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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7 - 005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8 年 03 月 20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龍門計畫第三十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施工後測試及試運轉測試準備作業部分。 |
注意改進內容: |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或參考採行,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而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施工後測試作業
(一)核四廠主導施工後測試作業後,並未依據品保方案建立施工後之試驗計畫,僅於起動管理手冊編號SAM-28建立「電廠參與施工後測試」,其目的為建立施工後測試階段,施工單位與核能四廠施工後測試主持人請求核四廠運轉人員支援相關支援工作的流程,並非未施工後之試驗計畫,建請台電公司依據品保方案要求儘速建立。另外,台電公司藉由組織內部分工,以加速核四工程之推進時,建請台電公司應加強電廠與施工處間之界面整合,以降低界面之影響。
(二)經查「PCT-OPP-049.01反應爐安裝後水壓測試程序書」有部分並未依據「PCT-QLP-101 PCT程序書編寫管控作業」方式進行編寫,例如:未明定執行組、權責等,建請台電公司依循前述程序書要求進行編寫。
(三)查閱中壓電氣盤面設備移交資料中,發現核四廠審查意見中有匯流排未依據廠家建議值(如15kV等級匯流排要求測試電壓為38.2kV(dc)等)進行高壓絕緣測試,由於施工後測試程序書分別由龍門施工處/承包商及核四廠相關人員依據過去建廠經驗及製造廠家說明書等進行編寫,並未有設計顧問公
司或設備供應商協助編寫相關施工後測試程序書,易造成測試程序、方法、結果或接受標準等認知上差異,建議台電公司能強化審查機制,以彌補缺少設計顧問公司或設備供應商之協助的不足。
(四)查閱目前發行中之施工後測試程序書,對於電氣設備之保護協調部分,其中預備變壓器(RAT)及輔助鍋爐用變壓器(ABT)等保護電驛盤完工後測試,乃分別依據PCT-ELP-080.01、PCT-ELP-080.02及PCT-ELP-080.03等三份程序書執行,但對電氣設備之保護協調部分,因由台電公司供電處或電力綜合研究所專業單位執行,故施工處未建立相關程序管制,不符品保要求,為確保保護電驛之校正及設定,仍應建立相關程序書管制。另外,對於CT、PT及量測儀表等設備之特性測試與校正,由台電公司電力綜合研究所執行,如前述仍未建立相關程序書,為符合品保要求,仍應建立相關程序書管制。
(五)查閱「PCT-ELD-018 中壓裝甲開關箱安裝、檢驗及功能測試程序書」及「PCT-ELD-019 中壓斷路器功能檢驗作業程序書」等,並未對斷路器之跳脫線圈及閉合線圈進行電壓劣化(degraded voltage)條件下之測試。為確保斷路器在直流電源之電壓下限值時,仍能維持跳脫或閉合能力,建議斷路器測試項目應加入該項測試。
二、試運轉測試準備作業
(一)反應爐本體水壓測試準備作業查證
1.經查證水壓測試準備作業現況,反應爐本體水壓測試程序書係由核四廠運轉組負責編寫,其內容經查證只涵蓋測試執行程序、接受標準及壓力邊界相關管閥開啟或關閉等部分,但未見完整之水壓測試計畫,以明確訂定參與人員之職責、所有Class 1銲道之範圍分組、測試期間人員之資格與編組、支援人員之訓練及困難查證區域之查證方法(例如反應爐底部水壓測試查證)等項目,建請台電公司檢討建立明確之反應爐本體水壓測試計畫。
2.依電廠測試程序書要求反應爐本體水壓測試壓力不得超過11.292MPa,設於反應爐頂之壓力釋放閥(PSV)之設定值為11.12MPa,但反應爐高度約為21.5m,因此,加計水頭水壓則爐底壓力為11.12MPa+0.2MPa=11.32MPa超過程序書容許之最高壓力值,此項問題建請核四廠再澄清改正。
3.鑑於反應爐本體水壓測試前之先前準備條件十分繁雜,因此,建請台電公司應有品保人員負責確認所有先前準備條件均已完成,才得實施反應爐本體水壓測試。
(二)管路沖洗作業查證
1.核四廠化學組現場執行量測管路沖洗水質之儀器(包含PH計、濁度計、導電度計)等,均未留存校正紀錄,建請改善。
2.現行電廠管路沖洗程序書有關水質要求並未包括濁度項目,雖然GE規範未針對濁度有所要求,但現場多將管路濁度沖洗至<3NTU,建議電廠日後進行起動測試前,應比照運轉中電廠機組起動前水質濁度要求<0.4NTU。
三、試運轉測試計畫查證
(一)經查證核四廠試運轉測試計畫係依起動管理手冊(SAM)內容執行,其內容包含人員訓練、資格、經歷、測試計畫、測試行政管理與統合協調、文件之建檔與管控、不正常狀況與重大缺失之管控、臨時修改及試運轉期間設備之測試、校正、維護等項目,基本上符合美國核管會視察程序書IP-70301之要求,惟仍有下列項目建議補強:
1.缺少試運轉期間之廠房廠務管理計畫(包含隨測試進度而改變之清潔區域之規劃)。
2.未針對試運轉進度規劃廠房設備之防火及相關設備之清潔與維護。
3.缺少定期走動管理與稽察制度之建立。
4.針對SAM之內容承諾事項,現有QC 制度應能確認均已完成及履行。
5.應建立試運轉期間流體設備水質之管控。
(二) PSAR第14章要求執行試運轉作業前二個月,須提送相關試運轉程序書,依據目前施工狀態,台電公司分別提送水廠及161kV加壓有關之程序書。經查閱電廠網路上之試運轉作業程序書發行狀態一覽表,發現前述依PSAR要求提送之程序書,有部分項目呈現經原能會審查核可之陳述,惟本會函覆係程序書已查收,將作為未來視察之重要參考文件,並未函覆審查核可,故請修正相關用語,以避免外界誤認為相關程序書需由原能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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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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