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該段海水管路屬ASME Class 3低能管路,於發現砂孔洩漏時該管路仍需執行停機冷卻之安全功能。依核一廠程序書175第6.3.13 節「裂紋評估」內容:「含有裂紋系統之可用性,取決於裂紋特性及其評估結果。因此,在發現裂紋後,應儘速進行評估工作。」;同節第3段亦載明「對低能量之Class 3管路(最大運轉溫度低於200℉,最大運轉壓力小於275psig)而言,可引用GL 90-05之評估與接受準則」。電廠在發現管路砂孔洩漏之瑕疵後,未儘速進行完整性評估,僅以洩漏量大小判定系統之可用性,並不適切。雖然GL 90-05係針對機組運轉中發現瑕疵之處理方式,但於非運轉期間發現之管路瑕疵,其是否需進行評估應視於發現當時該系統是否須維持可用而定,不應以其機組狀況非GL 90-05之適用範圍而認為不需進行評估。本案顯示相關人員對非屬法規修理與可用性判定程序之認知與判定之嚴謹度須再加強,請檢討改善,並將本次案例之經驗回饋至核二、三廠。
三、目前電廠程序書1109.08對於非機組運轉期間發生類似事件之處理程序有所不足,程序書175亦應明確訂定對於類似可用性之判定程序。請參酌美國核管會視察手冊(INSPECTION MANUAL)Part 9900: Technical Guidance 」 Operability Determinations & Functionality Assessments for Resolution of Degraded or Nonconforming Conditions Adverse to Quality or Safety」之內容檢討修訂,以為遵循,並將檢討修訂後之程序書內容列入相關人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