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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7 - 01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8 年 10 月 27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三十二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一號機緊急爐心冷卻水系統設備安裝及二號機反應器內部組件安裝工程現況部分。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爾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管路與設備安裝及檢驗作業
(一)於一號機冷凝水補充及淨化系統之除礦水室1P11-M8055管節及RHR C區泵室現場巡視期間,均發現以鐵絲吊撐其他管子進行相關作業,建請台電公司於施工過程中應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二)現場巡視一號機冷凝水補充及淨化系統之除礦水室時,發現二條管線上下跨越之間隙似乎太小,建請台電公司予以改善並澄清相關間隙允許值之規定。
(三)在1K11-DRN-0260、0265二隻閥、RHR Hx-1C之殼側P21管路出口端及RB 414室1E11-BV-0506C/A逸氣閥出口端表面等皆未加以封蓋保護,建請台電公司宜加強巡查,俾確實改善。
(四)1B21-PH-215彈簧支架之安裝,其上端直接頂至鋼構上,二者之間幾乎沒有間隙,是否會影響彈簧支架實際功能,建請主辦單位評估,並建議安裝作業宜配合現場實務,儘量避免類似情形。
(五)於一號機RCIC泵室1E51-M4024-F319管節上發現有一支支架懸空吊在空中,另有一支則跨置於1E51彎管上。
(六)ㄧ號機RB EL.-8200mm RHR Hx-1C,置於工地現場之ABC 20型乾粉滅火器,查證其有效期限為96年8月20日,此滅火器顯然已經過期很久,而每三個月應檢查一次之定期檢查表似也未發現而作適當處理。
(七)由台電公司擬將核島區系統安全閥接頭由銲接式改為法蘭式乙案,顯示許多安裝設備之設計涉及日後核電廠維護作業之執行難易實務,惟相關情形在既有之核一、二、三廠均已有經驗,應早已回饋給核四建廠參考,且GE公司當初作細部設計時,台電公司有關部門於內部審查時即應提出相關問題及建議,依理應不致於安裝時或甚至於安裝後才提出問題。為有效增進安裝作業及品質,建議台電公司應落實細部設計圖面等之內部審查機制。
(八)一般管路系統安裝實務都允許小部分之臨時支架存在,且彈簧支架之固定彈簧tap一般都於管路系統水壓試驗後才拆掉;惟於反應器水壓試驗GE公司規範卻明文規定所有之臨時支架均必須於反應器水壓試驗前拆除,全部之永久性支架均應於水壓試驗前安裝完成,且彈簧支架及避震器等撓性支架均須於水壓試驗時拆除固定tap並置於cold setting。因一號機ECCS管路系統水壓試驗即將進行,爰請施工處向GE公司澄清相關管路系統之水壓試驗是否亦有相同之要求,並確認各系統之水壓試驗時,其大口徑及小口徑管路支架之完成程度,以及其管路撓性支架設定狀態之要求內容。
(九)因管路系統應力分析實務,係以Anchored Supports為分界點,故針對系統水壓試驗之邊界閥等,其支架之安裝似宜涵蓋至外緣,而不宜僅涵蓋至其內緣之最接近者(尤其是對大口徑管路)。水壓試驗邊界閥或設備之支架安裝,是否應涵蓋至其邊界閥或設備外緣之最接近者,建請台電公司予以澄清。
(十)由GE公司延遲轉送一號機反應器爐內泵製造廠家(東芝公司)之技術文件,致延誤反應器水壓測試時程案,顯示重大設備之協力廠商技術資訊被GE公司壟斷之不對等缺失,建議台電公司宜設法建立制度解決之,否則不但影響設備安裝品質,恐對以後之相關試驗時程及品質均會有不良影響。
二、非破壞檢測與銲接管製作業
(一)於一號機濕井底部巡視時,隨處可見棄置於地之銲材,雖其中主要為使用剩下之銲根,但亦可見有接近完整之銲材。
(二)於一號機RB EL-8200mm No.112房間發現銲工(LMW-1557)之銲材保溫筒內有兩種尺寸之E7018銲材(3.2 &5.0mm)與銲材提領單僅3.2mm一種之發料紀錄不符。
(三)於一號機上乾井1B21-PH-215彈簧支架安裝銲接作業現場,發現銲工LMW-1633未隨身攜帶銲工工作證及銲材提領單,雖其於事後(約十分鐘後)已補提出,但鑑於此一情形已於近來之視察中再三出現,請台電公司提醒有關人員注意。
