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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98 - 00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9 年 03 月 02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本會97年12月25日至98年1月7日執行火災防護專案視察關於火災防護演練及人員訓練項目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進。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火災防護演練
1.設備操作員現場發現火災以電話通報主控制室時,應直接通報值班經理或機組值班主任,卻僅通報電氣值班主任。
2.電氣值班主任接獲通報,卻將火災發生地點輔機廠房三樓誤認為汽機廠房,並直接通知消防班錯誤火災發生地點,延誤消防滅火時效。
3.電氣值班主任接獲通報後,僅自行通知消防班,未於第一時間告知值班經理或機組值班主任,延誤處理時效。
4.值班經理接獲火災通知後,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規定電話立即通報及依程序書1401「事故分類判定程序」規定執行事故分類判定。且未即刻依程序書107規定通知廠長及全廠廣播。
5.值班經理誤以為汽機廠房失火,派汽機設備操作員至現場瞭解,惟該設備操作員遲遲未赴汽機廠房瞭解。
6.只有值班經理及1號機值班主任參與火災演練,未指派主控制室其餘人員參與,團隊精神不佳。
7.火災現場為CO2自動噴灑區域,主控制室運轉人員未能在接獲火災通報時,立即關閉通風系統。
8.消防班出動消防車途中未鳴警笛,且未攜帶通訊設備以致消防班人員到處找電話查詢正確火災地點。
9.火災通報保安監控室後,未通知保警中隊指派員警指揮交通及執行火場外圍管制。
10.消防班抵達火災現場後,未成立指揮站,且因消防班長未到,無人與現場設備操作員進行火災情況交接及指揮後續作業。
11.消防班人員未先確認火災是否已熄滅,僅直接進行排煙。其後欲進入火場確認火場情況時,未戴空氣呼吸器,且排煙用之發電機無法起動。
12.消防班只有1支PHS手機,因已被攜走,通訊配備不足,且現場PHS有通訊死角,又未使用高聲電話聯繫,致延誤聯繫時間。
二、人員訓練
1.查證97年消防班訓練紀錄,原訂之課程表排有建築物侷限空間之正確滅火方式,惟訓練紀錄中無該項課程,不符10CFR50附錄R對課堂講授內容之規定。
2.10CFR50附錄R要求針對各類型火災,每位消防人員應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滅火實習,惟核二廠尚未有滅火實習之演練。
3.依10CFR50附錄R對消防演練之規定,消防演練應定期舉辦,間隔不可超過3個月。核二廠97年所執行之演練,多為配合緊急計畫,故密集在10月辦理,未符合間隔不可超過3個月之規定。
4.10CFR50附錄R規定消防班之消防演練每年每班應舉辦不少於1次之不預警演練,且每班每年至少一次演練是在三值舉行。目前核二廠之消防班演練未排在三值進行,且不預警演練是合併每6個月排煙演練時舉行一次,每次皆4個班同時進行,無法達成不預警之效果。
5.10CFR50附錄R規定消防班每位成員之訓練紀錄(包括演練評語)應保存至少3年,以確認每位成員接收了訓練計畫的所有課程。目前核二廠尚未針對消防班每一成員建立該訓練紀錄,建請改進。
6.10CFR50附錄R規定消防班應有年度體能測驗,惟核二廠96、97年度未對消防班實施體能測驗,98年1月開始實施全副裝備跑50公尺及爬3樓之體能訓練,建議依規定實施體能測驗及訂定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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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NRD-IP-111.05T核能電廠火災防護(3年)視察程序書、NRD-IP-111.05AQ核能電廠火災防護(年/季)視察程序書、美國聯邦法規10 CFR 50附錄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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