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0 CFR 50 App. R II.A.之要求,火災防護方案應有具相當職權之管理者,且所屬人員需同時具備火災防護與核能安全知識。惟程序書107「消防計劃」中,沒有明確指定管理者。
二、依10 CFR 50 App. R III.A.之要求,滅火系統應有2串相分離之水源,每串應能提供2小時最大預期需求量之消防水。惟程序書586.1「緊急消防計劃」第4.4.2.5節敘述:「消防水供給量是以一小時最大流量率為基準」不符合規定。
三、依10 CFR 50 App. R III.H.之要求,消防班、緊急搶修人員(damage control)及運轉員(control room personnel)應配發呼吸器,其中消防班應至少配發10具呼吸器。每具呼吸器應有可供氣至少1小時之額外空氣瓶,另需有6小時之儲氣設備以供空氣瓶再充氣。核三廠沒有此儲氣設備,然而若以空氣瓶取代,亦可接受。惟空氣瓶之供應量應符合要求。經查證消防器材倉庫,僅有20支空氣瓶有氣,其餘空氣瓶皆已耗竭,供應量不符合要求。
四、依10 CFR 50 App. R III.I.1(a).要求,消防班之訓練課程涵蓋滅火理論與實務,消防班隊長另有指揮與協調課程。惟目前之訓練紀錄及程序書107「消防計劃」中之課程項目不符合要求。
五、依10 CFR 50 App. R III.I.1(b).要求,訓練課程講師在知識與經驗上應具有相當資格。惟目前講師皆由工安組人員擔任,建議可增加外聘專業人員擔任。
六、依10 CFR 50 App. R III.I.2.要求,消防班應針對電廠可能發生之各類型火災,做適當之滅火練習。惟目前僅有一般火災(A類)之滅火訓練,不符合要求。
七、依10 CFR 50 App. R III.I.3.要求,消防演習每班每年至少一次在三值舉行,其演習之區域與火災型式應不同。目前僅於二值時進行演習,且僅針對「變壓器區」實施,不符規定。
八、依10 CFR 50 App. R III.K.12.c.要求,上鎖防火門應特別在程序書內提醒並說明進入方式。目前廠房內之防火門有部分上鎖(如二氧化碳保護區),惟程序書586.5「失火對策計畫」內並無上鎖防火門之資訊。請於程序書內增加火災時如何確保迅速無礙進入火場之行政管制措施。
九、依程序書107「消防計劃」,「火場指揮官」與「消防顧問」為消防班之成員,故凡消防班值勤時間,皆需有對應人員,其勤務輪值與應受訓練應明定。
十、依10 CFR 50 App. R III.F.之要求,於外電喪失下自動火災偵測功能仍需維持。R.G. 1.189「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Design Objectives and Performance Criteria」,提出指引如下:「可使用4小時容量之電池作為備用電源,並於外電喪失起4小時內,連接使用安全相關緊要電源」。目前核三廠火災偵測及警報系統之備用電源是由電池提供,係依國內消防法規採購,供電容量無法確認符合R.G.之4小時要求。另外也無程序書指引連接安全相關緊要電源之步驟,無法確認外電喪失下自動火災偵測功能仍能維持。
十一、依10 CFR 50 App. R III.M.之要求,防火屏障穿越管填封(seal)必須與防火屏障有相同耐火等級,其測試接受準則之一為:非受火側電纜之溫度,應紀錄分析且證實其最大溫度仍充分低於電纜燃點。惟查證填封測試報告,發現並無明確佐證。此外,填封材料有其壽命,應建立紀錄並有計畫進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