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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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6 - 00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7 年 04 月 1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二十六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或參考採行,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而後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併每季注改事項現況表及統一提送處理改善答覆表審查要求,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施工文件管制
視察反應器廠房EL+12300現場過程中發現許多穿越孔的#PN標誌均有被塗漆覆蓋之情形,請澄清為何這些現成的放樣參考點要予以塗掉。

二、設備倉儲與維護保養

(一)設備儲存狀況

1.抽查一號機汽機廠房EL.+2500mm原開立公司所承攬工程之已安裝及暫置放現場之管節及管配件等儲存狀況,發現其雖已於近期剛完成維護保養,但仍可見部分原覆蓋於管節配件之帆布有遭人掀起,以及少部分之大口徑管節端口之密封帆布已有破損等,不符合施工處程序書LMP-QLD-022第6.3.3.2節規定之情形。

2.抽查目前暫置放於露天儲存區之反應器廠房海水系統(RBSW)海水進口渠道管路管節儲存狀況,發現一隻屬於備用氣體處理系統(SGTS)之管路管節,其兩端端口封蓋均已脫落。

3.抽查汽機廠房海水系統(TBSW)海水進口渠道管路安裝工程之現場管路管節儲存狀況,發現現場積水嚴重,其中二號機大部分之管路管節並未予以墊高,而直接置放於現場積水之渠道地面上,且部分管路管節端口之封套亦有脫落或破損之現象,不符合相關器材儲存及保養管製作業規定。

(二)維護保養狀況

1.抽查一號機汽機廠房EL.+2500mm原開立公司所承攬工程之不鏽鋼管節及管配件於現場安裝維護保養狀況及管節配件暫置放於現場之維護保養狀況,發現台電公司龍門施工處自從與開立公司終止契約後,雖相關維護保養作業由台電公司龍門施工處暫行接手進行,但其所制定之器材設備安裝期間維護保養工作指引之維護週期為每季執行一次相關設備之維護保養,與原開立公司依台電公司龍門施工處所審核同意之「工地器材儲存搬移作業程序書」要求每月執行一次相關設備維護保養之規定並不一致,請予以澄清。

2.抽查中三倉庫發現汽機廠房冷卻水系統(TBCW)電動馬達操作閥之器材儲存紀錄卡所要求之電阻值數值標準為≧1MΩ,與該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要求≧1.5MΩ並不一致,且電氣課於95年5月17日執行該項器材儲存維護檢查作業後,並未依工作指引規定之週期,持續於每季執行後續之器材儲存維護檢查作業,請予以澄清並處理改善。

3.存放於中三倉庫之循環水系統迴轉攔污柵沖洗泵過濾器工程設備,汽機課於95年11月1日執行該項器材儲存維護檢查作業後,並未依工作指引規定之週期,持續於每季執行後續之器材儲存維護檢查作業。

4.存放於中六倉庫之反應器廠房海水系統(RBSW)迴轉攔污柵沖洗泵工程設備,依其器材儲存期間維護工作指引規定,應執行之器材儲存維護項目,包括濕度指示器檢查項目,但現場之器材儲存記錄卡顯示,汽機課人員於每季執行器材儲存維護作業時,均未執行該項濕度指示器檢查,且現場檢視濕度指示器結果,發現濕度指示器指示均已由藍色轉變為白色,己不符儲存要求。

5.抽查一、二號機反應爐爐內部組件及二號機反應爐壓力槽等之儲存保養狀況,有以下發現:

(1)96年3月20日,本會視察人員抽查當日剛由電氣課完成每週器材儲存維護作業之爐內泵(RIP)及馬達等設備,發現其中有2箱爐內泵(RIP)及馬達之氮封氮氣壓力錶指示實際僅約0.0015Mpa,明顯小於該工作指引最低接受標準值0.005Mpa之要求,但3月20日之維護作業紀錄,卻顯示各項維護項目檢查結果均為良好。

