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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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5 - 006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6 年 05 月 08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二十二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或參考採行,並請於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並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以全案方式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說明未結案部分之後續處理現況,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設備倉儲、維護保養與廠務管理

(一)設備倉儲及維護情形

1.中五倉庫中RBSW Pump Motor Cooler,已安裝於Motor組件上,但現場Cooler與Motor設備之保養紀錄卡分開填寫、分開保養,且Cooler保養紀錄卡並未標示設備編號,亦未註明配合之Motor整個組件編號,無法確認該紀錄是對應何者。

2.於露天儲存場抽查RBCW碳鋼管管節,查核發現有一支五天前剛執行過巡查之管節有橡膠封口破裂,以及管節邊緣似被物品打到而稍有變形及鏽蝕等之情形。

3.露天倉儲有許多帆布及帳篷均已有破裂或損壞情形。

4.露天倉儲有些設備以帆布密封,對於防雨雖有幫助,但對通風情況似有影響,是否可符合法規有關通風要求之規定?建請整體評估或作必要改善。

(二)安裝現場巡查發現有如下缺失,請澄清改善:

1.部分管路之外接管口(Sockolet)之封蓋掉落。

2.有一管路有疑似受損未處理情形(#1RHR B)。

3.有一管路塗裝前,未徹底清潔及檢查,致有連同膠帶一齊漆上之情形。

4.現場仍有積水現象。

5.對於手動管閥之維護保養,為便於掌控設備狀況,本會第21次定期視察時曾要求仍應建立設備清單,與維護保養紀錄併存於現場。惟查核CB1-EL-8200-NMV-A維護保養紀錄,除發現設備清單仍未建立外,其維護保養指引並非管閥維護保養指引,而為管路及管支撐之維護保養指引。

6.現場可見有將施工架或工作梯直接架於管路上之情形,除請加強宣導外,亦請建立管制要求,以維護管路品質。

二、工程管控與品質稽查

(一)工程管控

1.施工階段前期以區域(Area)、房間(Room)為單位,後期則以系統為單位進行整體工程施工順序與時程之管控。考量核四以小包商方式發包,因此未來機、電、儀之安裝作業,易各自為政,互相干擾(Interference),而發生干擾時,亦易因牽涉多家承包商,協調不易,因此宜有一個具有強力權限的部門負責協調、裁決。

2.依據IPS,汽機廠房EL.30500樓層(運轉樓層)預定於2006年5月底完成,依日本志賀2號機之經驗,在此樓層完成前約1年,冷凝器已安裝完成,然核四廠至目前仍未進行主冷凝器之安裝,工程進展似不順利。建議聘請具ABWR施工經驗之專家協助工程管控等重要作業。

(二)品質稽查

1.品保小組94年11月稽查偉傑公司(海水閘門製造及安裝工程)及95年度品保稽查計畫,雖均已按既定計畫執行,但CAR及稽查報告均尚未送受稽查單位,宜加速作業。

2.建議擬訂稽查計畫時,對執行安全有關、重要施工作業之承包商增加稽查頻率,對表現較佳者減少頻率。

3.對重要施工作業,如反應爐內部組件安裝等,建議品保小組審查部份程序書,並提供意見。

4.品質課對於施工程序中之停留點(hold point)或見證證點(witness point),除請確依程序書規定事先訂定外,建議可輸入電腦進行管制並便於查閱。此外於發現未達NCR開立之品質缺失時,仍應將缺失忠實記錄,並標示發現之時間,不可僅以口頭方式要求承包商更正,俾便於後續追蹤查證,且應於更正或修復查核完畢後,才進行文件之簽署並加註時間,以留下完整之品質記錄,並符合品保精神。

三、土木、結構施工作業與管理

(一)人員資格及訓練

1.抽查RBSW抽水機房工程包商(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品管及檢驗人員資格時,發現相關品管及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間均已過期,請儘速清查並改善。

2.抽查RBSW進出水暗渠及電纜管道工程包商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品管人員資格時,發現有一品管人員雖經龍門施工處認可具有土木品管人員資格,但查無該員之土木檢驗人員資格證明,該員應無法實際從事相關土木檢驗品管工作,建議該公司應儘速完成該員檢驗人員相關訓練,以符合相關人員資格之要求。

3.依據龍門施工處作業程序書LMP-QLD-029之規定,核能工程檢驗人員有關資料及工作與訓練紀錄應隨時登錄最新資料,並於每年年底或人員異動時,由主管課長進行年度銓定,並簽章、押日期於檢驗人員資料卡,但查閱上述相關紀錄時,發現施工處有經辦課並未按實際規定進行銓定作業之情事,有預先銓定審查紀錄情形,請予以改善。

