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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8 - 01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9 年 04 月 03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三十四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設備及管路安裝施工、工程作業與包商品質作業部分。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管路與設備安裝及檢驗作業
(一)設備與管路安裝現場施工作業
1.巡視二號機反應器廠房EL.18100mm RCCV Liner安裝施工狀況,於二號機反應器廠房RCCV Liner 0。附近,發現RCCV Liner與Top Slab Liner交接處有明顯鏽蝕現象,請相關經辦組儘速處理改善。
2.巡視二號機反應器廠房EL.15700mm乾井內部設備與管路安裝現場施工作業,發現部分主蒸汽管路仍有以尖角物件進行管路支撐現象,恐有應力集中造成管路管壁傷害之虞,請相關經辦組確實檢討改善。
3.巡視二號機反應器廠房EL.12300mm乾井內部設備與管路安裝現場施工作業,於ASME Sec. III Class III之SRV Discharge Line 2B21-PSP-0004處,發現該管路之管壁表面與臨時支撐架有點銲痕跡,恐對該管路管壁造成傷害,請相關經辦組確實檢討改善。同時,於SRV Discharge Line 2B21-PSP-0068處,亦發現該管路之管壁表面與臨時支撐架間,疑似因電銲機接地不良,造成該管路之管壁表面有Spot Damage痕跡,亦請相關經辦組確實處理改善。
(二)設備與管路安裝施工檢驗作業
1.抽查二號機RHR圖面編號2E11-M4115之S級銲道編號W-01770對接銲作業檢驗表,發現該銲道於96年12月28日完成銲接後之目視檢驗後,在經辦組未完成相關NDE檢驗結果之確認下,即先行完成該銲道之油漆作業,不符合品保之基本原則,建請相關經辦組予以改善。
2.抽查二號機HPCF圖面編號2E22-M4034之S級銲道編號W-00131A對接銲作業檢驗表時,發現該項作業之銲接前檢驗,經辦組已因應承包商檢驗申請,已於98年3月9日完成銲接前檢驗,但該檢驗表之銲接前檢驗結果,經辦組檢驗員則註記於98年3月10日完成,合理懷疑本項檢驗結果並非於現場完成簽署,建請相關經辦組加強落實改善。
3.抽查二號機RWCU、RHR及HPCF管架組立檢驗作業情形,發現施工處經辦組及品質組檢驗人員雖已於98年3月4日於二號機反應器廠房完成上述系統多項管架組件尺寸及型式核對,與管架安裝位置核對,惟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雖分別發現二號機RWCU圖面編號2G31-M4057之管架編號2G31-GUD-202及2G31-STRT-207、RHR圖面編號2E11-M4000之管架編號2E11-GUD-1119及HPCF圖面編號2E22-M4008之管架編號2E22-GUD-329等4只管架組立方向錯誤,但相關管架安裝檢驗表均未記載上述檢驗不合格之事實,不符合龍門施工處LMP-QLD-003檢驗辦法作業程序書之要求。
二、非破壞檢測與銲接動火管制作業
(一)非破壞檢測作業
1.抽查施工處經辦組執行各廠家之設備校正與器材查驗管制查核時,發現查核表內容及所附材料成分證明文件,各經辦組對各受查核設備均僅記載設備之名稱,而未記錄其設備之序號,致不利追溯確切之校驗文件;除材料成分證明文件編號未見於查核表外,其亦均為影本,但均未見有經供應廠家或接收檢驗人員查驗,確認與原件相符之廠家之簽證紀錄。
(二)銲接動火管制作業
1.動火許可證之巡查紀錄,依現行之程序書規定,除日期外,亦須再加註巡查之時間,但巡視時仍可見不少之經辦組檢驗員並未依規定簽註時間,請改善。
2.對於動火作業地點可能涵括整個廠房之移動性動火作業,施工處雖已另設置作業地點及動、監火人員對照表之方式,以顯示有關之動火位置及人員資訊,俾利相關動火管制作業之執行。惟依視察了解,各巡查人員每日並未逐一赴所有之移動性動火作業執行地點進行巡查之作業,而多僅一至二處而已。因此,請檢討改善現行巡查紀錄簽署之方式,並確認必須記錄之資訊,以反應有關巡查作業實際執行之狀況。
3.在巡視動火管制作業執行情形之過程中,常發現許多無人使用但仍通電開啟之電銲機,由於這些電銲機具有可供任何人隨意使用之潛在可能性,為避免這些電銲機遭不當使用所引發之問題(如動火管制之漏洞及工安之疑慮),建議對此一情形須研擬適當之管制措施。