(2)一號機反應爐爐內中子照射監測試片之現場器材儲存紀錄卡紀錄顯示,自95年12月29日以後,汽源課人員即未再繼續執行該項器材儲存維護檢查作業。

(3)一號機反應爐爐心內部組件Part I之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規定,其器材儲存維護項目應包括覆蓋物、記號識別及濕度指示器等之3項檢查,但現場之器材儲存紀錄卡僅顯示要求每月執行濕度指示器之檢查。

(4)二號機控制棒驅動機殼(CRD Housing)、爐心偵測儀管殼(ICM Housing)及控制棒導引管(CR Guide Tube)等依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規定執行之器材儲存維護項目應包括清潔、覆蓋物及記號識別等之3項檢查,但現場之器材儲存紀錄卡紀錄顯示,每月實際執行之器材儲存維護檢查項目為鏽蝕、破損、變質及覆蓋物等項目之檢查。

(5)二號機反應爐壓力槽頂蓋之器材儲存維護週期及項目,依工作指引規定為每週鏽蝕、破損、變質及消防設備檢查等項目,而依現場器材儲存紀錄卡之紀錄顯示,檢查結果均為正常,但實際上二號機反應爐壓力槽頂蓋之格蘭圓週四周已有明顯鏽蝕痕跡產生,且置於二號機反應爐壓力槽頂蓋旁之20型乾粉滅火器,亦已逾越其有效期限(其有效截止日為96年2月15日)。

三、檢驗、試驗與品質稽查(含人員資格)
依「LMP-QLD-029 檢驗人員考訓及資格銓定作業程序書」查核配管課及儀控課之檢驗人員銓定紀錄,發現配管課部份檢驗人員之95年度受訓時數低於程序書要求之30小時,請儘速依程序書6.7.2節規定半年內補訓完成。

四、管路與設備安裝

(一)3月19日下午於一號機汽機廠房EL+2500mm西北角,抽查原開立公司承攬之管路安裝工程狀況,發現有一些原先開立公司已安裝好之管節,可能因擋住後續設備之施工,致原有之支撐被移除,其中有2支管節係以鐵絲及繩子懸空繫在上方之管路及旁邊之空氣儲存槽上(1P52A-RCCV-5001A&B),請加強現場安裝作業及工序之管理與協調。另約3時30分左右,於前述現場角落發現有一隻電源被拔除之電銲條保溫筒仍有餘溫,但現場並未見有施工作業及人員。

(二)針對原先開立公司之銲材管制室,抽查其暫停/撤除使用之清算及管製作業紀錄等,發現施工處配管課及品質課等,雖對未開封之銲條均由銲材原廠取回有所瞭解,但對於已開封銲材之後續管制及現況情形等均不知道。經追查,發現原先開立公司已開封之銲材係由其下包商如益公司逕予取走,現已不能使用,目前存於施工處內其辦公室及樓下之廠房內,該廠房並已加鎖。針對上述情形請施工處確依程序書要求落實執行對撤除之銲材管制室之離廠管製作業,以免品質不符之銲材有不當流用之情形發生。

(三)二號機反應器穩定器(RPV Stabilizer)安裝作業缺失:

1.抽查核四廠二號機反應器廠房EL+18440mm反應器穩定器(RPV Stabilizer)安裝情形,發現原由中船公司所進行之8座穩定器基座(Stabilizer Support Bracket)安裝,於安裝完成後,台電公司施工處並未依反應器屏蔽牆組裝檢驗表執行驗收檢驗,即將該設備交由中鼎公司進行後續之反應器穩定器(RPV Stabilizer)安裝,不符合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2.另查中鼎公司於進行後續之反應器穩定器(RPV Stabilizer)安裝時,其中位於反應器屏蔽牆45度之反應器穩定器於安裝過程中,陸續發生銲接間隙不符合Stabilizer銲接程序書(WPS)要求,以及穩定器基座高程不符反應器穩定器安裝需求而需進行修改等之狀況。但施工處在未開立不符合品質報告(NCR)及完成設計圖面變更情形下,即同意由中船公司逕予進行該穩定器基座(Stabilizer Support Bracket)上端墊鈑之尺寸更換,其間並曾發生墊鈑尺寸更換錯誤之狀況。上述情形,不符合龍門施工處作業程序書LMP-QLD-001「不符合狀況及通報管製作業程序書」之要求。

