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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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4 - 014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5 年 10 月 31 日
注意改進事項:
龍門計畫第二十次定期視察建議改善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請針對本次視察發現及建議,進行檢討改善或參考採行,並請於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全案方式提出第一次處理改善答覆及澄清說明。後續之答覆及澄清說明,亦請每季以全案方式針對未結案部分之事項提出追蹤答覆至少一次,至全案結案止。

一、施工(程序、說明)與品質要求文件準備
經查一號機RCCV liner第九層Penetration開孔前檢驗,中船/新亞/台電會驗之垂直Tolerance紀錄發現:PN40之實測紀錄手稿為14551mm與電腦打字稿14501mm有異 (圖面高程要求為14550mm),請改正。

二、施工文件發行與品保紀錄管制

(一)依核四工程品保方案第六章文件管制之規定,文件應包含竣工文件。惟發現施工處至今仍未針對竣工文件之範圍、管制方式等制定其作業程序書與管制辦法等相關管制機制,請改善以符合品保要求。

(二)有關文件管制之審核、發行及修訂等之品保管制規定,經查部分作業程序書,建議針對下列情形進行改善:

1.「(PMD-001)作業程序書發行/修訂管制作業程序書」中有關修訂作業規定中未明訂舊版處理作業方式、第6.6節之程序書修訂提案,若依6.3節辦理則可改由副主任批准,以及未訂定變更達一定期限,須重新改版發行之期限規定等,建議再做檢討,以符合文件管制的品保要求。

2.「(QLD-025)全面品管手冊制定、頒行與修訂作業程序書」雖未明定有修訂內容應在文件上或附件上加以標示之規定要求,但實際上有在執行,建議將此項良好作法增列於程序書中。

(三)承包商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未將「文件管制」要求品保項目規定,明訂於該作業程序書中,不符合本項品保要求。此外在監督承包商執行方面亦缺乏具體之管制辦法。

(四)施工處雖已依核四工程品保方案第十七章品質保證紀錄規定,建立「(QLD-007)品保紀錄管制作業程序書」,惟該程序書主要係針對設備交運工地接收及施工中產生的品質文件,對於台電公司核技處、核安處等單位產生之品保文件及日後試運轉相關品質文件等,目前均無明確的移交管制辦法,請研擬改善。

(五)承包商文件審查作業程序書未將「品保紀錄」乙項要求規定,明訂於該作業程序書中,不符品保要求,而施工處亦缺乏監督其執行之管制辦法,請檢討改善。

(六)施工處發行之作業程序書涵蓋工程驗收及工程移交兩項,惟有關工作分屬施工處與承包商及核四廠間的作業程序書,其間之介面問題是否有加以考慮,建議再檢討其內容之適當性。

(七)管制作業執行

1.依規定各課須負責經辦工程之承包商往來文件、資料管制,並協助工管課處理承包商文件、圖面之版次更新,與舊版回收作業。惟經查證發現,僅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各課合計共有7816張應繳回而未繳回之舊圖,不符合過時或失效之文件管制的要求,請再檢討回收管制辦法,以符合防止誤用及品保管制之要求。

2.建議前項作業在進行稽催統計時,能將應繳回日期或前版領用日期管登,以提供逾期比對,加強稽催之參考。

3.資料中心雖每月均會定期清查品保紀錄調閱狀況並針對逾期案件進行稽催,惟發現每次僅針對當月之調閱紀錄進行清查,對以前之調閱紀錄則未再做清查,致對非清查當月之逾期案件,出現有未能掌握及進行稽催之情形,顯示管制之執行仍有待加強。

4.「建廠安全及品質審查作業程序書」經訪談品質課人員發現已有多年未召開該審查會,請施工處說明原審查會功能是否已有相關性質審查會取代,並檢討該程序書的存在價值。

三、採購與器材標示管制

(一)採購相關作業錯綜複雜,龍門施工處之採購品保規定及說明等文件,僅依循全面品管手冊第一篇第六章(採購)之規定進行編寫,其內容形式相當於作業指引,以強調符合品保項目之作業要點為主,對於諸如:作業事項所對應之程序書、採購流程等均付諸闕如。而從訪談初次辦理採購人員得知採購相關作業執行時,仍須諮詢資深人員提供經驗協助方得進行,顯示有關文件無法提供完整的採購執行程序全貌,讓使用者一目了然,因此顯然未達到訂定之目的。建議可在適當文件上指出相關的程序書及流程並加以說明,使經辦者瞭解各項規定以利遵循。

(二)於採購相關程序書執行介面方面,相關程序書中對有關之介面說明並不周延,面對複雜的採購程序此一情況,執行上恐不免有疏漏之虞。例如「(QLD-005) 採購文件管制作業程序書」與「(MTD-004) 內購器材採購作業程序書」依採購法進行相關招標程序時,兩者有先後關係;另「(QLD-008) 供應商作業程序書」及「(QLD-035) 發包工程廠商內製設備運送前檢驗及工地驗收作業程序書」,兩者之間亦與QLD-005有介面關係存在。但在QLD-005中均未明白說明之間的關連,以提醒採購人員注意。建議程序書中宜增加對相關程序書間的關係之說明,防止掛萬漏一喪失執行時機,致間接影響品質之情形發生。