(四)於一號機RB EL-8200mm No.112及132兩房間,陸續查證LMW-1554及1533兩銲工將進行施銲作業之管支架,發現均非其銲材提領單所列之施工項目(1E11-GUD-803901,1E51-GUD-801524,1E11-ANC-806903)。
(五)於一號機RB EL-8200mm No.112房間巡視時,發現置於No.112房間外且正進行銲接作業之銲機(No. 1078)之回路電纜夾頭,係以銲條把手夾於銲機上方之管支架,且未儘可能接近工件,不符規定,亦有增加感電機率之可能,請改正作業人員此一工作習慣。另本項作業規定亦列於動火許可證中之工作安全檢點事項中,針對上述情形,請台電公司要求有關動火巡查人員與監火人員應確實落實現場巡查、檢點作業以維人員及設備安全。
(六)有關防火毯鋪設及動火管制與監火人員設置等之防火要求,依此次定期視察現場巡視所見,現場均未見監火人員在場之情形,以及防火毯或未鋪設或未鋪設完善,致銲接火星直接落於下方設備區域之情形仍為常見,顯示動火管製作業仍有待加強,請加強改善及提醒,避免設備受損。
(七)依動火管制之規定,「已安裝設備地區」屬動火管制較嚴謹且應經工安環保組現場安全檢核後方可簽發動火許可之區域,以目前一號機設備安裝情形,一號機多數區域均應屬應執行限制動火管製作業之區域,惟實際上所採取之管製作為仍圈選自行管制,與規定有所出入,請台電公司檢討改正或澄清說明。
(八)依程序書LMP-QLD-011第6.6節之規定,銲品課於一般性之銲接檢驗作業外,亦需進行現場銲接作業之巡查,並將巡查結果填寫於QLD-011-08表中,以採取必要作為。惟查核發現銲品課自96年9月後即未依程序書規定使用QLD-011-08表執行現場巡查作業,不符程序書規定。另依本會近來及此次視察之現場查證,發現工地銲接作業及管制之品質,已較本會去年執行銲接專案視察期間有退步之趨勢,顯示有關管制巡查作業有再做檢討加強之必要。
三、品質稽查(含人員資格及NCR)
(一)品保與稽查作業品質
1.抽查品保小組97年8、9、10月份的品保查詢表共17份,其中銲工施銲前應以溫度筆檢查預熱溫度,施銲P3材料要檢查銲接層間溫度,共有7次記載銲工未帶溫度筆或使用不正確的溫度筆測量,違反比例甚高,建議經辦組應加強執行現場銲接查證作業。
2.品保小組每年底訂定次年之年度稽查計畫並無法確定是否已涵蓋應稽查廠家,是否滿足每年或每三年稽查一次之要求。建議稽查計畫應先列出所有廠家及每年或每三年稽查一次的認定,同時不再查之廠家應敘明不再稽查之原因,而後若有新增廠家,則再增列入稽查廠家名單中。
3.銲條供應商天泰公司提供核島區ASME相關設備安裝銲接之銲條材料,經CTCI廠家審查與評鑑合格,符合安全級核能品保廠家資格作業要求。惟,天泰公司同時供應東元與輝昇公司之風管安裝廠家S級銲條,依內購內製器材管制追蹤表顯示天泰公司為無品保方案之材料供應商,係依主包商(東元、輝昇)品保方案執行,請澄清銲條供應廠家天泰公司資格辦理方式之差異,以及主包商對天泰公司之品質稽查辦理情形。
4.東元承攬之核島區風管安裝工程之油漆塗料供應廠家-永記造漆公司,依內購內製器材管制追蹤表顯示其等級歸類為S/R,表永記公司同時提供S級與R級塗料,但該公司僅生產R級塗料,S級塗料則為代理進口,請澄清永記公司提供S級油漆塗料之管制與審核辦理情形,及現場施工如何管制S級與R級塗料之使用,以避免R級塗料誤用於S級塗料區域。
5.東元公司之S級螺栓供應廠家依品保小組提供資料為允大公司,但訪談經辦組認為允大公司資格不符更換為高旺公司。惟,允大公司為CTCI評鑑之ASME Sec.III Class 2&3品保方案審查與評鑑合格廠家,似無資格疑慮,請台電公司查證並說明本項中之螺栓供應廠家其資格與品保方案審查情形。
6.昇輝公司承攬非核島區風管安裝工程之S級螺栓材料供應廠家春雨公司,經訪談經辦組人員表示,供應廠家尚未經主包商審查與評鑑通過,然而螺栓材料已於風管設備安裝中使用,請說明實際作業情形,若有不符品保作業情形,請檢討改善。
(二)人員訓練與資格
1.依程序書LMP-QLD-029「檢驗人員考訓及資格銓定作業程序書」抽查「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工程檢驗人員資料卡」內容紀錄品質,發現有諸多以修正液塗掉修改情形,包括職務異動、檢驗資格升級及持照年限更新時,將舊紀錄塗去更改為新紀錄,而相關電腦紀錄亦同時更新,造成原始紀錄刪除情形,不符文件品保之可追溯性要求,建議可增加欄位登錄有效日期以及管理資料應附有檢驗人員的相片,以增加人員鑑識方便性。
2.部分檢驗人員資格未確實登錄,如儀控組彭國俊為儀控初級與電銲初級檢驗資格,等級核定日期欄未登錄電銲初級,儀控檢驗資格則誤植為中級;周鴻銘、曾曉菁……等新進人員已取得部分專業檢驗資格,但未確實登錄;以及部分缺漏96年度訓練時數統計資料,請台電公司加強相關文件作業品質管理。