五、土木結構施工作業(核島區廠房結構施工品質與管理作業查證)

(一)控制廠房區鋼結構工程為配合設備安裝,陸續完成防火披覆的施工作業,但現場發現到處都有防火披覆被設備安裝承包商移除,提供永久性支撐或臨時支撐銲接於鋼樑或鋼柱上,因防火披覆已完成檢驗作業,故日後復原仍應重新檢驗,但何處被移除防火披覆並未紀錄,如何進行復原檢驗並確保其完整性,請澄清說明。又目前反應器廠房的鋼樑表面塗裝也已陸續施工並檢驗完成,但仍可見臨時鋼構支撐移除後,所露出之未塗裝部份,如何確保其後續施工及檢驗之完整性,亦請一併澄清說明。

(二)針對部分為安裝設備所銲接但目前尚未拆除的臨時支撐,請建立管理措施並建立紀錄,以供日後移除時,可作為是否有相關作業需復原或修補以及辦理修補檢驗的參考依據。

(三)核島區廠房屬保安要求最高之區域,大多數出入口均裝有特殊門,目前特殊門的安裝作業已著手展開,而現階段出入口以區塊保留方式施作,因此將以二次施作方式澆置混凝土,又配合中鋼機械的安裝程序,此二次施作區塊需再分兩次澆置混凝土,二次施作最大問題為混凝土澆置的充填情形,在分多次澆置的情形下混凝土間隙產生的可能性也相對增加,請台電公司留意此作業是否滿足要求,特別是對於氣密功能要求。

(四)現場常發現牆或樓板之小號鋼筋(剪力筋或箍筋),有因似施工人員為後續作業施作容易而將彎鉤變形之情形,為確保結構鋼筋加工尺寸,能發揮符合設計的功能要求,請施工處要求人員不得現場改變鋼筋形狀或尺寸。

(五)95年8月10日以后土木課開立之不符合品質報告(NCR)(CIV-537、539、551、552、553、540、556、581A、617)共9件,其中因施工介面或施工人員擅自切除鋼筋或物件銲在不該銲之物件上有5件(CIV-537、551、552、556、581A),其情形與一號機反應器廠房用過燃料池(Spent Fuel Spool)下層東側之RCCV Wall剪力筋被施工人員切除類似,以及堆置在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23500之鋼筋有二支以氧乙炔火焰切割,違反規定,施工處應加強承包廠商之管理與人員之訓練講習。

(六)抽查近半年儀控課及電氣課所開出之不符合品質報告(NCR)有以下發現:

1.NCR 574案除設備主辦課未確認構件已安裝而同意混凝土澆置之缺失外,施工經辦課對施工程包商未安裝構件之確認作業,亦有必要督促廠商做好其自我施工管理上之改善。

2.NCR-525案為二號機控制廠房編號2T43-PDT-0022B/C5之PW-7型穿越套管未安裝,與埋版圖號31113-2U73-S3080A不符,本案因設計公司發行FDDR-LT2-00228辦理,並判斷為未埋設之穿牆管恰巧為設計錯誤,已依GE之FDDR-LT1-00668及FDDR-LT2-00228重新施工辦理結案,經本會進一步查證FDDR-LT2-00228等相關資料後有以下疑義,請澄清說明:

(1)FDDR-LT2-00228所顯示資料,有文件1~4共4件穿牆套管(PW)及文件5~7共3件樓板穿越套管(PF),而這7件套管均依文件8的TYPE PF-9來設計施工,穿牆套管安裝高程在EL+12300~17150之間的牆面上,樓板穿越套管則安裝在EL+12300的樓板上,依照EL+12300樓板的完成時間為95年11月22日,而FDDR的發行是在95年10月25日推算,穿牆套管可能尚未安裝且牆混凝土亦未澆置,應無礙FDDR的施工,但樓板混凝土若已灌漿,樓板套管則確定無法安裝,請澄清。

(2)若本案有「已澆置混凝土而未安裝套管」之情形,是否應開立NCR處理?

