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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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96 - 01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7 年 11 月 05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本會96年8月13~17日設備組件設計基準專案視察之後續待澄清及改善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一、RCIC系統現場所使用之吊車,電廠未能提出原耐震設計文件,且發現其吊勾部份無舌片裝置,鏈條部份亦未固定,可能在發生地震時撞擊週遭設備,請電廠應予澄清及改善。

二、本會查證DCR C1/2759(CSCW SURGE TANK OVERFLOW管改換至海水SUMP)時,發現CSCW SURGE TANK現場附近放置數具除污設備均未固定,為防止發生地震時滾動衝撞附近之管路或設備(當地尚有SBLC系統設備),請加強改善。

三、核一廠未建立運轉期間重要設備故障之分析利用,目前尚缺作業程序管理機制,請及早建立程序書。

四、查證請修單編號OB2-940228發現故障之檢討欄勾選不確實,顯示結案審核程序不夠嚴謹,請加強改善。

五、查證請修單OA1-950006執行檢修使用修復品時,發現電廠未建立相關之管製程序,請加強改善。

六、RCIC ROOM電氣開關箱防水填封密合不良及缺蓋子,易受到消防水噴灑時之影響,請予以改善。

七、RCIC泵室溫度為45℃,高於FSAR計算書中所引用之35℃,將影響RCIC之設計基準,請設法改善RCIC ROOM室內溫度。

八、94年1月18日修定之程序書765.7,其中有關CSCW SURGE TANK水位開關執行週期為每大修執行一次,與DCR 2759核一廠儀控組原先之建議每三個月執行一次不一致,請說明原因。

九、依FSAR 5.5.6.3 RCIC在起動後30秒內要能傳送其設計流量(425GPM);經查運轉規範(SR 3.5.3.4)要求之測試流量為≧400GPM(25.2LPS),未達設計流量(425GPM)之標準,另現有測試程序書(606.5.1及606.5.6),其接受標準均未作此要求。請確認現行測試結果能符合FSAR 5.5.6.3設計基準之要求。

十、FSAR 5.5.6.3說明,警報在閥門(隔離閥)開啟時賦能以指示RCIC真空破壞管線任一之操作疏失。經查機組在正常運轉時真空破壞閥均置開啟未全開才會有警報,故其敘述與實際運作有不ㄧ致之處。請進一步確認問題所在。

十一、DCR-544為遙控停機盤(ASP)之設備修改案,其中電源供應及通訊之電源配置使用上具合理性,但FSAR內容僅提使用時機,盤面電源配置並無描述,請予以補充。

十二、依遙控停機盤通訊設備現況,若需使用停機盤時4.16KV SWGR室Div II發生火災,因電話線的路徑由室內上方之穿越管至RCIC ASP盤及4.16KV SWGR室Div II兩區域,當需連繫時,電話有已斷線之可能,建議電話迴路作部份調整,以確保遙控停機系統操作之合理性。另DCR544所施作之專用電話總機已移除,新線路似無成立新DCR或針對前次DCR內容的更改進行評估,使原考量的防火區隔已不存在,相關圖面亦未修正,請電廠再澄清。

十三、有關RCIC ASP部份DC電源來源已變更,但P&ID圖未修正,請予以補正。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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