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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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8 - 016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9 年 06 月 3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三十五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設備及管路安裝工程與品管作業部分。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管路與設備安裝及檢驗作業

(一)二號機反應器廠房反應爐爐心內部組件安裝施工作業

1.抽查二號機RPV 100° HPCF Top Guide Side Elbow W3銲道現場銲接作業狀況,發現包商人員於現場執行手動GTAW銲接作業期間,相關銲接狀況紀錄表並未置於現場,現場銲接狀況並未當場予以記錄;同時,現場銲接作業期間,Argon背襯氣體流量指示約為6~7 l/min,並不符合WPS 2902-8-2-1-58 Rev.1規定Argon背襯氣體流量為10~25 l/min之要求,請相關經辦組予以改善。

2.抽查二號機RPV 76°/148°/256°/328.5°(P1/P2/P3/P4方位)Core Plate之4支差壓管安裝檢驗紀錄,發現上述P1~P4差壓管之WL1~6計24個銲道,其假銲電流均為150安培,並不符合WPS 2902-8-2-1-58 Rev.1之規定,使用直徑2.0 mm之ER316L銲材執行手動GTAW銲接時,其電流範圍應控制於60~140安培之間,請相關經辦組確實檢討改善。

3.抽查二號機RPV 324°/36°/144°/216°(P1/P2/P3/P4方位)RIP之4支差壓管安裝檢驗紀錄,發現上述P1~P4差壓管之WS2/3/6計12個銲道,其假銲電流均為150安培,各銲道銲接電流均為140安培,並不符合WPS 2902-8-2-1-10Rev.1之規定,使用直徑2.0 mm之ER316L銲材執行手動GTAW銲接時,其電流範圍應控制於60~130安培之間,亦請相關經辦組確實檢討改善。

4.抽查二號機爐心儀殼(ICH)安裝檢驗紀錄,發現銲道編號ICH-WC21台電公司龍門施工處「S級銲道對接銲作業檢驗表」假銲銲工填寫為LMW-1243,但中鼎公司的「S級銲道對接銲作業自主檢驗表」卻填寫為LMW-1239,銲工人員資料填寫並不一致,建請相關經辦組予以改善。

(二)一號機反應器廠房廠用海水抽水機房ISS系統安裝施工作業

1.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廠用海水抽水機房ISS系統安裝施工作業狀況,發現6台迴轉攔污柵之垃圾槽沖洗管路隔離閥1W12-BV-5010A1/A2/B1/B2/C1/C2及魚道沖洗管路隔離閥1W12-BV-5011A1/A2/B1/B2/C1/C2部分定位銷鬆脫彎曲,且各閥手動操作開關把手安裝方向亦發現有不一致現象,建請相關經辦組予以清改善。

二、品質管制作業與品保稽查作業

(一)品質督導與品保巡查部分

1.抽查今年度核安處駐龍門施工處品保小組工程品質巡查作業紀錄,發現品保小組今年度計發出QAI共69件,其中49件已結案,結案率為71%。未結案之QAI整體上品保小組雖有追蹤紀錄,惟仍發現QAI 98-058已超過答覆期限,但卻未見後續稽催紀錄;另發現有些過期之QAI,品保小組內部雖有進行追蹤,但施工處經辦組於過期後仍未進行答覆或有效處理。

(二)NCR部分

1.經查一號機安全有關電動閥共計235只,目前已有29只安全有關電動閥已依PCT-ELD-17.02電動閥能力驗證作業程序書完成PCT測試作業,完成比率約12%,與視察前會議簡報所提之0%有異,請澄清。在已完成測試之安全有關電動閥中,其中3只餘熱移除系統(RHR)最小流量閥1E11-MBV-0017A/B/C之推力,經計算後無法滿足系統運轉所需,依規定應開立NCR進行管控及改正,惟上述3只安全有關電動閥於98年4月2日完成最後一次之再測試後,並未立即依規定開立NCR。在本會發現及要求後,龍門施工處電氣組雖於98年6月5日開立NCR-ELD-1832,但該NCR至今仍未完成後續處理方式之審查與核准等程序作業,龍門施工處有必要儘速完成NCR有關程序作業,以管控有關不符合情形,並針對本案相關情形進行妥適處理與追蹤改善。

