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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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7 - 00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8 年 01 月 2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二十九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汽機廠房管路系統安裝工程現況部分。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或參考採行,除第三、(二)、1、(4)項須於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答覆澄清完成外,其餘各項請於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而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設備倉儲與維護保養

(一)抽查一號機汽機廠房管路系統安裝工程包括1P22-BV-5012C、1N21-MBV-5001A/B及1P27-MBV-5013C/D等閥之維護保養狀況,發現部分設備保養紀錄卡,設備名稱BV誤植為MV。

(二)巡視中十倉庫旁露天儲存場,除發現大量之P13及P31系統管節堆疊置放且未墊高外,P26管節之管端蓋及歧管蓋有不少已脫落及破裂之情形。另部分P26管節(為不銹鋼材質)表面亦疑似遭碳鋼材質物件踫撞而有生鏽痕跡,恐有產生電位腐蝕之可能。

(三)抽查汽機廠房管路系統安裝工程設備之儲存現況,相關閥目前大部分儲存於焚化爐邊之露天儲存場,不符合LMP-MTD-007「器材儲存及保養管製作業程序書」所規定之C級儲存條件。

(四)經查400Φ止回閥1N22-UV-5004/5005/5009/5010等4個閥,約於96年8月驗收後,至今並未依LMP-QLD-007「器材儲存及保養管製作業程序書」建立維護保養機制,且該等設備存放於露天儲存場,亦不符合C級儲存條件之規定。

(五)抽查汽機廠房管路系統安裝工程管支架露天儲存狀況,發現部分已開箱但尚未領用之管支架,塑膠保護罩已損毀且管支架表面有積水或生鏽情形。

二、管路與設備安裝及檢驗作業

(一)銲材管制抽查

1.目前核四廠銲材室對發出但未使用而繳回之被覆銲條,發現均未再烘烤。建議宜比照施工處其他廠商之銲材室作法,該銲條仍應再烘烤後才可再使用(惟只可再發出使用一次),以使核四工地之管制要求一致。

2.抽查發現一些銲材之材料測試證明文件(CMTR)上並無核能級材料製造廠家之QSC號碼及其效期,與核能級材料測試證明文件之格式要求不符。嗣後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雖提出符合要求之CMTR文件,但仍建請將副本留存銲材室備查。

3.對於銲材開封後之烘烤作業之管理,經查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銲材管理部門僅以簽字筆將烘烤時間寫在烤箱面板上,並未建立登錄簿以進行管制,且相關作業要求亦未反映於程序書中,不符合品保作業精神。

4.建議銲材領用櫃檯之門禁管制,宜再增加適當之實體阻隔設施,俾利銲材管制之落實與精進。

(二)作業實務抽查

1.汽機廠房管路系統安裝工程之管節等內部表面之鏽蝕檢驗,依據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之「管路安裝檢驗表」,其係於最終現場安裝時,才執行內部異物與清潔之檢查,與台電公司核四計畫規範書編號874-M0068-C之第3.8.1.3節規定不儘相符。建議宜於領料至預製工廠、安裝現場或其他適當時點增加執行該內部表面之鏽蝕檢驗及後續之處理,並應有適當之作業紀錄,以符合品保作業精神。

2.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使用之銲接程序書(WPS)許多均直接沿用民國70年代之台電公司總處文件,而總處WPS可能會有進版乃至取消之可能情形,則核四廠之WPS即將發生無所附麗缺失,建議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評估改善。

3.核四廠執行汽機廠房管路系統安裝工程案核能級管路之裝機作業時,其底銲之氬銲(TIG)銲接作業完成後,於後續遮蔽金屬電弧銲(SMAW)進行熔填作業前,並未依台電公司龍門計畫規範書編號:MCPOOL-C技術規定第2.2.1.5.1.2節之規定,於不同銲接程序書間的銲接工作執行PT或MT。

4.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執行汽機廠房管路系統安裝工程管路安裝作業之RT檢測,並未完全依照ASME B&PV Code Sec.V第T-272小節規定,對於執行管壁厚度在0.75in(19mm)以下之RT檢測,其必須於現場檢測作業執行前,進行能力驗證作業。

