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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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CS - 95 - 007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6 年 10 月 3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核一廠二號機EOC-21大修視察,請編修直流配電系統程序書,力求其合理性及完整性,並確實遵守程序書。
注意改進內容:
一、充電機檢查維護及容量測試部份

查閱程序書756.8「125VD C 系統第6A、6B 台充電機維護檢查程序」內容,發現充電機6A、6B並無進行運轉規範SR 3.8.4.6所規定〝能提供電流≧140A且電壓≧129V並持續2小時〞充電機容量功能測試之相關步驟,但其餘安全相關係統充電機1、1/2、2(程序書756.13.1)及充電機DG-5 A/B(程序書756.7)內皆有。電氣課雖說明執行程序書609.3「125VDC蓄電池放電試驗」後有執行充電機6A、6B容量功能測試,既無明確之程序書測試步驟,亦無任何書面紀錄。在本會視察員要求重測後,10月5日試驗結果符合規定,請修改程序書以符合實際需求。

二、蓄電池放電試驗部份

所有電池組執行放電前之充電過程,因置於均衡充電(約139V),故所有電池組的放電試驗是在蓄電池端電壓>135 V為起始點。設想設備發生喪失AC電源,電池組正常應在浮動充電(約132V),端電壓應只在130V~132V間即開始供電負載放電,顯然本測試與實際狀況不符,應訂定合理之放電測試方法以符合實際要求。
9月13日查核程序書609.3「蓄電池放電試驗」(匯流排#4),執行額定容量放電測試之紀錄,9月13日進行電池放電至6小時後,編號10、42電池電壓已降至1.76V,未準備隔離,放電6.5小時後,電池電壓降至1V以下,顯然對電池已造成傷害。依程序書規定額定容量放電測試時,當量測任一電池電壓降至1.75V時,應將該只電池隔離。事後電氣課已澄清證明該電池仍是可用,但請依規定遵守程序書執行。
9月22日查證進行程序書609.3「125VDC蓄電池放電試驗」(匯流排#7),發生誤用額定電流不足的BKR進行測試,造成BKR跳脫而重做。因每組蓄電池電路架構不同,放電連接方式也不同,請將放電之連接方式放入程序書述明。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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