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
編號: |
AN - CS - 96 - 007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07 年 04 月 27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核一廠一號機EOC-22大修承包商管理之視察發現,請檢討改善。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程序書136「外籍承包商及外籍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之4.1.1「承包本廠非破壞檢測工作之外籍人員,經本公司(本廠)NDT部門審驗合格後始准執行檢測工作」及4.2.2「廠商需提出特別程序書及各項檢定記錄與報告等送本公司(本廠)有關單位審核,6.合格之焊接人員(含操作人員)資格檢定記錄」,惟實際上並未設計統一專用之外籍承包商人員資格審查表格,相關人員資格紀錄則分散於各分屬程序書檔案中,缺乏完整之審核流程及檔案管理機制,另程序書131「核一廠承包商管理要點」之5.1.6.2亦規定「承包商(含國外廠商)之電銲作業人員,須經本廠審核合格」,請電廠研究兩程序書間之相似相異及統合關係,並提出完善解決方案。
二、程序書136「外籍承包商及外籍技術員管理辦法」之9.0工作考評「承包商及其監工人員在本廠之工作表現,各主辦課應依131程序書11.0節『工作考評辦法』建立考評記錄」,經查本項規定國內承包商部份均照規定實施,且成效良好,外籍承包商部份,則並未依規定實施,請電廠確實依程序書規定執行,以藉此瞭解外籍承包商及其監工人員之工作品質,並做為改進與提升其工作能力之依據。
三、程序書131「核一廠承包商管理要點」之7.4.2.2「發包工程工作標示牌副本(正本曬件):a.屬低污染區、清潔區工程,須以正本曬件懸掛於工作現場。b.工程之區域屬全廠性者,必須依樓層別,以正本曬件擇一適當位置懸掛(或貼)」,經查發包工程標示牌(正本)均有依規定位置懸掛,唯工作標示牌副本之懸掛則並未依程序書規定實施,易造成工程範圍不明、施工管理不易及增加作業亂度,請電廠確實依程序書規定執行。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