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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8 - 018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9 年 06 月 30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龍門計畫第三十五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龍門電廠初始測試作業部分。 |
注意改進內容: |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龍門電廠初始測試掛卡管制作業現況查證
(一)SAM-12第5.1.1.2規定電廠設備移交完成且相關綠卡核發後才得以移除藍卡,然早期之PCT測試完成後已予以消卡,與本章節規定不符,應加以改善。
(二)SAM-12規定由試運轉測試負責人規劃掛卡範圍,現行狀況為檢控組代為執行,與本章節規定不符,應加以改善。
二、初始測試問題報告與解決查證
(一)SAM-14規定FPR必須由電廠品質組建檔管制,經查證此部分符合規定,但查證發現部分FPR已超過一年未結案(FPR-08-14,2008/5/26),由稽催文件結果顯示電廠品質組並未落實QC-12規定,另外在SAM-16起動工作需求單相關文件內,亦可發現類似長期問題未執行稽催缺失,電廠應檢討改進。
(二)SAM-16工作需求單規定其適用時機為系統移交試運轉之後,但經查證有多項SWR項目並非屬於已移交系統,因此電廠應考量是否修改相關規定以符合現狀。
(三)由於SAM-14之FPR涉及系統變更設計修改,因此可能會影響系統後續之起動測試,但現行FPR文件係單獨建檔與收存,建議電廠應將FPR文件依其所屬系統收存於試運轉文件內。
(四)經查證電廠SWR申請表單已改版為Rev.2,但電廠工作人員仍持續使用Rev.1版本,請改正。
(五)經查證電廠已實施試運轉之系統,例如水廠執行試運轉測試時,發現其自動功能完全無法依原設計發揮功能,但電廠並未依SAM-15規定成立NCD,而是開立NCR(不合案件報告),與SAM-15規定不合,電廠應檢討改正。
三、起動管理手冊一般性規定
(一)經查證電廠現行之測試程序書變更之時機,並未有所限制,由部分已完成試運轉之測試程序書,其TPCN內容已明顯屬於SAM-23的規定之為主要變更事項,但卻列為次要變更,顯示測試負責人判定主要變更或次要變更之流程有再檢討之必要,請電廠檢討改進。
(二)經查證試運轉測試程序書發現有部分內容錯誤或測試結果與預期不符時,測試負責人均單獨加以變更修正程序書內容,現行SAM-23並未有適當之管制機制,對其修改內容亦無適當之管制機制,電廠雖有3日內補行追認及由QC人員補行審查TPCN內容之機制,但測試當下只有測試負責人修改程序書並據以測試。為避免人為疏失,建議電廠應針對測試時臨時增加之TPCN建立適當之複審機制。
(三)目前廠內MMCS系統已建置完成,且預防保養(PM)子系統已可使用,現已知有部分系統與設備從施工處正式完成移交,但經查證電廠相關部門尚未針對已接收之設備,於MMCS系統之PM子系統內,建立設備之基本資料,並據以執行適當之維護保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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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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