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AN - LM - 95 - 002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6 年 03 月 0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二十一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或參考採行,並請於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並於二、五、八及十一月份,以全案方式提出後續追蹤答覆,說明未結案部分之後續處理現況,至全案結案為止。

一、設備接收、品質文件審查與管制

查核一號機RHR-A台熱交換器品質文件,針對其功能規格,有以下發現,請澄清並確認現有熱交換器能力是否滿足有關係統功能所需:

(一)其二次側RBCW最高進水溫度,GE ABWR SSAR(表6.3.9)要求不得高於43℃;而在龍門PSAR(表6.3.9)中改為37.8℃。

(二)Form N-1第16項之design pressure為3500 KPaG,與龍門PSAR表6.3-9中maximum primary pressure 3.8 MPaG有相當差別。

二、設備倉儲、維護保養與廠務管理

(一)中三倉庫設備定位管控經抽查,雖大致有依管控位置擺放,但亦發現有少部分設備未放定位情形,例如3400-74批有8箱任意放置於B-7及B-8位置,2支彎管放置於B-6位置且無存料標籤,4只Valve置於B-4位置且無批次標示,建議針對上述情形,再檢討改善設備定位核對作法,使之更趨完善。

(二)置於中三倉庫B1-01-1位置之4支Main Steam Hydraulic Snubber及露天儲存場之AM801X40加熱器均未掛維護保養卡,且加熱器本體表面已有銹蝕現象,請改善並加強對露天儲存場設備之維護巡視要求。

(三)反應器廠房EL12300西北側,仍可見有管節放置走道(其中1P21-915未墊高)任行人踩踏情形。

(四)反應器廠房EL4800西南側風管支架安裝,其電銲作業未提出動火申請,且未鋪設防火設施,致銲渣火花直接落於設備組件上,不符合工安規定並損及設備品質。

(五)現場逃生路線及滅火器位置圖有被任意移置或丟棄之情形。

(六)一、二號機反應器廠房、控制廠房、汽機廠房及輔助燃料廠房等,仍有樓板開孔處(包括穿越孔、Hatch、樓梯口)未依規定設置防止雨水流入設施情形,致廠房已封頂區域內仍四處可見積水情形,施工處應加以檢討改善,以符合改善承諾要求。

(七)輔助燃料廠房內發現7只核能級閥門(OG42-BV-10B CLASS 3,N-Stamp S/N 2069等)隨意放置淋雨,且均未掛保養維護卡。

(八)控制廠房EL.2900cm樓層目前已為通行動線之一,然未配合設置照明設備,施工處應速安裝照明設備,以維人員通行安全。

三、工程管控與品質稽查

(一)目前之Level I及Level II網圖均係以民國95年1號機商轉為基礎,已不符現況,施工處應儘早依工程現況重新檢討修訂,以利工程管控。

(二)為增進對全盤工程進展之認知並利於工程之管控,建議施工處對各Level網圖及各分項工程與相關重要工程作業(階段),均應思考其要徑(Critical Path)工程作業,定期進行追蹤管制並提送本會做為管制規劃之參考。

(三) 為更易瞭解CAR處理狀況,建議修訂 「改正行動通知彙總表」中 用以表示CAR處理情形欄位之說明用語。

四、土木、結構施工作業與管理

(一)RHR設備之安裝土木相關檢驗作業在92年6月到93年1月陸續完成,然由人員訓練完成時間為94年2月2日之情形顯示,相關作業及人員訓練程序不符品保要求,施工處應加以澄清、改善。

(二)比較不同批次之RHR設備Grouting之不收縮水泥漿試體之抗壓強度,發現其與混凝土試體相同,亦有強度離散過大之情形,請施工處加以瞭解並改善,以求品控穩定性。

(三)AFB土木工程施工部份,在EL6350樓版上外牆之止水帶安裝高程過高,止水帶埋入深度有部份不足情形,且所圍上的混凝土品質明顯較差(未搗實),日後敲除乳沫混凝土及打毛作業時,亦極易破壞止水帶安裝品質,請施工處就止水帶安裝過高及如何維護止水帶安裝品質,進行規劃說明並改善。

(四)一般外牆均有凹榫或凸榫的設計,經查閱AFB施工圖係以止水帶高程安裝繪圖表示,除澆置面位置表示不清楚外,止水帶安裝高程固定,限制安裝位置,亦非精確依圖安裝;又斷面設計與施工在凹凸榫設計的功用上,明顯不足,以上均請台電公司檢討改善。

(五)在AFB有關土木工程文件審查方面,塗裝作業發現部份塗裝人員證照有效期限與登記有效期限不同,形成現階段人員資格不符情形;鋼構塗裝檢驗程序書包括底漆、中漆及面漆,名稱與內容不一致,且各型號油漆膜厚要求不明確。而混凝土表面塗裝則因材料仍未經施工處核備同意,以致廠商相關程序書及人員檢定尚未完成,請施工處再加注意並改善。