4.查證龍門施工處水路課進行94年度及95年度檢驗人員經常性專業訓練執行狀況,發現94年度原擬定之檢驗人員經常性專業訓練計畫中,「陰極防蝕技術之應用」、「土木工程師對地震應有之認識」及「建物防水施工之觀念與技術」等資料研讀部分,並無相關訓練紀錄,可供查證;另95年度原擬定之檢驗人員經常性專業訓練計畫中之「深開挖安全觀測系統安全管理值之擬訂」資料研讀部分,亦僅保留2位檢驗人員之訓練紀錄,亦不符作業程序書LMP-QLD-029之規定,請予以澄清說明並改善。

(二)現場巡視

1.反應器廠房冷卻水抽水機房工程現場巡視發現工地及鋼筋加工廠內有部份箍筋之90o標準彎鉤的尺寸與長度不符規範要求,請施工處加強此方面之查核工作,以符合規範要求。

2.前項工程水道牆頂因混凝土澆置過高,導致角材被埋入,以及部份鋼筋鏽蝕情形嚴重,請施工處加強注意角材是否移除與鋼筋清洗,並注意鋼筋鏽蝕程度,以符合其結構品質要求。

3.同前項工程北側外牆上,非正常方式使用連桿固定模板,以致鎖件埋入混凝土中,請予以改善。另有關蓮蓬頭修補作業,請確實依混凝土修補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

4.反應器廠房冷卻水進水暗渠工程在止水帶安裝部份,發現三方向止水帶交接處在無相關施工詳圖與缺乏查證下,形成交接重疊情形,請澄清正確之施工方法,並檢討圖說未明確而逕行施工的適當性。

5.前項工程屬長尺度結構體,故每8公尺斷面處設置伸縮縫,該斷面應設置止水帶,使該斷面仍具有止水功能,經現場巡視發現伸縮縫局部滲水有鈣化物析出現象(鐘乳狀),請檢討該處之施工品質是否符合品質要求。

四、管路與設備安裝

(一)查核發現目前所用RBCW系統管閥檢驗表,其檢驗項目及見證點/停留點,與原始已核定之覆核表所列及圈選者有所不同,且跡象顯示其曾歷經多次之修改,惟均未依程序書QLD-003 規定於修訂後,重新進行新覆核表之核定,請檢討改善。

(二)RBSWPH之混凝土澆置前埋設鐵件安裝檢驗表(表號:C-215)之見證點/停留點覆核表,因檢驗作業權責變動,曾先後經水路課(93.6)及汽機課(93.12)複審,並核定不同之見證點/停留點,惟查核發現94年以後檢驗表之檢驗點內容仍有引用水路課所核定者(如:龍門水-040-C-215-023)之情形。

(三)查核管路及管架安裝檢驗表有以下發現及建議:

1.查核發現由施工處執行之部分檢驗作業,有在承包商尚未提出申請前,已經執行完成情形,此外亦有未註記執行時間之狀況。

2.銲接作業之檢驗及管制應為管路及管架安裝作業中之重要過程,惟查核發現部分之管路及管架安裝檢驗表有未將銲接作業列入檢驗內容 (如:M-023 R3),而以另行備註或其他方式(如銲道補漆),達到設置銲接檢驗點目的之情形。此一作法是否恰當,建議再做檢討並一致化。

3.由於目前使用之檢驗表多為通用性之表單,因此常有已設置之檢驗點被免除之情形,為減少施工作業人員因常有檢驗點被免除之印象,而導致檢驗點未通報及執行之可能,建議參考已有之施工經驗,檢討現行通用性表單之使用情形,期減少檢驗表中檢驗點被免除之情形。

(四)查核RBSW系統BOP部分目前完成之6支管路及管架安裝檢驗文件,發現開立公司除未提送完整之安裝自主檢查紀錄外(缺管架安裝自主檢查表及管路安裝位置量測檢驗紀錄,而所提送之管路安裝自主檢查表未訂定檢驗點種類),其目視檢測人員亦為尚未提送並經施工處審查同意之人員。而實際查核該目視檢測人員之資格銓定紀錄時,亦發現其部分之資格銓定程序資料並不完畢,不符開立公司SQAP-0908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授證作業程序書之規定。根據上述情形及依有關品保與規範規定,本項施工檢驗及檢測作業應不得執行,對此施工處除應檢討改善外,本項施工作業之目視檢測亦應重新執行。

