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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LM - 95 - 010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6 年 07 月 11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龍門計畫第二十三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 |
注意改進內容: |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或參考採行,並請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並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依第十七次龍門核管會議結論,以全案方式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設備倉儲、維護保養與廠務管理
(一)設備器材儲存狀況
抽查東元電機風管加工製造廠T41及T43風管製作儲存狀況,發現現場成品及半成品風管並未予以適當分類儲存,建議予以適當分類儲存。
(二)維護保養狀況
1.抽查中四倉庫Emergency Chiller設備倉儲維護保養狀況,發現:
(1)12台Emergency Chiller自95年1月份後,控制盤密封防潮及儀表檢視即未依據現場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說明,每季進行檢查。
(2)另Chiller Oil Pump Motor係為低壓馬達設備,馬達本身並無Space Heater之設計,但現場所懸掛之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仍說明必須進行每季電氣加熱檢查,現場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內容與器材儲存記錄卡內容並不一致,且其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說明馬達每季絕緣量測標準值為>2MΩ,與施工處作業程序書LMP-ELD-020第4.10.1.(2)項說明若所測試的馬達為新品,則其所測得之絕緣電阻須>10倍Rm值以上之原則不符,請予以檢討改善。
2.抽查中三倉庫及中四倉庫T41及T43 AHU與風扇設備倉儲維護保養狀況,發現風扇2T43-FAN-0001A1/1A2/1C2及1T43-FAN-0001C1自95年2月起,即未依據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進行每季馬達電氣加熱狀況檢查,且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內容與器材儲存記錄卡內容並不一致,請予以改善。
3.抽查一號機反應器廠房及控制廠房1T41-AHU-101、1T41-AHU-101B及1T43-AHU-003現場安裝維護保養狀況,有如下之發現,請予以澄清改善:
(1)上述AHU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說明之馬達每季絕緣量測標準值為>1MΩ,與施工處作業程序書LMP-ELD-020「電氣設備絕緣測試查證程序書」第4.10項說明,電氣設備絕緣好壞之判斷應以廠家提供的絕緣資料為標準,若該絕緣資料無法取得時,可參照IEEE 43建議之最低絕緣電阻值Rm=kV+1作為適用標準,若所測試的馬達為新品,則其所測得之絕緣電阻須>10倍Rm值以上之原則不符,經查該項承包商維護工作指引均已經施工處審查核可,顯示該項審查並未確實。
(2)依據1T43-AHU-003之器材儲存期維護工作指引,說明每月應進行軸承潤滑一次,但視察結果,發現該項維護作業於95年3月前,並未依此頻率進行維護保養。
