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AN - LM - 97 - 016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8 年 11 月 1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97年9月13、14日辛樂克颱風侵襲,造成核能四廠安全相關係統、組件受損,貴公司所提送之辛樂克颱風「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書面報告表」已逾規定之三十日期限,請 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要求,天然災害造成安全相關結構、系統或組件受損,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載明事件發生日期、情形、改善及防範措施。

二、貴公司於97年10月21日以電核安字第09710078951號函送有關辛樂克颱風造成核四廠二號機反應器廠房淹水之書面報告,已逾三十日內必須提送之規定。

三、本案請 貴公司檢討改善,並請爾後確實掌握、遵守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法規所規定提送各項資料、報告之時限要求。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能安全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nus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