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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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97 - 00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8 年 01 月 3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96年12月3日至12月6日執行火災防護專案視察之後續待澄清及改善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一、被動式防火

1. 電廠已建立程序書731.26「防火門定期檢查」並每3個月檢查一次。惟查閱二號機96年10月1日與一號機96年11月12日程序書731.26「防火門定期檢查」,其雖在預防保養工作審核表3載有測試與維護前完成工具箱會議(TBM)討論的時間,但並無執行TBM的記錄。

2. 查閱有關防火門與廠房間隔門的定期檢查紀錄,均以打〝ˇ〞表示檢查結果正常,但對於防火門與廠房間隔門的門弓器與門栓之功能,無法顯示出有執行過維護保養與功能測試,建議電廠檢討改進。

3. 96年12月4日抽查二號機控制室背盤的CR-2/C級門,發現被數張椅子阻擋,且此門未列入防火門與廠房間隔門定期檢查程序書的檢查項目內,電廠應檢討改進並澄清未列入程序書的原因。

4. 查證二號機反應器廠房管制站下去至廠房內的D-5門,此門在自動關閉時未能達到關閉位置,且門弓器的固定螺絲缺少2只,建議電廠改善。

5. 查證二號機聯合廠房(Service Building) 二樓不斷電電源供應器(SUPS)房間D-27門的上方風管穿越牆開口有部份未封填,同地點消防灑水頭在電氣設備上方處,對設備是否會有潛在影響,電廠應說明檢討改進。

6. 查證發現二號機反應器廠房5樓樓梯,編號RS-5防火門之門栓(LOCK-PIN)功能異常,未能伸入門框使門栓在關閉位置,建議電廠檢討改善。

7. 查證二號機 4.16KV開關室編號SW-1、SW-2防火門未標示防火門編號(SW-2)是用粉筆寫在牆面,原標示被告示牌蓋住,建議電廠改善。

8. 電纜室(CABLE VAULT)外圍廊道防火分區7C區域之通風管路設有4只通風開口,其與電纜室及防火分區7B之通風管路連通,需請電廠澄清於電纜室之CO2噴灑時是否會散佈至廊道區域,若是,則現場消防佈置圖面所載二氧化碳噴灑區域標示應更新。

9. 有關可燃物管製作業,發現有下列情形,建議電廠評估改善:

(1)目前程序書105.23「易燃、可燃物在安全有關區域內之管製程序」,並未明訂攜入機組廠房使用之可燃性液體之審核同意標準;對於未使用完之可燃物品後續處理,僅說明如未用完,應暫貯於汽機廠房除污間旁之櫃子,但對於55加侖桶裝之大型化學品、可燃物,則未明訂應置於何處。以上問題可能形成管制漏洞,電廠應檢討改進。

(2)電廠已建立程序書105.23「易燃、可燃物在安全有關區域內之管製程序」,管制安全有關區域之可燃物,考量消防管制應為全面性,建議電廠評估其他與運轉穩定性相關區域,如汽機廠房,是否亦比照列入管制範圍。

(3)抽查物品攜入廠房管制單(編號0963077),該申請攜入聯合廠房之柴油計20公升,其內容過於簡略,僅說明用途為維修工程,並未載明使用於聯合廠房何處?何種設備?建議電廠檢討改進。

二、主動式防火

1. 12月5日下午實地查核程序書731.38「85萬加侖油槽消防系統定期運轉測試」之執行,結果油槽外消防水高低噴灑環南北側各有兩隻噴灑頭堵塞無法噴灑,另分別有5/2只噴灑環水柱(高低噴灑環各有約42/26只噴灑頭),未能形成水霧,電廠宜檢討噴灑異常之原因並改善之。

2. 查證各類火災偵測及警報系統的維護程序書,包括309.13「火災偵測警報系統」、731.9.1「反應器廠房智慧型火災系統功能試驗」、731.24「智慧型火災系統功能測試」等,經查看最近二次火災偵測系統維護保養檢查情形,發現維護作業係與功能測試一併執行,如此方式可能使測試失去偵知系統平常狀況的目的,針對相關維護作業是否與測試分開執行,建議電廠檢討改進。

3. 抽查一、二號機執行731.9.1~3智慧型火災系統功能測試時,依程序書於每區僅任取一隻偵測器進行測試,偵測器之編號亦無登入紀錄,不符合NFPA72E之規定(5年期間每一偵測器須完成測試),且每半年一次之火災偵測器功能測試缺防火區20T-A~C 。另其紀錄過於簡略,建議電廠檢討,並參考法規制定紀錄表格。

4. 抽查二號機前一次大修(EOC-21)執行731.9.4「智慧型火災系統設備大修校正測試程序書」之紀錄,發現實際需執行12個防火區計163 只偵測器之校正,但校正作業紀錄過於簡略,僅於維護查證表之溫度偵測器校正一行打〝ˇ〞;另,校正日期載為自95.9.5.~96.10.8.,無法分辨各防火區之實際執行日期,亦未實際紀錄校前、校後及接受標準,建議電廠檢討改進。

