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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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8 - 00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9 年 01 月 0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三十三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二號機反應器廠房淹水設備復原與管製作業部分。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現場設備維護檢修執行狀況查證

(一)經查施工處於機械設備部分之維護檢修,主要均參照核四廠維護程序書作為維護檢修依據,但施工處於維護檢修作業前並未重新檢視相關維護程序書之妥適性。

(二)實際執行現場設備維護檢修作業時,相關程序書似只為參考用,人員執行作業時係依現場設備狀況再決定程序書使用之程度,程序書部分不執行,部分程序書並未記載但現場卻逕予執行,不符合品質保證準則之作業要求。

(三)依據台電公司之視察前會議簡報資料說明,重要設備如RCIC Pump及CRD Pump等,將洽請設備廠家技術顧問到工地協助檢修,並依照廠家TA指示辦理,但抽查RCIC Pump維護檢修現場,發現現場並無原廠家之TA人員進行現場協助檢修,設備之拆檢與否均由台電公司自行決定。

(四)由於整個修復作業,係在現有之核四廠程序書基礎下,依據現場狀況,邊做邊看,而品質組似難以掌握某些工作是否執行,而對於臨時執行之工作,品質組亦無法掌握見證。而施工處品質組在未瞭解程序書執行程度狀態下,即先行進行查證點選擇,致使查證點之選擇與實際維護檢修作業有所落差。

(五)施工處依據核四廠維護程序書執行設備之維護檢修時,部分維護工具並未於設備維護檢修前備妥,無法確認相關維護是否符合接受標準。(例如:RCIC 充水泵維護檢修時,未備妥推力軸承螺帽鎖緊之扭力板手。)

二、品保作業查證

(一)NCR之開立係以設備為基準,惟經查CRD系統僅開立NCR-NSS-1194控制棒驅動泵,至於其AOP及潤滑油冷卻器熱交換器並未開立,請台電公司再檢視整個NCR之開立原則是否妥適,是否有遺漏等現象。

(二)抽查CRD Pump、ECCS Pump及其充水泵等設備之維護檢修紀錄,發現部分施工處品質組選擇之停留查證點項目,品質組人員並未執行簽註查證意見。

(三)抽查RHR A/B/C充水泵維護檢修紀錄,發現停留查證點項目中之葉輪與泵軸間隙經量測結果均為0.01mm,與維護程序書要求0.0005」~0.0015」 (0.013mm~0.04mm)之接受標準並不一致,但檢驗及查證者仍判定符合,顯示相關檢驗及查證執行作業並不確實。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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