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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6 - 00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7 年 04 月 16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龍門計畫第二十六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爐內組件安裝部分。 |
注意改進內容: |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或參考採行。請於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而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檢驗、試驗與品質稽查(含人員資格)
(一)依奇異公司對反應器內部組件安裝施工規範之規定(第C.3.1.5節):為管控研磨作業品質,研磨作業應制定書面程序書,並由合格人員依規定程序執行。另依本會要求前述之書面研磨作業程序書,應加以驗證,以確認作業結果能達成施工規範要求之」將冷作硬化層移除」結果,惟據瞭解此一驗證作業至今尚未執行。另,中鼎公司之反應器內部組件安裝研磨控制程序書第4.2節亦規定:」該研磨作業人員必須於實際工作前完成訓練並驗證(Demonstrate)其能力,有關之訓練及能力證明文件均須建檔保存」。惟,查中鼎公司相關文件,僅有1頁之訓練簽名紀錄,其他訓練有關文件及能力資格證明等,均未建檔留存。
(二)電銲監工小組原係為加強反應器內部組件銲接作業現場監控而設置,並非現有品質管制體制內之編制,故其作業中並不執行檢驗作業及簽署檢驗紀錄,且其人員管理劃歸汽源課執行。現施工處以人力不足為考量,將原品質課執行之檢驗作業改由隸屬汽源課之電銲監工小組人員執行,此是否符合品管機制請再考量。
二、管路與設備安裝
(一)根據目前爐心側鈑及支撐環臨時性銲道移除後所執行之控制研磨結果,其兩個磨料號數間之研磨方向似乎並未垂直或成交叉,且未完全將上一號數磨料之磨痕完全移除,施工處亦未對該現場研磨作業建立管制機制,不符合施工規範及程序書所述需將上一號數磨料之磨痕完全移除並經確認之要求。
(二)已完成PT檢測作業之外側第2階段(13~26mm)銲道,發現其表面仍有殘留PT檢測藥劑,未立即以丙酮(acetone)或酒精加以清除乾淨,不符「爐心側鈑安裝程序書」第5.9.2節要求。
(三)由於施工處未依規定將檢驗文件置於作業現場,為瞭解檢驗作業執行情形乃借閱中鼎公司之自主檢驗文件,結果發現除當時正進行銲接作業之內側第2階段銲道未執行銲前檢驗作業外,外側第2階段銲道之銲後檢驗作業亦未執行,然而後續再查閱施工處銲道檢驗紀錄時,卻發現施工處經辦課已完成檢驗作業,但品質課停留檢驗點(Hold Point)未執行之情形,不符檢驗作業程序書應待廠商完成自主檢驗後方執行檢驗之要求。
(四)在前述閱覽中鼎公司自主檢驗紀錄過程中,發現其所記錄之銲接電流(~250A)與銲接程序書(WPS)所規定者(80~180A)有所不同。經瞭解此一問題現場電銲監工小組發現後曾於3月12日針對此一問題開立矯正行動通知(編號:1026)要求汽源課/中鼎公司改善,但至視察當時(3月21日)仍未見改善或答覆。針對此一情形於查閱所開立之矯正行動通知與ASME B&PV; Code,以及瞭解目前之銲接入熱量情形後,雖在技術方面,因電流僅為銲接輔助變數(Supplementary Variable)且銲接入熱量未超過限制(19700J/cm)而無違反法規及規範之問題,但其不符合程序書規定仍是事實。考量銲接作業具不可逆性,因此在未答覆該矯正行動通知或修改程序書消除疑慮之前,不宜持續進行該現場銲接作業,致失去設置矯正行動通知制度,以及消除潛在可能品質疑慮之目的。
(五)針對前項(三)施工處品質課未執行銲道檢驗作業乙事,雖然品質課方面以其已於外側第一階段(0~13mm)時執行銲前檢驗作業,且目前該銲道之情形其仍在銲接作業中,尚未至執行銲後檢驗之時機,因此認為目前無需進行銲後檢驗,然以實際銲接作業係依法規要求以每13mm為階段分段進行,且程序書亦規定每階段除需進行PT檢測外,亦需進行銲道目視檢驗,因此品質課停留檢驗點(H)之銲後目視檢驗每階段仍應執行。至於銲前檢驗作業因其中有」接頭表面清潔度」檢驗項目,因此仍有必要執行,以確認銲道PT檢測藥劑已完全清除。
(六)依據ASME B&PV; SECⅢ NG-5231與中鼎公司「爐心側鈑安裝程序書」第5.9.2及5.9.3節均規定:「爐心側鈑與其支撐環間銲道,每13mm均須執行PT檢測」;依前述規定,該施銲作業中應適時進行銲道厚度量測,以確保各13mm之階段性銲道厚度未超過限制,俾適時進行PT檢驗。惟,查核其現場作業紀錄情形,並無該厚度量測之作業紀錄。
(七)反應爐(RPV)爐體垂直度依安裝規範要求應每月定期監測一次並記錄,經瞭解此項作業要求僅於RPV內部組件安裝作業開始清潔室吊裝時(95年12月18日)及爐心側鈑吊裝時(96年1月30日)各執行一次,其執行情形不符安裝規範要求。
三、廠務管理及現場巡視-反應爐(RPV)內部組件清潔管製作業
(一)在RPV內部環境(溫、溼度、含氧量及通風正壓等)監控方面,雖已依規定每日進行監測,然視察人員仍曾經在清潔管制室內發現有工作人員之工作服有遭汗水溼透之情形,因此請清潔管制人員隨時注意空調溫度之調整,以避免工作人員再出現前述之情形。
(二)依程序書之規定,工具及物料原則上應統一進出,但查核工具及物料管制登錄表發現多數之工具及物料均係工作人員各自攜入,與程序書所述不符。此外亦發現有工作人員攜入明顯非其作業所需物料之情形(如銲工攜帶PT檢測藥劑)。
(三)目前對於放置於RPV內之工具及物料雖已建檔管制然僅每月進行清查乙次,考量現場空間狹小及施工作業之增加,建議除縮短定期清查週期外,並配合每週提送之工作項目與時程規劃建立機制,將超過一定時間以上用不到之施工工具器材強制移出,以適當管制RPV內部放置之工具及物料數量。
(四)目前設置之閉路監測系統並未隨施工狀態適時調整攝影機位置,致使1月30日爐心側鈑(Core Shroud)吊入後,即無法自清潔室監看到爐內組件安裝及現場清潔作業之情形,失去原設置監看及減少非必要人員進入之目的。
(五)查閱「進入RPV內部工作許可」發現有許多許可期長達兩週以上甚至一個月之現象,以及有由中鼎公司管制人員自行加填臨時進入人員之情形。由於曾發現有無「進入RPV內部工作許可」之人員仍可進入之情形,且在確認過程中發現管制人員似有依印象管制長期作業人員進出之狀況,請檢討此種長期許可之妥適性或另規劃對此類人員之管制措施,避免現場僅由中鼎公司管制人員自行加填之情形,以免失去管制意義。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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