(三)現場巡視抽查

1.現場查驗主蒸汽管與集管間之銲道1B21-LSA5002-F23之熔填施銲作業情形時,發現該銲工並未隨身帶有測溫筆或測溫儀具,且查核其施工傳票時,亦發現ANI於底道銲接作業之HP點查驗作業尚未簽署執行。

2.現場抽驗RBSW管路安裝之傳票1P26LSP5031Y17-6及現場Iso.圖時,發現所引用之程序書版本並未註明,且相關之檢驗表亦未編號,致無法提供其他文件追蹤,不甚符合品保作業之文件可追溯性要求。另發現於傳票定為H點之製程作業,於對應檢驗表之檢驗點中,卻有定為W點之情形,亦請澄清其間之邏輯性。

3.抽查部分現場作業已在執行之施工傳票時,發現有ANI尚未簽署與選點尚未完成,以及品管分組對整份傳票均未選點或選點極少與未選點仍有執行紀錄之情形。

4.於巡視一號機汽機廠房管路系統安裝工程現場時,發現一Q級管節正在吊裝中,而其吊索與管節接觸面之加墊物位置並未落實定位,致該管節表面似已有一些顯明之刮痕。

三、品質稽查(含人員資格及NCR)

(一)品質稽查

1.本次視察發現雖然施工專案組中各別之品質管制要求已基本建立,且相應需求之作業亦在執行中,惟因串聯各品質作業使其環節相扣而成完整品保機制之品保作為、制度仍未架構完善或尚待建立中,致除多項品質管製作業仍處於邊做邊改之情形外,各品質管製作業亦出現有各自獨自作業而缺乏整體運作之狀態,由於建廠工期緊迫,故請專案組儘速完成相關品保作業制度及執行機制之建立。另專案品保組現行品保作為執行方式是否滿足其為內部品保部門之品保職權需求與法規要求;以及其與安管組於品質/品保有關權責並未於品質計畫有所說明,兩者間之權責並不明確,是以請專案組在與第三者獨立監查機構(AIA)與人員(ANIS&ANI)協商後明訂於品質計畫中。

2.由於核四廠之建廠品保機製作為要求係依據ASME B&PV Sec. III,與台電公司營運中電廠係參照ASME相關品保機制之要求在適用強制性方面,並不完全相同,因此建議品保組於此階段宜增加與ANIS&ANI之互動溝通,以利有關品保程序與制度共識之建立,俾利作業之執行。又請將替代方案本會審查過程之相關資料提供ANIS&ANI參考,以便其瞭解本會對替代方案之有關要求。

3.目前包括「專案工程內部品保稽核作業程序」在內之相關程序書多仍在編寫尚未發行,雖現階段相關工作執行均已在執行,但仍應儘速完成。而於稽查有關程序書完成後亦請儘早於適當時機執行稽查作業,以符合「核四工程品保方案」對稽查作業宜儘可能於作業初期即進行之要求。

4.根據視察瞭解品管分組目前相當偏重現場巡查及檢驗作業之工作,致其他相關品管作業之涵蓋面及深度可能不足,及部分作業之執行情形仍有可再改善之空間(如量測儀具校驗管製作業)。雖然現場有關品質查驗作業確有其重要性,但品管分組之職責究竟與檢驗分組不同,請加以改善。另對於包含ANI&ANIS在內之品質文件審查程序要求及權責機制,請專案工程組品保人員儘速與ANIS共同建立,並明訂於專案品保計畫中。

5.視察中於查核NCR及CAR等文件時,發現從專案工程組有關人員之核章職名內容並無法與品保計畫之組織有所對應,致無法瞭解相關人員所執行之作業,是否與其職權相符,請加以改善。

6.針對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所負責之ASME銲接作業,品保小組已建立有「銲接作業查對表」,其內容已大致可涵蓋一般查證之需要及常見之作業缺失,建議專案工程組參考使用以提升巡查作業之品質。

7.核安處雖曾於96年10月1日至5日針對專案工程組執行過一次稽查作業,但其所依據之專案品保計畫並非經本會及ANIS所同意接受者,建議於專案品保計畫經審查接受後,核安處能於明年儘早執行明年度之稽查作業。