三、品質管制作業與品保稽查作業
(一)供應商評鑑之品保作業
1.有關供應器材廠商品保作業之審查,在廠商資格評鑑作業方面,顯示施工處未積極審查與管理主承包商對下游供應商之廠家資格評鑑與稽查作業,請檢討改善。
2.在台電公司對主承包商之廠商評鑑報告審查作業中,未見台電公司承諾執行加強方案之相關審查紀錄,請檢討改善,例如:
(1)對非核島區風管安裝承包商輝昇公司之S級螺栓供應商春雨公司廠商評鑑,施工處未實質審查評鑑報告,後續相關稽查作業,輝昇公司也未訂定稽查計畫。
(2)輝昇公司對供應廠商評鑑報告中,評鑑結果記錄均為“Y”,內容均為符合,無法判別是否為實質評鑑。台電公司在供應廠商評鑑報告審查作業中,也無製程檢驗、稽查規定與台電公司監督原則等審查相關內容。
(3)輝昇公司評鑑人員資格要求及相關訓練要求欠缺,僅以12 小時之「ISO9000:2000 內部品質稽核」課程結業證書,與台電公司在無核能品保方案供應商之加強方案中說明將由台電公司協助主承包商稽查評鑑人員之培訓承諾不符。
(4)核島區風管安裝承包商東元公司對銲材供應商天泰公司之稽查作業,自93年至97年5年間稽查報告內容雷同。另,高旺公司為核島區風管安裝承包商東元公司之S級螺栓供應廠商晉禾公司之代理廠商,但未提供製造生產廠家之材質證明報告相關品質文件,僅以高旺公司開具證明,無法滿足品保文件可溯性要求,且訪談人員表示相關審查文件不慎遺失,亦不符品質文件管理要求。除評鑑報告內容缺乏實質評鑑與品保/品管要求外,也無加強方案中應加強事項之相關審查或計畫等辦理情形紀錄。
(二)塗裝工程之品管作業
1.查閱龍施土022-C-035-X-P132二號機反應器廠房EL. 18100mm Room 528混凝土塗裝檢驗表,發現該檢驗表所附之承包商自主檢驗表,並未針對塗裝設備等級是否為S級或為ASME選項予以勾選,請改善。
2.審閱新亞公司之混凝土面塗裝施工作業程序書,附表三規定甲方檢驗停留點圈選表列有「文件審查」及「材料儲存檢驗」檢驗細項,但台電公司檢驗表及新亞公司自主檢驗表均無該兩項檢驗項目,請改善。
3.膜厚檢測乾膜時,須先量測底膜厚度,惟查核檢驗表並無相關紀錄,請改善。
四、現場巡視與廠務管理
抽查一、二號機反應器廠房之廠務管理情形,仍發現有下列重複性缺失,請台電公司檢討改善:
(一)設備器材泡水: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4800mm Room 320 RIP Adjustable Speed Driver Panel (1C81-PL-0211B2)附近地面凹槽內有電纜泡在水裡。二號機反應器廠房EL.18100mm Room 543附近地面大片積水,導致許多管節、支架浸泡水中,此屬大範圍明顯之缺失,未見及時處理,顯見現場巡視並未落實。
(二)防塵布包設不完善:由於龍門工地現場仍屬施工狀態,因此,塵埃散佈在所難免,故更應重視設備加蓋防塵布之問題,尤其是儀控、電氣設備等更應落實,以防止塵埃的聚集。惟現場仍處處可見電氣盤面(即使是已加壓之電氣盤面)、儀器架等佈滿塵埃,且現場部分防塵布之包設亦不確實(例如:1H21-1RK-0111C、1H21-1RK-0113C等)。
(三)工作架置於管節上:二號機反應器廠房Room 242仍可見安全級氣動閥2G31-ABV-1016A Control valve附近管路上置放了施工鐵架。
(四)未安裝之支架直接吊於管節上:可能由於施工順序之關係,部分管節上仍懸吊著未安裝之支撐架(例如:二號機反應器廠房 EL.-1700mm Room 241附近2G31-PSP-50管路上懸掛了一未固定好之支撐桿、二號機反應器廠房2P13-GUD-801737、2K11-GUD-804004等支撐架,逕懸吊於小管上)。
(五)防止異物入侵措施不確實:二號機反應器252。及288。方位之兩支主蒸汽管延伸管嘴處,發現四支量測用小管未予密封防護。
(六)施工作業影響既有設備:目前各廠房正積極進行風管之安裝作業,而風管安裝後之保溫棉舖設作業亦迅速展開,惟現場因其他作業之施工,仍發現許多處風管已鋪設完成之保溫棉遭受撞擊破壞(例如:一號機反應器廠房Room 110 RHR房間內之風管),及設備遭受意外撞擊(例如:一號機乾井冷卻系統之AHU表面有撞擊之凹痕),導致後續又待進一步修補作業,應請施工人員避免施作時對現場已有之設備造成傷害。
(七)設備標示應正確清晰:部分安全級電氣盤面之標示牌顏色並不正確;另請考量Division III之黃底白字是否妥適。
(八)其他:現場仍可見有包商於施工場所抽菸、牆壁之線槽內塞有菸蒂及工安圍籬管制未確實等情形,管制人員並未落實管制作業,管制時仍見人員進出管制區域。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