4.依龍門施工處作業程序書LMP-MTD-007「器材儲存及保養管製作業程序書」之規定,抽查P25管路管節D級露天儲存維護狀況,發現似因目前正重新進行儲存分類,現場管路管節並未依該程序書之要求,以覆蓋物加以覆蓋,部分管路管口亦有CAP遺漏或暫以膠帶進行封口,且部分管路管節普遍發現有銹蝕現象等之情形,但查閱配管課器材儲存記錄卡,卻顯示長期以來每季所進行之管路管節維護保養,並無發現銹蝕情形,維護保養紀錄並未能確實反映現況,請加以改善。
(三)品質課定期查驗器材儲存及保養
龍門施工處作業程序書LMP-MTD-007「器材儲存及保養管製作業程序書」於95年4月11日進行改版修訂,將品質課定期查驗器材儲存及保養情形之規定修正為「品質課每三個月定期依部門全面查驗器材儲存及保養情形…..」,已明確規定品質課執行查驗之範圍,但經抽查品質課執行定期查驗情形,發現品質課並未依新修訂後之規定每三個月定期依部門全面查驗器材儲存及保養情形,請改善。
(四)廠務管理
1.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4800時,發現地板積水情形仍相當嚴重,鑒於上方樓板已封頂至兩層以上,不應再發生地面積水情形,請加強封頂兩層以上樓層積水之處理與改善管控。
2.現場巡視一號機反應器廠房EL-8200時,發現有部分管節上的小管口封蓋失效,在現場溼度仍高的情形下,管壁內容易產生銹蝕,請加強此類缺失情形之改善。
3.一號機控制廠房EL+3100樓板2T43-AHU-003空調箱旁之設備基礎台,目前尚未完成基礎台混凝土澆置,發現有類似廢黑油物傾倒於基礎台內,污染鋼筋,請儘速清除並預防類似情形再發生。
二、工程管控
(一)建議責成特定部門或成立新部門掌管整體工程管控,例如某一小工區之臨時鷹架宜統一管理,儘可能由不同作業之包商共同使用,避免臨時鷹架多次重複裝拆,如此應可避免干擾、影響進度與品質。
(二)巡視一號機CB廠房EL7600控制室區域之T43 CBHV系統風管之安裝作業現況,發現有部分吊架之銲道有疑似尺寸不足或尚未施銲完全之情形,經瞭解係因有部分風管與鋼樑衝突需進行設計修改,因此部分銲道僅部分施銲或甚至僅進行點銲,待防火塗裝施作完成及設計修改後再行後續之銲接與安裝作業,惟據工作人員之說明屆時仍會有將部分防火塗裝移除以進行後續施工之情形與需要。由於現場鋼樑上發現有許多位置疑似為供塗裝後其他管路施工需要,而以紙板覆蓋以預留施工位置之情形,顯示日後仍會有再進行配管施工及防火塗裝之需要,不知此區域之CBHV系統何以不採用類似預留施工位置,待其他管路施工或防火塗裝完成後再進行安裝施工之作法,以避免分段及重覆施工之可能情形。
三、品質稽查
(一)查證ECW Class III管節(管徑3吋)噴砂除鏽工作致彎管穿孔事件之品質作業紀錄,發現其未落實執行如下規定,請改善:
1.根據施工處噴砂除鏽「工程規範」第2.4.3節規定:〝乙方於噴砂處理前應先將管內乾燥劑、油漬或雜物等清除乾淨…〞;而施工處未落實執行本項要求。
2.根據施工處「龍門(核四)計畫第一、二號機碳鋼管節噴砂補漆工程-噴砂補漆工程作業程序」第4.C.b節規定:〝使用萬象噴頭機具,以利管節內部噴砂〞;但作業時因受所用萬向噴頭體積較大之使用限制,而逕予使用直吹式噴頭。
(二)查證施工處有關碳鋼管節噴砂補漆工程品質作業,發現其對如下規定之解讀及作法,與有關規定要求有極大之差異,請檢討改善:
1.根據施工處噴砂除鏽「工程規範」第2.4.5節規定:〝噴砂處理完成後,應量測管壁厚度並記錄於檢驗表上。〞而施工處卻於實際作業時,就其認知與解讀,指示承包商僅需針對銹蝕較嚴重之管節執行厚度量測(約佔全部噴砂後管節之10%左右)。
2.另施工處「雜項工作檢驗表-龍門(核四)計畫第一、二號機碳鋼管節補漆工程」之檢驗項次第5項規定:噴砂完成後管壁厚度量測,係列為〝停留檢驗點(H)〞;依施工處「檢驗辦法作業程序書(LMP-QLD-003)」規定:遇停留檢驗點〝必須暫停作業,經檢驗或檢測合格後始能施行下一步作業,…〞;而施工處僅對每份檢驗表中銹蝕較嚴重之管節進行停留檢驗點作業,並未落實執行噴砂完成後之管節全部進行管壁厚度量測工作。