2.NCR進行處理結果審查辦理結案時,其有關處理作業紀錄理應已齊備,並經權責人員簽核,惟由此次視察中,仍可發現部分如下已結案件之NCR,其相關作業品質紀錄仍有漏缺,相關情形顯示,有關文件管控或結案審查品質仍有改善之處:

(1)有關NCR-NSS-1084二號機CRDH填角銲道腳長不足之問題,對此GE公司開立FDDR LT0-00277處理並進行設計修改,龍門施工處亦依此FDDR將NCR予以結案。惟由於相關設計分析並未完成,致該FDDR 實際上係為尚未結案之Conditional Release狀態,而由於龍門施工處及龍門電廠對GE公司之FDDR案件並未建立完整之管控機制,且本項NCR亦已依該FDDR辦理結案,則未來該FDDR所要求之分析作業是否如該FDDR要求於Fuel loading前完成,將出現無從追蹤及確認之情形,是以現階段即將本項NCR結案顯然並不適當,龍門施工處有必要加以改正,並針對FDDR案件(含其他廠家之不符合案件)建立適切之管控機制,以能適時採取管制作為與完成有關之改善作業。

(2)截至本次視察為止,GE公司並未針對上述FDDR LT0-00277發出FDI,該FDDR所述有關應完成之設計分析作業,未來是否由GE公司負責或由台電公司辦理,台電公司應予澄清說明。

(3)有關NCR-NSS-827一號機Top Guide遭弧擊之不符合案件,依NCR所述其修理作業係依ASME NB-2538及NB-4121.3等節之規定執行,然Top Guide為爐心結構組件,依理應遵循之法規為ASME NG章節而非ASME NB章節,而比較NG-2538及NB-2538等有關章節之規定,並非完全相同,台電公司有必要針對差異部分比較實際修理作業執行之符合情形,並進行必要之改正。另本項NCR中鼎公司亦有開立NCR,是以本項NCR相關修理作業應由中鼎公司執行及管制,但由修理紀錄顯示,發現其中之測厚作業卻是由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執行,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執行此項作業之依據及究由誰負責管制,台電公司亦有必要進行澄清。

(4)有關NCR-NSS-1752一號機RHR C台熱交換器執行NCR-NSS-185A修理作業時,另於 W-122/100銲道發現Undercut之案件,除如前述漏缺龍門施工處有關檢驗文件及測厚紀錄外,其修理作業係依據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之程序書(PWP-408)執行,而根據汽源組補提之測厚紀錄,亦發現測厚作業亦是依據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之程序書執行,致本項修理作業除有未進行檢驗及未在管制下進行之疑慮外,相關作業亦有依未經核定之程序書執行之問題。

(5)有關NCR-NSS-1468二號機HPCF Thermal Sleeve (S/N.121-U31-452)內表面發現4處dents之案件,本案除有NDE檢測紀錄未經中鼎ANI簽核及中鼎NCR尚未結案,本項NCR即先行結案之程序問題外,另由於修理研磨前之dent深度即達到1mm,因此,銲補開槽在達到滿足銲接與PT檢測表面之需求下,其銲補開槽之深度應會超過1.2mm,如此即超過HPCF Thermal Sleeve厚度(12mm)之10%。而依ASME NB-2559及NB-2539之規定,當銲補深度超過原材料厚度之10%時,銲補後須再執行RT檢測作業,惟查閱有關修理作業之NDE紀錄及傳票後,本項NCR案之修理作業於銲補後並未曾執行過RT檢測作業,不符合ASME NB-2539之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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