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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97 - 006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8 年 11 月 03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請 貴廠針對本會執行維護有效性視察所發現之缺失,提出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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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改進內容: |
一、根據台電公司97.05.13「PRA專業訓練需求檢討」會議紀錄決議事項,電廠核技組人員均應具備Level 1資格,各廠應有3人具有Level 2資格,目前此目標尚未達成,建議應加速安排訓練,達成目標;另電廠應持續規畫新進人員及對MR熟悉度不足人員之訓練,以加強電廠人員對MR之熟悉度。
二、依據本會與台電公司於96年12月13日所召開之「核一、二、三廠維護法規會議紀錄」結論事項,決議為請台電公司慎重考慮設MR專職管理員,以收執行成效,建議核二廠應落實執行該項決議。
三、程序書173.1第6.1.3節MREP會議法定出席人數規定為至少有5名成員,其中必須有主席,基於MREP成員人數可能有增減,建議將出席人數之規定改為至少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另外,電廠召開MREP會議時,請通知QA小組和本會駐廠人員列席參加。
四、查證1號機進入(a)(1)之書面報告審核表(編號#1MR-a1-96-01),發現第六項業界經驗回饋表格中,有二項勾選「YES」,但未將所蒐集之內容摘述於報告中;另查證功能失效判定-檢視表,發現功能失效評估欄第I項「是否必要由INPO網站之「設備性能與資訊交流」(EPIX)資料搜尋相關功能失效資訊,並註記在維護法規資料庫內」,但有很多案例並未勾選(如案件功能編號AA-02,NK-01),建議電廠多參考國內外業界經驗回饋,並於表格中摘要說明所蒐集結果。
五、查證MPFF之判定結果,常以「其他」欄位提出說明,部分以「偶發性故障」(如SM-01檢修單編號OD1-970188、GK-01檢修單編號OF1-970031、BF-05檢修單編號OC1-970030),部分以「已進行維護改善」,故障率已明顯降低(例BF-02檢修單編號IN1-970025)等說明方式解釋其非屬MPFF,說明方式欠缺一致性之判定標準。
六、判定FF/MPFF項目中,屬於低安全重要(運轉中)類別之設備,其PC為廠級,這些項目即使判定為MPFF故障(例AA-02檢修單編號OE1-970106、AB-01檢修單編號OF1-960260),目前只要不觸及廠級PC,就不會納入計算,造成即使設備故障頻繁,亦無法執行其性能評估之狀況。
七、經查97年故障請修單編號OA1-970184及OC1-970176,於MR功能失效判定為非功能失效判定,經瞭解本案為1號機UPS 1YE Inverter電源切換造成下游負載瞬間失電並造成Reactor Half Scram 2次,經電廠檢討發現有設計瑕疵,而提出DCR改善,依程序書判定應為功能失效。另於96~97年MR功能失效判定,發現已判定為功能失效項目中,列入維修可預防之判定標準並不一致,如請修單OE1-970012、OC2-960444、OB1-960213、OE1-970024、OF1-960260、OF1-960045等,因此電廠對功能失效判定應加審慎研判。
八、抽查95年請修單OF2-950313,為控制電源保險絲熔斷造成2號機主變冷卻風扇跳脫,油溫上升機組致使降載至500MWe,由程序書173.6附件一規定,應假設運轉員未介入狀況下進行FF或MPFF之判定,而本案判定之非屬MPFF理由為運轉步驟所致,並不適當。
九、依據程序書173.4查證發現BH-01、EH-07、PE-05屬高安全重要,但無廠級PC,請加以說明。
十、程序書173.6內容未完備之相關建議修訂:
1.第6.4節(定期)性能評估週期原僅限於18個月,建議參考Wolf Creek作法,原則訂為3個月並可依特殊情況進行調整,(定期)性能評估結果並應登錄於MRDB,而「定期」二字可能引起誤解,建議刪除。
2.第6.8節可靠度與狀況監測之輸入資訊來源,建議參考Wolf Creek作法,增列「其他足以造成性能要求遭受挑戰者」,不僅限於NCD或請修單。