8.經查發現專案工程組之品保計畫至今仍未為ANIS所審查接受並簽署證明文件,並不符合本會96年9月13日會核字第0960024367函之替代方案審查意見第四項(替代方案品保制度及組織評鑑)之要求,替代方案及專案組組織應經本會認可之核子反應器監查機構評鑑,亦不符合本會96年10月19日同意替代方案暫行之基礎(ANI到位執行作業之要求,即製程管制(Traveler Card)有關作業規定要求請依ASME B&PV Sec. III有關規定要求辦理)。

(二)人員資格

1.銲工資格

(1)查核專案工程組之銲工資格審定資料文件時,發現審定資料文件中並無「銲接人員工作紀錄表」,不符合電公司「核能發電銲接管制實施要點」第五、(三)、5節有關辦理銲工資格審定作業之規定。

(2)抽查銲接人員資格檢定紀錄文件時,發現缺少兩名銲工之資格檢定紀錄文件,請台電公司予以全面清查並補齊相關文件,以確保文件之完整性。

(3)有關銲工資格發證作業,經查核發現專案工程組仍沿用其他各核能電之資格證,並未依台電公司「核能發電銲接管制實施要點」第五、(三)、1節之規定,辦理相關銲工資格發證作業。

(4)經查核發現專案工程組目前使用之混合銲法之銲接程序檢定紀錄(PQR),均未依1989年版ASME B&PV Sec. IX ARTICLE II QW-200.2(b)之規定,進行各別銲法及銲材之施銲厚度註記,不符合法規要求。另請說明WPS是否已經ANI審查接受。本項相關澄清答覆請於一個月內提出。

2.非破壞檢測

(1)經查PAP-005「非破壞檢測承包廠家工作人員資格審定程序書」之規定,對於非破壞檢測承包廠家工作人員之相關要求,與台電公司承諾有所出入且有衝突,請予以澄清。

(2)抽查相關人員資格審定資料,發現相關審定人員有不具備該項檢測方法高級檢測師資格,不符合ASME引用之SNT-TC-1A及台電公司授證程序要求之情形,請予以澄清。

(3)抽查相關非破壞檢測紀錄(PT/MT),發現由檢測紀錄上並無法顯示專案工程組人員有依承諾於檢測作業期間在場監督之紀錄,經查詢瞭解本項承諾實際執行情形確實與承諾有異,請予以檢討改善。
3.防護塗裝及熱處理作業

經查PWP-107「防護塗裝程序」程序書中並無人員資格有關之要求,而現場作業實際已在執行中,請台電公司補充本項作業之人員資格要求及改正現場作業。

四、試驗作業及管制

有關量測設備的校驗及管制,經查廠商已提報測試校驗報告存於專案工程組人員處,而專案工程組目前只針對核四廠的游標卡尺及銲道規建檔列管,但對汽機廠房管路系統安裝工程許多已在現場使用之量測設備,均尚未建檔列管及曬送品質組,並貼上校驗合格識別標籤,不符合PAP-017「量測設備的校驗及管制」程序書之規定。

五、現場巡視與廠務管理

(一)巡視一號汽機廠房主蒸汽管路及集管銲接作業現場途中,於行經主冷凝器時恰遇主冷凝器A內部有大量煙霧排除及燒焦之氣味,經查詢後,發現係可能為銲接作業之銲渣引燃主冷凝器A內部之塑膠帆布所致,而於主蒸汽管路及集管銲接作業現場亦可不時發現有銲渣四散掉落(下方有許多管材設備及垃圾堆積),上述情形顯示銲接防火作業仍有加強之空間,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

(二)查核動火管製作業情形時,發現相關管制人員針對屬同一作業區域但為其他廠商人員之不正確作業情形,並未加以勤止,此是否與其管制權責限制有關,請澄清。另現場雖同時有多名具動火人員管制資格之工作人員,惟為明確有關權責,建議是否可以請當值人員配載臂章或其他識別之方式,以昭顯當時之權責管制人員為何人。

(三)巡視一號機主蒸汽管路及集管銲接作業現場時,發現有一些工作架與管路間之間隙不足,致有與管路踫觸磨擦之情形出現,請相關經辦組處理改善。

(四)作業現場發現有N15及B21管節有部分之管端口蓋有已脫落或於作業過程中脫落之情形,建請提醒作業人員於施工過程中注意,並在許可情形下立即回復,以減少後續處理作業之困擾。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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