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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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98 - 005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9 年 03 月 02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97年12月25日至98年1月7日執行火災防護專案視察關於火災預防功能、火災偵測功能、滅火能力與消防系統之維護測試作業、緊急照明及地震後火災防護計畫及組織項目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注意改進內容:
一、火災預防功能

1.查證程序書653.8.3反應器廠房防火系統各類偵測器測試程序發現:

(1)程序書涵蓋範圍包括輔機廠房CO2系統及其偵測器,其設備所在廠房與程序書名稱中所註明之廠房並不相符。

(2)消防盤1/2 S-38、39、40、41、42、43位於輔機廠房,但程序書附表三標註為反應器廠房,與現況不符。

2.程序書105人員與設備,於6.16節化學品管制部分規定:「數量超過20公升以上時,則先送工安組實施防火評估」,經查2號機EOC-19大修期間有多次未依規定執行評估。

3.查證程序書107消防計畫,發現消防佈置圖均為舊圖,且未涵蓋預防措施、偵測及滅火能力項目,建議在消防計畫中納入並整合上述項目,以建立完整消防計畫。

二、火災偵測功能

1.通往主控制室走道防火門576、577,熔斷型關閉門鏈螺絲有短缺情形。

2.主控制室入口正常樓梯門191,樓梯通道放置雨傘架及衣服箱。

3.主控制室管制站防火門188門栓拆除,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時防火門無法緊密關閉,另輔機廠房常開防火門311,電磁失能時無法緊密關閉。

4.輔機4樓之防火門436地上標註指示疏散方向但缺出口指示燈,而防火門417有出口指示燈,地上疏散方向卻相反,且兩扇門顏色不同。

5.輔機廠房3樓緊急出口防火門388無出口指示燈,且門顏色與其他防火門顏色不同。

三、滅火能力與消防系統之維護測試作業

1.抽查1、2號機汽機廠房內消防水箱及固定式二氧化碳捲管站現場配置。發現消防箱(編號:1T-B14、1T-B03)前堆置施工物品,另有部分消防箱(編號:2T-B12、2T-D3)內水帶之置放方式錯誤,恐會妨礙消防水帶之使用。

2.程序書793:「全黑系統 35000公秉油槽消防泵定期試運轉程序書」中規定泡沫系統性能測試每三年測試乙次並取樣分析泡沫混合液。廠內最近一次係於95年6月29日取樣,並送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消防器材檢驗中心分析。惟根據其檢驗報告顯示,氣渦輪機日用油槽(600公秉)之泡沫1分鐘還原比例為28.11%,不符<25%之規定,尚未採取改善措施。

3.程序書617.5.2.3:「噴水、噴灑及泡沫系統功能試驗」(每18個月測試乙次)規定必須在偵測試驗617.5.2.1「噴水/噴灑及泡沫系統閥每月流程定位」後執行。經查最近2號機執行之該份程序書係於97年11月17~21日間執行,但偵測試驗617.5.2.1卻是於97年11月25日執行,明顯與規定不符。此外第五台柴油機房之泡沫系統閥功能測試應執行而未執行,有明顯疏失。

四、緊急照明

1.依程序書743.2規定自備電池式緊急照明燈於乾井、汽機廠房Heater Room 等運轉中高溫高輻射區域,每次大修執行定期檢查與測試;運轉中非高溫高輻射區域,至少每六個月檢查測試一次。經查2號機雖已依規定完成相關檢查與測試,惟測試紀錄中僅登錄最後完成日期,並未依實際執行測試日期及時間登載。

2.依95年11月更新緊急照明燈測試及維護紀錄顯示,該次共更換301盞,其中102盞執行放電試驗,審閱相關紀錄時發現:

(1)電廠並未建立各照明燈之管製表,致無法直接顯示該作業是否符合程序書規定數量。

(2)當相關人員檢查發現蓄電池故障即予更換,故電廠無法分析5年更新頻率之妥適性。

(3)未依實際測試狀況分別載明放電試驗之日期及時間。

五、地震後火災防護計畫及組織

1.查證電廠因應日本柏崎刈羽電廠96年地震事件,對各項變壓器之消防系統設計進行改善狀況,對於1&2號機之69KV變壓器、345KV變壓器及Gas Turbine之主變壓器及起動變壓器正規劃增設自動水霧滅火系統,雖已成立DCR及MMR進行改善中,但目前尚未完成,建議核二廠應儘快完成改善工程。

2.核二廠正進行汽機廠房飼水加氫設備區失火對策計畫更新及汽機廠房外變壓器區納入失火對策計畫中,但目前仍未完成更新,建議核二廠應儘快完成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NRD-IP-111.05T核能電廠火災防護(3年)視察程序書、NRD-IP-111.05AQ核能電廠火災防護(年/季)視察程序書、美國聯邦法規10 CFR 50附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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