3.依GE/B&V公司之2005年1月28日CIR等文件顯示,GE與B&V公司及施工處等均一致同意,須量測確認噴砂處理後之管壁厚度。依前述CIR文件亦顯示:〝管節長度超過3公尺者,噴砂作業後承包商須量測其中間點之管厚〞;惟施工處卻未依該CIR澄清確認事項執行,僅指示承包商執行直管之二端附近管壁厚度量測。
4.根據施工處「雜項工作檢驗表-龍門(核四)計畫第一、二號機碳鋼管節補漆工程」之檢驗項次第1項規定:噴砂後碳鋼管節內表面潔度檢驗,係列為〝停留檢驗點(H)〞;即原則上,所有管節噴砂完成後均應執行其內表面潔度檢驗。然而,施工處對於雙彎管及三通管等有目測死角之管節,均仍只執行部分抽測,即僅部分抽樣以內視鏡檢驗該等管節內壁之目測死角段銹蝕度及噴砂處理程度;不符「SSPC-SP-10或SIS SA2 規範」及施工處「檢驗辦法作業程序書(LMP-QLD-003)」等之精神。
四、設備與管路安裝
(一)巡視一號機CB廠房EL7600控制室區域之T43 CBHV系統風管安裝作業情形有以下發現,請檢討改善:
1.檢視風管支架銲道(如:1T43-M5008-DH-000585、588、589、599)及其鄰近區域之點銲銲道間之鍍鋅磨除情形,發現有有未將風管吊架鍍鋅及鋼樑油漆磨除後才進行銲接之情形,違反東元公司LMT-015風管製造安裝及檢驗程序書6.4節第2項〝磨除銲接處之鍍鋅,再銲裝吊架之支撐部位〞,以及施工處LMP-QLD-011銲接作業檢驗程序書6.2.4節〝銲接前應將銲端口1吋內接頭及母材表面之銹蝕、油漆及污物等全部清除乾淨,才進行銲接作業〞等之規定要求。
2.查核現場安裝與檢驗作業流程及執行情形,發現現場並未備有有關作業程序書及檢驗紀錄等文件可供使用。另訪談施工人員結果發現,除銲接作業之檢驗外,現場安裝作業期間,施工處經辦課及品質課人員並未執行任何現場檢驗作業,僅於所有安裝工作完成後才進行如:安裝位置及洩漏測試等之檢驗與檢測作業,並均於同一天內完成。然檢視檢驗項目內容及檢驗點類別(R、W或H點)設置之情形,及參照LMP-QLD-003檢驗辦法作業程序書之規定要求,此一安裝檢驗執行情形,並不符合該程序書之要求及製程檢驗點設置與執行之意義及精神。請檢討安裝作業流程特性與製程檢驗點設置之關係及必需性,以確保品保作業之精神與執行落實性,並兼顧施工作業之特性。
(二) 6月20日查核銲材管制室發現下列情形,除顯示東元公司銲材管製作業未儘落實外,施工處有關巡查作業(現場銲接檢驗管制查核及銲材管制室巡查)亦有再做檢討改善之空間:
1.查核庫存銲材之標示發現與實際存放使用之銲材爐號/批號並不一致。(如:GMAW-TM-56(ER70S-6)之512098909/602084809)
2.應每日進行之銲材庫存清查作業,由「銲材庫存記錄表」之紀錄顯示自95年4月10日後即未執行。
3.發現銲材室收存之「銲接熔填材料發料管製表」僅至95年5月18日,經訪談東元公司人員確認自該日後其即未開立「銲接熔填材料發料管製表」,並進行銲材領用發放之管制,請改善。而由長期未發現此項缺失情形,顯示現場銲接管制及查核作業亦未落實執行。
4.查核烤箱管理情形發現,東元公司並未留有銲材烘烤及轉移管制紀錄,不符合要求。另發現其僅針對烤箱之溫度計進行年度校正,溫度控制器則未進行校驗(上次校驗時間為2003年2月19日)。
5.經查施工處雖曾每月均依規定針對東元公司銲材室執行巡查作業,然除前述缺失均未發現外,列為查核項目之溫度控制器校驗狀況之缺失亦長期未發現,請加強巡查作業品質並強化查核人員對查核項目及內容之熟悉情形。
(三)巡視東元公司廠製作業情形有以下發現:
1.現場查核正進行之銲接作業 (圖號IT40-M5005),發現銲工領用紀錄之銲材為TFW-308L,Φ1.2mm,批號為6011701K,但實際使用之批號為6042201K,兩者並不相符。
2.觀察前項銲道施銲過程發現現場風扇有直接朝銲道吹去之情形,為避免保護氣體遭吹除影響銲道品質,請要求廠家避免。
3.現場發現有作業人員對不銹鋼銲道進行酸洗,請澄清有關規範是否允許。另此項作業目前東元公司似無作業程序進行規範,如規範允許請廠家建立作業程序規範並驗證後再執行。
(四) T41、T43系統之空調箱安裝檢驗表經查有以下情形:
1.檢驗表使用程序書QLD-003-01之M-087表號檢驗表,但依施工處LMP-NSS-013機械設備安裝檢驗作業程序書之規定,應使用之檢驗表為M-078,請澄清。
2.經查表號M-078檢驗表所列檢驗項目,與目前實際之檢驗項目似有不符,請澄清。
3.依施工處LMP-NSS-013機械設備安裝檢驗作業程序書規定,設備安裝之螺栓鎖緊有表號M-039之螺栓鎖緊扭力檢驗表,目前空調箱已部份安裝,但均無此檢驗表。
4.依前項程序書6.1.1節規定,廠商提出檢驗時,先自行檢驗合格後,在提出檢驗表時應附承商自主檢查表,但空調箱安裝廠商提出定位檢查表及螺栓鎖緊工作檢驗表,與檢驗項目並不一致,請澄清並改善。
5.2T43-AHU-003之龍門輔字001-M087-006檢驗表備註欄註明,「本設備因螺帽太靠近設備之槽鐵,致扭力板手之套筒無法置入量測,本次檢驗為鎖固檢驗。」,但由現有資料無從得知鎖固檢驗之意義及檢驗方式為何,請澄清。
6.建議在設備安裝檢驗表中,將設備安裝前基礎台檢驗表檢驗情形,列為安裝檢驗之查核檢驗項目。
五、檢驗、試驗與人員資格
(一)「核島區空調設備及風管安裝工程」之主要量測設備均為東元公司所提供,依據「LMP-QLD-028 測試設備校正管製作業程序書」6.12 及6.13 節之規定,經辦課須監督查核承包商之量測設備校正資料及設備儲存環境等項目。惟輔機課並未有相關資料可供查證,該部份施工處正在修訂程序書,以明確要求經辦課每年至少稽核乙次,應可避免上述問題再次發生。但在程序書未完成修訂前,經辦課仍應對承包商之測試設備校正紀錄及儲存環境進行查核,以確保量測儀器之品質及正確。
(二)查閱本年度輔機課已辦理及登錄之人員訓練資料,雖已辦理多項訓練但至今仍未依程序書6.6.2節之要求完成更新電腦紀錄,請經辦課及品質課儘速完成資料登錄及確認作業,以降低年度受訓時數不足發生之可能。
(三)東元公司依據「LMT-088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管製作業程序書」,執行測試設備之使用、及校正等管製作業。經查有光波測距經緯儀、全自動水準儀及扭力板手等未列入第6.3.1節之「檢測設備校正週期表」,且未訂定校正週期,請訂定前述設備之校正週期,以確保量測儀器之準確度。
(四)查閱東元公司去年相關人員之訓練紀錄,年度受訓時數有低於程序書「LMT-081教育訓練作業程序書」第4.2節最低時數要求之情形,請改善。
六、標示、不符合管制與SEO作業
(一)行政管理上,對於工地安裝急須使用之器材,是否有明確指示,以防範不符狀況之設備,未經管控即逕自安裝之情況。經查於QLD-001(NCR)及MTD-013等程序書中對此類情形之處理均有所規定,然查證一號機RB EL-8200㎜之AHU-0103A之NCR-254案件(反應器廠房空調箱線圈無N Stamp),發現該設備早在91年11月安裝,但NCR遲至93年6月才開立,係安裝後才開立,已違反前述有關規定,顯示設備進廠驗收時未及時管控;此外,該AHU之另一NCR-332是外層局部損壞追蹤案,現場並無標籤,經查係遺失所致,請儘速補正。
(二)為防止NCR現場指示卡遺失, QLD-001程序書(NCR)曾於今年4月12日修訂6.4作業程序(版次5),要求主辦課根據QLD-001-6紀錄表每3個月現場查核一次課內所屬NCR項目之標示是否完整存在;經查證結果,至本次視察前,相關課均尚未建立查核紀錄。同時在查看現場掛卡情行時,發現已結案之NCR指示卡仍有掛在設備上之情形,並未根據程序書6.5.1.7撤除隔離標籤。另外,現場多數NCR指示卡也與上次視察RBCW系統一樣,放置於保養卡儲放袋內,並未另行掛置。
(三)根據SEO作業程序書適用範圍2.1中敘述,SEO負有處理施工處與核技處間之作業,程序書權責區分5.0及作業程序6.0中也有處本部支援事項。據瞭解,核技處自今年4月開始,廠房佈置、土木、機械及核能等課已陸續遷至工地辦公。建議SEO在處本部支援方面,宜朝縮短流程因應,以增加時效;長程方面,規劃調整其功能,避免作業重疊。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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