(3)NCR525結案理由顯示奇異公司(GE)設計錯誤,故發行FDDR-LT1-00668以彌補原設計位置之疏失,因此,同前項理由,一號機控制廠房日前已完成屋頂層樓板混凝土澆置,FDDR-LT1-00668是否仍未安裝或已安裝,若已有補安裝情形,是否有開立不符合品質報告(NCR)處理?

(4)本案NCR525雖已辦理結案並判斷「恰巧GE設計錯誤」而無礙施工品質,但整體看來卻是面臨更多的品質問題,施工處理應瞭解施工現況面臨FDDR的執行問題,但實際情形卻讓人不解,請澄清說明?

(5)本案FDDR文件第2頁,有表格最後ㄧ欄日期為2/28/07,文件的管制章為95年10月26日,請澄清。

(七)控制廠房EL+7600主控制室內,發現原已經設計變更移除之兩根鋼柱仍存在於現場,請澄清此兩根鋼柱之設計變更完成時間及施工時間?若係於設計變更完成才進行施工,則設計變更後此樓層的樑柱設計理應足以承受上方的各種載重(包括地震力及外加之安全係數等設計考慮),而施工中之載重應遠低於前述之載重,故請再澄清說明施做此兩根鋼柱之用意為何?另現場發現施工人員已將此兩根鋼柱之上段(鋼柱分上、中、下三段組裝)上方螺栓切除,並計劃以千斤頂將樑頂起以移除該兩根鋼柱,此作業方式對結構是否會造成影響,請澄清。鑒於施工人員將螺栓切除與移除作業係廠商的自主管理作業,並無程序書規範,施工處又未必可時時監控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建議施工處應規範承包商不得對結構體施以一定以上之非恰當作用力,或非經台電公司同意,否則不得施作,以免影響結構品質,或說明對此類作業施工處之管制做法。

六、廠務管理及現場巡視

(一)依對反應器/汽機廠房海水系統(RBSW/TBSW)渠道與一號機汽機廠房EL+2500現場巡視之結果,現場積水情形仍頗為嚴重,部分區域甚至有需穿雨鞋或踩於枕木上方能行走之狀況,致除現場管節有浸於水中之情形外,現場高溼度之環境,對已置放現場但未進行濕度控制保護之設備附屬電子控制器材(特別是馬達操作閥)之品質,恐有不良之影響,請施工處應加以注意並採取適當預防改善措施。

(二)現場施工垃圾隨意散置堆積及銲材與銲尾任意棄置現場,均常為視察人員發現之情形,請施工處加強現場清潔管理及銲材回收管制等作業。

七、廢棄物廠房及廢棄物貯存倉庫新建工程部分
核四廠之廢棄物處理系統及貯存倉庫安全分析報告依本會初期安全分析報告(PSAR)審查之要求,需於建廠期間提送完成,然 貴公司僅曾於90年9月提報初期安全分析報告(PSAR)審查重要追蹤事項:11-001及11-004兩案時,提送初步之設計資料,至於有關處理系統之詳細安全分析資料則至今尚未提送補足。雖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物管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內,安全分析報告所涵蓋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其興建或運轉之申請,得與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建造執照及運轉執照申請合併辦理。」,但為利於日後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審查作業之執行,仍建請 貴公司能依本會PSAR審查意見儘早補足詳細之安全分析資料。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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