3.有關RMPFF之認定,原僅限於36個月內再發生之MPFF,建議參考Wolf Creek作法,不規範時間之限制,或再評估採計36個月之適宜性。
4.附件一之第1節功能失效導則之9.a.「設計缺失」部分,建議參考Wolf Creek作法,規範設計缺失。若屬第一次發現或其設計解決方案仍未定,而致功能喪失者,歸為功能失效,但不一定為MPFF。
5.附件二「功能失效確立查核表」與MRDB網頁不一致之處,例如二、C,請修改為一致。另建議該表參考Wolf Creek作法,將「Justification」欄自「其他」選項獨立出來。
十一、程序書173.7內容未完備之相關建議修訂:
1.第4.0節定義及說明之內容,訂定A、B、D、E類,未訂定C類,建議該處增訂附註或說明。
2.第4.7節無法接近的區域,建議增訂更具體要求,如輔助之光學檢查設備、設備、結構當維修或相關時機,或由不可接近變為可接近時檢測之要求等。
十二、MR範圍篩選、SSC安全重要度分類,MREP會議尚未實際逐項討論範圍篩選及安全重要度判定檢討,建議全面再檢討適當性。
十三、依據程序書173.2「維護法規範圍篩選」範圍變更時,MRC應30日內要召開MREP會議審查,經查證範圍變更項目,97年3月28日修訂項目均超過期限,請電廠改善。
十四、MR項目變更之修訂項目內容、功能失效、範圍篩選,發現無登錄變更及完成判定之時間,建議除加入時間外,故障處理結果亦請詳實登錄。
十五、程序書173.2「維護法規範圍篩選」、173.3「決定維護法規範圍內SSC安全重要度」,分別訂有篩選表及審查表,但無實際書面紀錄,請改正。
十六、抽查97年8月6日MREP會議討論新增篩選範圍,發現1號機SG-01系統地震達強震標準時,使機組安全停機功能表記錄SR1 N、SR2 Y、SR3 N,惟網路內卻為SR1 Y、SR2 Y、SR3 Y,顯然有誤;另本次視察前會議簡報中「重要發電系統」涵蓋QC緊急照明系統,經查證篩選範圍項目,並未將此系統納入,電廠準備下次MREP會議時討論加入,惟編號有誤應為QB;此兩項請電廠改正。
十七、程序書173.8內容未完備之相關建議修訂:
1.第2.1節適用時機未涵蓋非填換燃料之運轉模式3、4。
2.第5.4節說明對警示看板的提供與6.5節(正確應為6.6節) 僅限於線上維修時未能一致。
3.第6.7.1節提到的風險矩陣及附件三風險矩陣圖中顯示的顏色設定(綠、白、黃、紅),係參考本會SDP風險顯著性評估結果的顏色設定,但此兩者有不同的定義;另此一風險矩陣與MIRU程式中風險分析之顏色設定所示者為不一致,在後者之顏色設定為綠、黃、紅、黑。
4.附件三風險矩陣,顯示的CDF包括廠內事件、地震、颱風等廠外事件,此與MIRU程式中風險分析所示者為不一致,在後者所顯示之結果僅為廠內事件。另在MIRU程式中風險分析亦提供LERF結果,但在附件三的風險矩陣未顯示LERF之結果。
十八、查證MIRU程式風險分析作業,經檢視MIRU程式風險分析結果,1、2號機共計有4066筆歷史資料,發現有四類不一致情形:1.預排之項目判定對系統無影響,雖不須執行PRA分析但有PRA代碼之事件名稱者(計4筆);2.預排之項目判定對系統無影響,卻顯示須執行PRA分析者(計26筆);3.預排之項目判定對系統無影響,卻顯示須執行PRA分析但無PRA代碼之事件名稱(計4筆);4.預排之項目判定對系統有影響,亦有PRA代碼之事件名稱但卻顯示不須執行PRA分析者(計5筆);此項風險分析過程之瑕疵,請電廠改善。
十九、目前MIRU程式風險分析提供瞬時風險值,再由分析人員考量系統組件之不可用時間,採人工計算該組態之瞬時風險增量,程式並未自動計算瞬時風險值;分析人員自行設定五分鐘以內之不可用組態,不需執行風險分析及計算瞬時風險增量,但建議電廠宜在相關程序書中明訂。
二十、查證程序書173.4,發現程序書內容未指出執行維護法規SSC性能準則審查表之說明,僅在該程序書第7.1節指出由MRC保存,請加以補充說明。
二十一、查證MRDB之性能評估作業,經抽查發現各項目廠級準則次數資料有與程序書173.4第6.1.4節所述不一致者,例如在NK-01、EJ-03,請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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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NRD-IP-111.12核能電廠維護有效性視察程序書、NRD-IP-111.13核能電廠維護風險評估及緊急工作控管視察程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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