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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HQ - 96 -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總處 |
日期: |
2007 年 08 月 14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龍門計畫第二十七次定期視察建議改正事項-監查作業部分 |
注意改進內容: |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員係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製法(以下簡稱核管法)第十五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等之規定,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有關作業之監查工作,俾確保上述有關作業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依上述法律要求精神,監查員於執行監查工作範圍內之作業時,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自應依核管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要求之精神,予以作業執行上之配合並提供有關之資料,以便其監查作業之執行。
以往工地監查作業之執行雖亦有見(查)證點遭越過(bypass)而未執行之情形,惟並未見有整項施工項目遭bypass或不及時提送作業資料之情形。然據訪查瞭解,對於一號機反應器內部組件安裝作業,監查員除於去(95)年9月間曾協調請施工處,於作業前提送有關安裝及檢驗資料供其訂定見(查)證點或執行必要之審查工作外(詳提送施工處與核安處之監查工作報告),亦曾於今(96)年1月間以工程服務報告(ESR)正式要求施工處提送前述資料。然實際上爐心側鈑至安裝開始後才提送有關資料,而爐心底鈑至今仍未提送相關資料之情形,致施工作業之監查作業執行受到影響、甚至無從執行,以及監查員須於施工作業前審查並認可之文件未能及時審查。
針對前述疑有違反核管法有關要求之情形,除請台電公司核安處督促施工處與監查員協調必須之補救措施,改正有關缺失外;鑑於曾發生品質仍有疑慮銲道但承包商卻能通知監查員並執行其見證點查證作業之情形,以及台電公司與施工處至今仍未見有對監查作業程序與權責要求管制之具體規定,是以亦請台電公司核安處協調監查機構研擬訂定之,期能落實並符合核管法及監查作業有關法規之要求。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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