(六) 在AFB在品管人員資格管制文件作業方面,發現無明細清單及資料未及時更新。另承包廠商品管主任到任已超過3個月,然尚未完成核能檢驗員訓練,卻已執行檢驗表之品管主任核章。上述情形施工處應加以說明澄清並改善。

五、管路與設備安裝

(一)針對現場環境及時機是否適宜待安裝設備器材先吊入工地存放之問題,施工處雖已依本會要求建立管制機制,以避免過早放置工地現場影響設備器材之品質,然由AFB廠房EL 4000所發現之管節、閥(OG42-BV-10B等共7只),配合樓版封頂需要吊入至今已近3個月,後續樓版封頂作業仍未見明顯進展之情形,顯示除前述之管制機制及要求仍需再檢討改善並落實,對於各工程施工時程之規劃及進程管控亦有再加強改善之空間。

(二) 為確保特別環境及作業項目之安裝施工品質,並符合法規之要求,建議參考一號機RPV穩定器安裝銲接人員技能模擬驗證之執行經驗,研擬管制辦法以明確規定需進行模擬驗證之施工環境、人員施工受限制情形及施工項目,以及驗證作業流程等,並便於遵循。

(三)參閱LMP-NSS-013機械設備安裝檢驗作業程序書發現,在由機械部
門負責施作之固定設備與迴轉機械安裝作業流程中,均有由土木課負責之施工項目(如6.2.4.4 檢視設備與基座間隙必須填實不收縮泥漿,並注意養生。),惟此項施工及檢驗項目有未見於程序書所附之機械設備安裝檢驗作業檢驗表,此外實際之作業查對表內亦有不需執行之註記(NA)等之情形。此除有無法反映程序書所訂之作業程序與要求外,亦令人有無法確知或掌握該項作業狀況之疑慮,除請檢討改善外,亦建議針對此類跨部門之連續施工作業(階段)研擬辦法,以協調、安排及管制各安裝作業階段之順序,避免一號機RPV基礎固定螺栓灌漿後養生及TEMPLATE可移除時機等,無人管制之情形再發生。

(四)於查核RHR系統設備有關檢驗表時發現,多數之檢驗表其於引用圖面做為檢驗標準及依據時,均有未加注引用圖面版次,或僅註記」依設計圖」未填寫完整之圖面編號之情形。依目前施工處檢驗人員執行檢驗作業時,多係參考存於承包商成套文件中圖面之習慣,為免圖面錯用,請加以改正或檢討建立管制機制,以避免圖面文件版次之誤用。

(五)查核程序書(LMP-QLD-017)及工程經辦課應負責執行之特殊製程管
製作業紀錄,發現對於非破壞檢測(NDE)檢測用物料(如PT檢測材料、RT底片)之品(性)質、儲存及管制權責均未規定,施工處應檢討補齊此部分規定並據以執行。

(六)針對已安裝之RHR系統設備(熱交換器與泵)均因NCR案件處理延宕(立案日期分別為94.1,94.3&94;.4),致後續安裝作業至今仍無法進行並完成之情形,台電公司應儘速處理改善。

六、檢驗、試驗與人員資格

(一)依「LMP-QLD-028測試設備校正管製作業程序書」6.12節施工處規定應審查承包商之管制辦法及監督其執行,經瞭解施工處在執行時並未留下有關查核資料,請施工處改善並保留查核紀錄。

(二)針對安裝前驗證試驗部份,經查目前仍未建立相關試驗計畫、程序及規定要求,施工處應加以檢討改善,以符合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第十一章之規定。

七、標示、不符合管制及SEO作業

(一)為降低NCR現場掛卡遺失之機會,建議將目前NCR現場掛卡放置在其它工作項目文件塑膠袋(如:設備維護)之做法,修改為單獨掛立。

(二)針對CIV-424 NCR案處理過程中:NCR案經裁示重新成立,但資料以即逕行抽換更新方式完成建檔手續;新NCR是否成立之認定理由及審查意見是否接受均由簽辦課越俎代庖填寫等未符合程序書規定,以及工程專業介面及認知差異,影響案件結果判斷等之情形,請施工處檢討現行規定程序,以兼顧品保程序並減少工程專業間認知差異之影響。

(三) SEO程序書已於今(94)年十月底發行,對於辦公室人員編制均有規定,然目前實際仍未達到應有之建制與人數,台電公司應儘速建立完整編製,俾能充分發揮SEO成立的原定功能。

(四)目前對逾期未結案之NCR、FCR及CIR等案件,SEO雖已建立追蹤稽催作法並執行,然有關規定並未納入有關程序書中,建議將之納入俾便體制化。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能安全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nus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