶時宜注意是否有轉角過大或因防火門、現場設備造成水帶卡住,而影響消防水之輸送問題。
7. 本次消防演練係假設現場照明喪失及濃煙之漆黑狀況,班員間未能採用適當之通訊聯絡方式。
8. 現場使用搜索繩時,因繩索糾結而不易使用,請檢討繩索平時收藏方式。
9. 於演練過程中,1名消防班員因身體微恙而有體力不支情形。電廠於指派參與救火人員時,應注意其身體狀況,並提醒救火人員於身體狀況不佳時要主動告知組長,做適當之任務調整,以免於救火過程中發生危險或需緊急救護之情事。
10. 控制室廣播火災演練時,現場聲音過小,消防班人員及模擬火災現場均未聽到廣播事項。
11. 火災無法撲滅,需請求外單位支援等新狀況發生時,未依立即通報規定續提第二次通報。
12. 機電運轉員核對預動式消防系統未動作時,至五號柴油機廠房一樓誤認為需拉開PR-113-318之手動控制開關,正確應為PR-113-319 。
13. 機電運轉員於火災後未依程序書529.2進行消防系統之復原工作 (如將控制開關DISABLE等)。
14. 觀察消防演練時發現消防班組長與班員間之身份無法明顯辨別,建議採用可資識別方式。
二、相關程序書內容及人員體技能訓練與消防救災救護車輛及裝備器材檢查紀錄部分
1. 依程序書107「火災之應變措施處理原則」,廠房內失火時,值班經理應指派該區域設備操作員一名,引導消防隊進入現場,並提示附近安全設備概況及協助滅火。對於機電運轉員擔任消防顧問之工作,與該防火區引導員之責任劃分,應予明確訂定。
2. 抽查近兩年依程序書107.1進行消防演練之消防演練紀錄,第5號緊急柴油發電機房內皆選在柴油機燃油傳送泵室、4.16KV SWGR室內皆選在DIV II,然而4.16KV SWGR DIV I因位於電纜窖(Cable Vault)下方,故其發生火災時之影響可能較DIV. II更為嚴重,建議對於同一廠房能在不同防火區域輪流執行演練。
3. 因電廠廠房的特殊性及求迅速到達失火地點,請將執行之環境認知訓練,納入程序書107.6「消防班人員體技能訓練程序」之學科訓練內容。
4. 程序書529.3「失火對策計劃」系列中,對於防火區屬B 類(油類,如柴油機油泵/油槽、變壓器)可燃物之滅火措施中,僅說明利用消防栓水帶進行滅火,並未提及使用泡沫滅火,應檢討其適切性;另程序書529.3.13「五號柴油機房失火對策計劃」,進出路徑應由東側門進出,但程序書中為由南側門進入。
5. 查核程序書107.6「消防班人員體技能訓練程序」之個人訓練評鑑績效卡,發現下列情形:應加強紀錄之正確性及人員補訓事宜。同時,表格內容應有人員進廠日期、班別、訓練課程類別註記、總計時數、符合性確認及查核人員核章。
(1)有班員請假缺訓,其績效卡上仍登錄有參與該日訓練;其代理人之績效卡則未登載當日參與訓練之項目。
(2)缺少現任隊長97年交接前之訓練評鑑績效卡,依程序書規定該紀錄「應保存3年以上」。
(3)部分績效卡缺訓練日期或訓練結果;有些在沒有訓練項目的訓練結果處打『』。
(4)對於訓練不合格或缺訓者,未有補訓紀錄。
針對上述事項,電廠應加強紀錄之正確性及人員補訓事宜。同時,表格應有人員進廠日期、班別、訓練課程類別註記、總計時數、符合性確認及查核人員核章等內容。
6. 查核程序書731.49「消防救災救護車輛及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之每日車輛檢查紀錄表 ,發現檢查時遇不良則以「×」符號註記,皆有紀錄,但未說明不良內容,亦未能得知何時檢修完成;另有項目連續1週內檢查結果皆為「×」,但未說明原因及改善措施,並未確實依程序書「檢查遇有故障時應在檢查人員意見欄註明報請修理」之規定辦理。
7. 抽查97年迄今演練紀錄及程序書與台電公司承諾採用之美國聯邦法規10CFR50附錄R對消防演練規定之符合性,結果大致符合,但每年每個消防團隊至少1次演練需安排在三值及每3年由廠外專業人士進行不預警演練之評核,並保存評核結果備查兩項要求未明訂於程序書中;另每個消防團隊兩次演練時間間隔應訂定上限值,以免間隔時間過長,請檢討後增訂。
三、前次視察發現電廠改善情形
1. 注改AN-CS-97-01第二、7項,抽查一、二號機程序書731.40於97.10/97.3之紀錄,已無731.40於步驟6.5紀錄填寫不夠完整問題,惟附表二之複查者欄未填寫,請檢討改進。
2. 98年6月4日本會駐廠視察員現場視察時發現二號機消防栓編號237內之管閥號碼為SA-227,但程序書529.3.7內標示為SA-229,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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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核一廠程序書107、107.1、107.2、107.6、529.2、529.3、73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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