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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8 - 01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9 年 04 月 03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龍門計畫第三十四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龍門電廠試運轉程序書管控作業及龍門電廠參與施工後測試作業與起動管理手冊相符性查證部分。 |
注意改進內容: |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龍門電廠試運轉程序書管控作業
(一) 依據SAM-24之5.1.2.1「特殊先備條件」之敘述,測試主持人(TD)在測試前查驗或測試執行中對於某些先備條件不符合之狀況下,得經相關測試人員討論,予以擱置先備條件進行權宜測試或排除受影響步驟之執行。此段敘述賦予TD過大之權力。先備條件之訂定乃依據廠家規範要求,先備條件不符之情況與影響評估應於程序書編寫及審查時預先考量規劃,現場臨時突發狀況也應由更高層級人員進行更周詳之評估,不宜由測試人員直接決定是否擱置先備條件。建議對此段敘述與規定再做修訂補充。
(二) SAM-24之5.4.2節規定,JTG負責試運轉測試結果之最後核准工作,電廠SORC主席須參加JTG會議並報告詳細的測試結果。但目前JTG主席與SORC主席同為電廠廠長,此項報告與審查易流於形式。在SAM-23之測試程序書審查上也有同樣的問題,依規定程序書最後應排入JTG議程審查,但因心理上認為廠長已經審過,目前均未執行此項議程。其實JTG成員與SORC不同,不宜省略其審查功能。根據PSAR/FSAR第14章,JTG主席層級應高於施工處與電廠。建議台電公司考量調整制度,使JTG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三) SAM-24中對於設計廠家與設備廠家參與試運轉測試執行、測試不符狀況之評估與測試結果之審查,並沒有相關敘述,請補充相關內容。
二、龍門電廠參與施工後測試作業與起動管理手冊相符性查證
(一) SAM-01圖1之聯合試運轉小組(JTG)組織圖,已於施工後組件/設備測試小組中,置入龍門電廠字樣,此與FSAR Figure 14.2之組織圖(未置入龍門電廠)不符,請檢討修訂。
(二) SAM-01章節1.1.1內容顯示施工後測試係由台電公司執行,然現行的做法則是除了台電公司外,工程承包商亦可於台電公司監督下執行測試,請檢討修訂。
(三) SAM-01章節2.1.4.8.2,龍門電廠擬將迴轉機施工後測試之主持人(TD),由後來負責試運轉之同一測試主持人擔任,此部分因涉及系統移交作業審查之獨立性,請另提改善方案。
(四) SAM-05附錄A.1.1.1規定施工後測試程序書內容包含的項目,如:目的、接受標準、參考資料、先備條件、預警事項及注意、測試設備、程序,及附錄、圖與表等,然現行狀況為:除有特殊規定之測試程序書,須依上述格式編寫外,一般性測試程序書亦可依照「施工後測試程序書編寫原則程序書」之原則訂定,請修訂相關內容。
(五) SAM-28章節1、5.2、5.5文內多次提及電廠參與施工後測試之工作指引OP-03,因電廠已發行之PCT-OPP-102「施工後測試作業流程」程序書較符合現狀,請檢討是否應加以修訂。
(六) SAM-05圖1之初始測試作業介面圖顯示,龍門施工處職責為執行施工後測試,龍門電廠則為主導與執行施工後測試,另於SAM-28章節1.0簡介內容中,亦有同樣敘述。然實際上龍門施工處及電廠均有主導、執行或共同執行施工後測試之情形,請檢討相關內容之妥適性,並定義何謂「主導」施工後測試。如龍門電廠確已主導施工後測試之執行,理應掌握施工後測試之整體進度,且施工後測試實為初始測試之一環,請龍門電廠於SAM-11「初始測試進度報告」中,加入施工後測試進度報告的章節內容及表格,並據以實施。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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