(五)針對目視檢測作業,施工處至今尚未建立具體之管制要求及文件(QLD-017非破壞檢測管製作業程序書適用範圍未包含目視檢測,QLD-036僅限於銲後之銲道目視檢測程序),致管製作業無法實施,請儘速建立,以利經辦部門遵行施實。

(六)現場巡視

1.1E11-MBV-0032A(EL4800 RM318,CL 2,口徑300mm),位於工字樑之正下方,其馬達驅動器與工字樑間僅有約1~2cm之間隙,未來其維護保養作業如何進行?請澄清

2.巡視一號機CB廠房時發現RBSW系統之英高鎳管表面散佈有疑似銲渣之銹點,為避免腐蝕管路,請儘速加以清除,爾後亦請加強保護措施。

五、檢驗、試驗與人員資格

(一)依施工處發行「LMP-QLD-028測試設備校正管製作業程序書」6.12及6.13節之規定,經辦課應監督承包商執行及查核承包商之量測設備校正資料,惟配管課並未有相關資料可供查證。由於主要之量測設備均為承包商所提供,建議施工處對於承包商之量測設備校正查核,應規定建立查核管制機制並落實。

(二)依「LMP-QLD-012品質督導作業程序書」品質課應對承包商執行不定期之品質督導查核工作,經查其查核作業執行雖符合程序書要求,惟對曾經開立CAR之承包商,迄今尚未再進行不定期督導查核,建議對承包商曾開立CAR之項目部份應提高查核次數。

(三)依「LMP-QLD-029檢驗人員考訓及資格銓定作業程序書」查核配管課、汽源課及汽機課之RBCW及RBSW設備與管路安裝工程檢驗人員紀錄,發現汽機課有少數人員之訓練時數低於程序書之要求(30小時)。另建議品質課應於主辦課登錄後再確認訓練時數及訓練課程是否符合程序書要求,以避免因主辦課人員登錄疏漏,而造成檢驗人員年度訓練時數不足。

六、標示、不符合管制與SEO作業

(一)查證SEO有關文件稽催作業執行,發現在每週統計並追蹤FCR/CNR/CIR/FDDR/Shop Drawing等之稽催進度處理與追蹤結果欄中,多僅註明「已請顧問經理稽催」、「尚未到覆函期限」等,似無明確的稽催效果,建議加強主動性。另在人員建制上,有關儀電人員部分,仍請台電依承諾時程確實執行。

(二)中六倉庫現場RBSW等馬達之NCR掛卡與其他文件併置,其內容並未附上設備編號,萬一掉落時易造成混淆,若被送至正常設備上,將導致掛NCR之設備有被不當安裝之潛在問題,請就NCR標示之內容詳加規範,以免疏失造成困擾。

(三)查證TGD-151/151A有關RBSW馬達漏油事宜,發現每月追蹤項目所列為TGD-151而非151A,依NCR程序書規定,151A是取代151之編號,151A之認定欄位上已標示成立,理應以此列入定期追蹤執行項目;另外151A之內容也未見到任何簽章,請一併澄清。

(四)查證NSS-046有關RBSW泵2P21-P-0001C2修理之NCR,處理過程中,曾提到有關Hydro- Test 之 Pressure Boundary 破壞之疑慮,但文件內容中卻無有任何答覆,經詢承辨人員,表示此維修過程並未破壞壓力邊界。建議將來NCR對類似之追蹤過程應有明確之答覆內容。

(五)PPD-178係2P21-GUD-033管架與上方鋼樑接合銲道銲接方式與圖面不符案,根據 QC之NCR文件,目前處理程序至經辦單位審查欄位,但查經辦課則另使用影本進行管控,且已執行至接受設計單位審查欄位;即經辦單位與品質單位各有一份NCR,而處理現況不太一致,且已就現況使用改為修理,依規定也應改以178A案管制,建議改善。

(六)PPD-036係91年外購管節一端變形量超過法規規定之NCR至今尚未處理,理由係CTCI之修理程序書尚未送審。但根據目前處理程序,正準備進入設計單位審查,屆時若程序書送審時是否逕送核技處審查,或仍須由經辦課審查後,才送設計單位審查,請澄清。

(七)PPD-296係關於1P26-PSP-0092端銲道瑕疵處理後仍有缺陷之NCR,設計單位曾提出涉及ASME修理規定之多項疑慮,如前面NSS-046,追蹤過程並無任何答覆疑慮之內容,惟經配管課提供之資料顯示,CTCI之ANI曾於事後執行審查工作。目前該案雖已結案,同項提議,將來類似之案例於追蹤過程提出之疑慮,應詳加說明,另涉及法規疑慮部份,建議由ANI判定為宜。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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