3.依檢驗人員考訓及資格銓定作業程序書第4.2.2.1(1)檢驗人員共同科目「組長(含)以下之人員均須參加『檢驗人員共同科目』課程」,經抽查品質組資料發現品質組經理無任何訓練紀錄,若經理完成『檢驗人員共同科目』課程,並符合資格銓定要求,是否取得檢驗人員資格(如何持照),請澄清並改善。又,對於工區經理等人歸屬於何組,有無訓練科目或時數要求,請台電公司予以澄清。
4.鑑於核四工程已有多起涉及重要品保與品管不符合之違規案例,在違規案例的瞭解對核四工程品質管制與品保制度建立,具相當正面意義,建議台電公司應納入經常性專業訓練科目,以實際切身案例為教材,將更具啟發與認識核能品保。
(三)不符合報告(NCR)作業品質
調閱部分品質組管登之NCR,發現施工處對NCR之開立以進行品質改善之問題敘述、認定、處理方式、評估等管制追蹤辦理情形等,已存在如下明顯執行偏差情形,請台電公司檢討改善:
1.ㄧ件NCR編號涵蓋超過一件以上之設備或組件,對不同設備或組件、或可能涉及不同品質之缺陷、改善處理方式不同,乃至部分結案變成全案結案之不符合作業等,例如本次二號機RB廠房EL-8200設備淹水所開立之NCR編號1171、1189、1190~1196、1202、1203、1242等,請台電公司依單一設備逐項重新開立不符合報告管制。
2.經現場巡視部份前項淹水設備,發現仍有部分設備未開立NCR,以2E11-MBV-021A、2E11-MCV-022A、2E51-MBV-001等為例,設備均位於地板2公尺以下,確為淹水設備,但NCR清單中未見該設備之不符合報告,請台電公司全面檢查淹水設備包括已安裝管節,是否已開立NCR,以進行品質改善管製作業。
3.非品質不符合設備卻開立NCR,例如編號;NCR-ELD-1219 在材料尚未完成驗收,因配合現場安裝而開立NCR,藉開立NCR為工具,非依正常程序而將未驗收合格設備進行設備現場安裝作業,不符NCR開立條件,請檢討並改善。
4.不符合狀況敘述應敘述不符合情形(例如NCR-NSS-1236)、認定應勾選是否成立(例如NCR-NSS-1202/1203),是否為安全有關應正確勾選(例如NCR-PPD-1148) 等,請施工處加強NCR開立內容之文件品質管理,並建議增加是否為ASME相關,與修補或重作之資格限制條件。
5.抽查NCR-NSS-1138案中RCCV Wall的1T62-MPEN-0006E及1T62-MPEN-0006F穿牆管內的管子遭外力撞擊彎曲,修改時將該Sleeve切短後銲回。惟,穿牆管屬ASME Sec. III Div.II規範,原安裝廠家為中船公司,請施工處澄清為何由CTCI進行修改作業。
6.NCR掛卡作業諸多缺失,包括已結案未銷卡(NCR-PPD-195/276)、未結案卻現場銷卡撤除(NCR-QLD-445)、目前淹水設備NCR大部分未掛卡,以及掛卡不確實。
7.其他問題包括(1)NCR-NSS-1236 之系統編號RCIC PIPING SUPPORT/B31繕寫錯誤,應改為RCIR PIPING SUPPORT/B31,照現況使用。(2)NCR-NSS-1091以二號機器材安裝於一號機之文件可追溯性,請說明如何達到文件可追溯性要求。
四、現場巡視與廠務管理
(一)一號機反應器廠房相關ECCS設備現場環境廠務管理
1.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8200mm濕井反應爐基座內部之廠務現況,由第一層水平通洩口往反應爐基座內部觀察,發現反應爐基座內部有淤沙及積水現象,請相關經辦組查明淤沙及積水來源,並儘速處理改善。
2.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8200mm濕井內部相關ECCS設備現場之廠務現況,發現RHR A/B串抑壓池取水進口過濾器1E11-STR-0001A/B及HPCF B串抑壓池取水進口過濾器1E22-STR-0002B並未以防火布加以覆蓋保護,建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同時,發現多份ECCS「器材設備安裝期間維護保養/檢查紀錄卡」隨地丟置於抑壓池襯鈑上,甚至發現HPCF C串抑壓池取水進口過濾器1E22-STR-0002C「器材設備安裝期間維護保養/檢查紀錄卡」誤置放於RCIC抑壓池取水進口過濾器1E51-STR-0001上,亦請相關經辦組確實檢討改善。
3.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8200mm濕井抑壓池襯鈑之廠務現況,於抑壓池襯鈑上到處可發現煙蒂、銲條及雜物等,現場廠務凌亂,顯示濕井內部廠務管理並未落實,請相關經辦組確實檢討改善現場廠務狀況。