5. 室內消防栓221號之供水閥V-247S之編號已褪色,影響辨識;消防栓103號無供水閥閥牌,所有2號機室內消防栓供水閥號皆少加S(但程序書中皆有寫明),建議電廠檢討改善。

6. 一號機電纜室南側1只集熱板未定位,電廠宜檢討改善。

7. 抽查二號機於95年9月執行程序書731.29/40之測試紀錄,731.29/40之工作審查表查證人欄為NA,731.40則於步驟6.5之結果欄為NA,紀錄填寫不夠完整。

三、緊急照明

抽查程序書760.5之測試紀錄,發現有下列問題:

1. 抽查程序書760.5之測試紀錄,電廠已依據規定於大修時執行緊急照明燈電池電力能力測試,然於96年10月24日前之測試紀錄皆未登錄電池放電時間,僅註明「正常」,而96年10月24日之測試紀錄則已詳實紀錄電池放電時間,顯示有改進;但是,該次檢測20個緊急照明燈供電能力之測試紀錄,顯示僅有2個照明燈所紀錄之測試供電時間符合8小時之要求,其他之測試時間則不足8小時,而紀錄卻註明正常,電廠應確實檢討改進。

2. 程序書760.5要求每3個月執行一次緊急照明設備檢查及維護,經查維護紀錄,不符合每3個月執行一次之要求,而是每季執行一次;另每次開始執行至完成之時間間隔不定,最短4天,最長2個月,經查程序書未明確規定每次執行所需之時間間隔,建議電廠檢討改進。

3. 96年10月24日執行之1號機程序書760.5緊急照明燈維護紀錄僅有開始執行之日期,欠缺完成日期,顯示文件管製品質仍有改善空間,建議電廠檢討改進。

四、消防計劃、演練觀察及人員訓練

1. 本次之消防班無預警定點消防演習結果,發現現場值班人員未能依程序書529.1之要求:「火災之廠內通報程序:在廠房外圍區域,應立即用火警電話(TEL:119)通知消防班處理。」而是先通知值工師,且通報內容不完整,並未告知何類火災、火勢如何、自動滅火設備是否動作、有無待救人員等資訊,但消防班人員有詢問通報人員前述資訊,電廠宜加強值班人員訓練。

2. 消防隊在接獲通知後,能立即著裝,迅速趕抵現場進行滅火,但車輛行駛於廠區時蜂鳴器未開,且穿著印有消防隊長消防衣的人員並不是消防隊長,建議改善。

3. 消防隊接獲通知抵達現場時,能迅速架設消防水管,進行滅火作業,動作熟練,但水帶鋪設時發現有1條水帶破洞,另1條水帶於1處有扭曲情形,電廠宜再加強相關訓練及裝備檢查。

4. 消防隊長確認火災無法在十分鐘內控制並撲滅時,係直接與地方消防單位連絡,而非依規定立即通知值工師,建議於消防班訓練時加強宣導。

5. 當火災現場火勢撲滅後,消防班執行排煙作業時,發電機在第4次才順利起動,且並非每位消防員皆配戴呼吸器,而在現場配戴呼吸器言語溝通有困難之情況下,應多利用手勢溝通,建議加強訓練。

6. 查核消防班體技能訓練紀錄表,發現負荷重跑步體能訓練有驗收標準,但並無測驗之結果,建議更新紀錄表。

7. 依據10CFR50.48及APPENDIX R II.A及參考RG1.189,核能電廠須訂定消防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火災防護政策及整體方案概要、組織與權責,以及火災防護、偵測、滅火及限制火災損失計畫之摘述等項目。然而查證目前之程序書107.2核一廠消防計畫內容不夠完整,核一廠火災防護相關規定散落於多份程序書中,且內容有些紊亂,例如:程序書105之105.14中載明消防計劃需參照程序書529,然程序書529並非消防計劃,應為程序書107.2,然而程序書107.2中之內容又不完整,組織分工等內容又需參考程序書107.1等。請電廠確實檢討整合,建立完整之消防計畫。


8. 抽查消防相關程序書,有下列問題:

(1)程序書529.3失火對策計畫中未將主變壓器區域、輔助變壓器區域、ERF電腦室納入防火區,與程序書529.2不一致,電廠應檢討其內容之完整性,與更新程序。

(2)程序書529.2將防火分隔區A(反應器廠房ㄧ樓EL 39.83』東方)、B(反應器廠房二樓EL 67.33』東方)、C(反應器廠房二樓EL 67.33』西側)均列於防火區3(環形抑壓槽室EL -0.83』)下,並不合理,電廠應檢討修正並檢視有無其他類似情形。

(3)程序書529.3表列防火區30D為飼水加氫氫氣產生室及附屬設備室,但內容中將該區名稱誤植為再結合器及集水坑,需更正並確認內容無誤。

(4)若有消防設備不可用,需執行替代補償方案加強現場巡視時,目前做法係以值班主任電話通知方式進行,為俾於後續追蹤管理,請考量建立防火巡視通知紀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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