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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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6 - 007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7 年 09 月 1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可(易)燃物管制缺失。
注意改進內容:
一、96年7月18日下午本會駐廠視察員赴核三廠一號機及二號機控制廠房主控制室抽查安全相關儀控設備-核儀系統(Nuclear Instrument System,NIS)盤,發現一號機NIS盤內部置有酒精瓶(尚有約1/2~2/3容量酒精)、螺絲起子、臨時電源線、紗布、紙張、信封等異物,其中酒精屬易燃物品,違反「廠務管製程序」(SOP 116)、「防止異物入侵作業管製程序」(SOP 161.1)、「人員與設備安全」(SOP 105)等核三廠作業程序書之規定,並可能對機組安全造成潛在影響。

二、96年8月15日本會駐廠視察員赴一號機輔助廠房巡視,發現148呎西邊電氣穿越室(西穿)編號297房間存置CCP加剩之潤滑油瓶且未加蓋,潤滑油雖非屬易燃物,但屬可燃物,經訪談相關人員並得悉二部機組之輔助廠房148呎西穿皆有長期存置機械工具、拆下組件及雜物,因此亦有違反前述核三廠作業程序書規定之情事。

三、上述核三廠可(易)燃物管制缺失,經本會駐廠視察員指出並於晨會提出報告後,電廠人員雖迅速處理及平行進行檢查,並針對程序書之落實於96年7月20日召開「如何落實Housekeeping討論會」進行檢討;針對主控制室未建立易燃物品進出管制規定部分,制訂主控制室人員及揮發性易燃物品管制辦法並於96年9月7日據以執行;以及針對電廠無機制及時發現NIS盤內長期置放可(易)燃物缺失部分,修改SOP 700-I-1043/1000建立儀控與電氣盤之定期檢查制度;然就現行程序書之完整性,仍應進行檢討改善(略舉如下):

(一)「人員與設備安全」(SOP 105)作業程序書雖於6.10.8「廠內化學品之儲存、使用、丟棄等管制方法」中,規範化學品在管制區以外之廠房儲存、使用,由各申請組負責管登,然卻未規範管登作業具體執行方式,以致各申請使用單位並未落實建立可(易)燃物之管登作業,確實進行源頭管制。

(二)「廠務管製程序」(SOP 116)作業程序書雖於6.10廠務管制要求作業標準中,規範各廠房(區)清潔檢查/整理改善/追蹤主辦組及責任轄區,卻無建立定期檢查機制,以致程序書難以落實。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三廠「廠務管製程序」(SOP 116)、「防止異物入侵作業管製程序」(SOP 161.1)、「人員與設備安全」(SOP 105)等作業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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