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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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97 - 016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8 年 10 月 29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核一廠1號機品質不符通知NCD-2188之評估作業缺失,請確實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核一廠一號機於97年10月2日執行反應爐停機冷爐操作,啟動RHR 泵1D執行Shutdown Cooling,於10時32分運轉值班員巡視發現RHR 熱交換器 B出口E11-F068B下游海水管路穿孔漏水。經開立請修單後,維護組人員認為機組已停機,並將於大修期間擇機進行法規修補,故於14時採用管夾止漏,並派員定期巡視方式處理。運轉值班人員於14時30分依程序書175「GL 91-18相關品質不符狀況與可用性判定作業指引」進行系統可用性評估,評估結果認為洩漏量極小,不影響系統功能而初步判定系統可用,於10月3經臨時SORC會議審查通過可用性判定。經本會駐廠視察員提醒此處理程序並不週全後,電廠於10月8日方進行洩漏點管路之測厚作業,並於10月11日完成非屬法規修補評估報告。

二、該段海水管路屬ASME Class 3低能管路,於發現砂孔洩漏時該管路仍需執行停機冷卻之安全功能。依核一廠程序書175第6.3.13 節「裂紋評估」內容:「含有裂紋系統之可用性,取決於裂紋特性及其評估結果。因此,在發現裂紋後,應儘速進行評估工作。」;同節第3段亦載明「對低能量之Class 3管路(最大運轉溫度低於200℉,最大運轉壓力小於275psig)而言,可引用GL 90-05之評估與接受準則」。電廠在發現管路砂孔洩漏之瑕疵後,未儘速進行完整性評估,僅以洩漏量大小判定系統之可用性,並不適切。雖然GL 90-05係針對機組運轉中發現瑕疵之處理方式,但於非運轉期間發現之管路瑕疵,其是否需進行評估應視於發現當時該系統是否須維持可用而定,不應以其機組狀況非GL 90-05之適用範圍而認為不需進行評估。本案顯示相關人員對非屬法規修理與可用性判定程序之認知與判定之嚴謹度須再加強,請檢討改善,並將本次案例之經驗回饋至核二、三廠。

三、目前電廠程序書1109.08對於非機組運轉期間發生類似事件之處理程序有所不足,程序書175亦應明確訂定對於類似可用性之判定程序。請參酌美國核管會視察手冊(INSPECTION MANUAL)Part 9900: Technical Guidance 」 Operability Determinations & Functionality Assessments for Resolution of Degraded or Nonconforming Conditions Adverse to Quality or Safety」之內容檢討修訂,以為遵循,並將檢討修訂後之程序書內容列入相關人員訓練。

四、電廠於10月17日陳報本會之評估報告,尚未經SORC會議審查,其處理程序與程序書1109.08所訂流程不同,亦不符一般評估案件之內部審查程序,請檢討。另評估報告內容登載值班人員發現管路穿孔漏水時間為「11:32」,與同案電廠執行程序書175可用性評估表內所載時間卻為「10:30」,時間明顯不同,請注意紀錄之正確性。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NRC GL90-05。

2.核一廠程序書175及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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