4.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8200mm濕井內部相關SPCU管路及CMS設備現場之廠務現況,發現SPCU抑壓池取水進口管路及其出口管路均呈現開口狀態,且CMS系統相關水位及壓力偵測儀器管路限流孔管路亦呈現開口狀態,均未進行任何防止異物入侵之保護,建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
5.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8200mm RHR A泵室之廠務現況,發現RHR A熱交換Hx-1A出口管路裝置溫度偵測元件TE-8A之Thermal well呈現開口狀態,亦未進行任何防止異物入侵之保護,同時,該出口管路之部分管節發現有局部管路表面遭泥漿污染現象,建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
6.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8200mm RCIC泵室之廠務現況,發現該泵室地面洩水孔有不明來源之進水現象,造成地面表面積水,建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
7.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8200mm RHR C泵室之廠務現況,發現RHR C熱交換Hx-1C設備基座四周地面有不明來源之積水現象,同時,RHR C出口管路上之逆止閥1E11-UV-0002C並未以防火布加以覆蓋保護,且發現有施工架架設於該泵室房間冷卻組1T41-AHU-0103C上方,建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
(二)一號機RBSW設備現場環境廠務管理
1.巡視一號機RBSW廠用海水渠道現場之廠務現況,發現經過薔蜜颱風侵襲後,部分RBSW廠用海水渠道內部至今仍嚴重積水,由於該渠道內目前已完成部分管節、管節支架及電纜拖架安裝,建請相關經辦組儘速處理改善。
2.巡視一號機RBSW廠用海水渠道現場之廠務現況,於一號機RBSW Div. I廠用海水渠道,發現電纜拖架安裝工程所使用之S級電纜拖架被充當為上下渠道之樓梯使用,建請相關經辦組儘速處理改善。
(三)二號機反應爐爐心內部組件施工清潔管控作業
1.抽查二號機RPV清潔管制室環境管製作業,發現清潔管制室所置放之管製作業程序書LMP-NSS-016之版次為第0版,而未置放最新之版次(第1版),建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
2.抽查二號機RPV內部環境管制每日記錄表,發現該記錄表之空間環境相對濕度並未明列管制限值,建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同時,現場巡視時,發現量測RPV內部空間含氧量之氧濃度監測系統尚未達到連續監測功能,為確保工作人員之安全,在該監測系統未達到連續監測功能前,建請相關經辦組增加監測頻率。
3.依據管製作業程序書LMP-NSS-016第6.6.2節及第6.6.3節之規定,每月應執行一次RPV內部組件表面含氯量擦拭測試及RPV內部專門工作服清洗後含氯量抽樣測試,但經查證結果,發現二號機自97年5月8日開始執行爐心內部組件安裝作業以來,迄今並未執行上述相關之測試,建請相關經辦組儘速檢討處理改善。
4.依據管製作業程序書LMP-NSS-016第4.2.2節之規定,申請進入RPV內部工作許可之申請時間最長為一週,但抽查8月份相關申請紀錄,發現部分申請許可之申請時間超過上述最長時間之規定,建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
5.抽查二號機RPV清潔管制室人員管制登錄表,發現於97年8月15日之人員管制登錄表中,發現當日有3位人員於下午進入RPV內部作業紀錄,卻無離開清潔管制室紀錄,顯示當日進出管制登錄不夠確實,建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
6.抽查二號機RPV內部清潔狀況,發現於二號機RPV Top Guide工作平台上方堆置使用於工作架上之多餘木製踏板,同時,於其他廠房巡視時,亦發現有木料堆置之情形,為預防廠區火災之發生,建請施工處加強廠內可燃物質之管制。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