(三)程序書內容訂定方面,外購及內購後的驗收階段分別由外購材料驗收(MTD-013)與內製設備或器材的驗收(MTD-005)等兩份程序書執行驗收任務,前者除以進料檢驗報告(RIDR)進行查驗外,程序書內容較為詳盡,後者並無查對表可供遵行且較簡略。另外,承包商用於工地的材料、零件、組件及半成品之標識及管制方面,目前僅銲接材料部分有程序書執行管制,其他是用檢查表取代。建議在不同程序書上執行類似工作時,內容編寫應儘量相同,力求標準化,亦或執行類似工作時,宜由建立通用的程序書,確保品質要求一致,並便於執行。

四、特殊製程管制

(一)目前施工處除對銲接人員訂有管制辦法,管制承包商作業人員資格之銓定、維持及註銷外,其他之特殊製程項目並未建立對承包商作業人員資格之管制要求及作為,考量人員資格在特殊製程作業中之重要性,建議施工處能研擬有關之管制辦法,以建立具體之規範及管制要求。

(二)針對塗裝物料之儲存情形,建議施工處能建立管制要求,並於查核作業執行後留下作業紀錄。

(三)視察過程中發現部分銲接管制及檢驗作業紀錄文件之歸檔管理,有未依「(LMP-QLD-007) 品保紀錄管制作業程序書」規定執行之情形,請澄清品保紀錄是否於移送DCC時才需依LMP-QLD-007之要求執行?又對於目前所謂無需移送之品保紀錄文件其管制要求為何?

(四)針對承包商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現況,施工處已建立承包商定期提送之要求作法,建議能將本項要求納入適當之文件中,以成為制度性之要求。

五、 檢驗與試驗管制

(一)在檢驗作業通報方面發現有關之作業程序書中,並未訂有具體之通知方式或要求,但在部分施工說明書中則見有明確訂有通知之方式及時限要求之情形。在實際執行上則不僅各單位之做法不一,且與施工說明書中之規定亦不完全相符。鑑於以往曾發生停留檢驗點未執行之情形,建議施工處明訂檢驗通報方式,以釐清相關作業權責。

(二)雖然目前控制廠房鋼結構及反應器基座銲接檢驗人員資格要求及權責疑慮問題仍在持續處理中,惟鑑於工程檢驗人員資格符合法規要求及完整執行法規要求權責,亦為確保工程品質符合法規要求之重要要項之一。建議施工處應參考「龍門初期安全分析報告(PSAR)」中有關法規使用情形,針對承包商應法規要求設置之檢驗人員研擬有關管制辦法,除確保檢驗人員品質及明確其權責範圍外,期督促其落實執行各項檢驗作業。

(三)依品保方案第12.2.2節之要求,施工處負責審查承包商用於工地的量測及試驗設備校正、維護及管制辦法,並監督其執行,然查閱「(LMP-QLD-028) 測試設備校正管制作業程序書」發現,其中僅有要求承包商提送管制辦法至工程經辦課之規定,至於其後之審查、監督及查核作業等之權責則未有所規定,亦未見執行,施工處應針對此一情形檢討改善。

六、設備搬運與儲存管制

(一)針對搬運吊裝作業施工處之檢驗執行情形,主辦課及品質課人員均訂有見證點(Witness Points)及停留查證點(Hold Points),但相關檢驗結果卻記錄為”NA”。何以工作前已訂為見證點或停留查證點,實際上不能據以執行,顯示作業制度或執行上仍有改善之空間。

(二)施工處曾簽可重件搬運及吊裝工作執行前,應填具”施工現況通報表”,其目的為重件搬運及吊裝工作執行前能告知原能會,但經查部分作業未執行通報,此項簽可規定亦未列入相關程序書,是否因此無法徹底執行,請加以檢討改善。

(三)查核第42分項重件搬運及吊裝工程施工計畫(一號機RHR及HPCF PUMP重件搬運及吊裝作業),有以下情形:

1.本項作業實際上係分多次針對不同之器材設備執行吊裝定位,但相關設備器材吊裝定位檢驗表僅有一份,顯示相關作業檢驗不完整。

2.其工作程序安全檢查表計6份,顯示此項作業依時間不同執行6次安全檢查,但無法分辨檢查之設備,顯示紀錄不完整或表格設計不良。

(四)依NQA-2 Part 2-15要求,B類設備(例如Coolant Pumps)其作業程序書內容應包括緊急狀況之考量並記錄,但RHR/HPCF Pump之重件搬運及吊裝工程施工計畫書並未列入此項要求。

(五)「(LMP-MTD-007)器材裝卸與搬運作業管制程序書」,規定依據其所建立之作業程序書應由主任核可,然查核發現相關工程施工作業文件均係由承包商編寫,且僅由課長核可,不符合規定。

(六)查核二號機6台EDG 現場儲存維護保養情形時,發現其設備標示情形不符合規定要求。

(七)抽查承包商於工地自存器材之管理情形,發現1C12-T-LT-0001A1 Filter Elements(放置區B1-2-3)及1P21-P0001A1-B M-16 Dowels(放置區B1-2-2)二項組件之部分組件已有生鏽及積灰之情形,顯示儲存維護保養並未落實。

七、倉儲及現場巡視

(一)在現場巡視過程中,發現現場供施工人員上下工作場所使用之鐵梯架(如:D/F至下乾井與溼井、跨越RCCV Liner至RCCV內部),仍有部分有未固定牢靠或過於簡陋無手扶欄杆,致人在其中會有搖擺不定,甚或讓人產生恐懼感之情形,在安全考量上不甚理想,建議應予改善並加強必要的安全扶手和安全索滑下阻擋裝置,避免造成工安事故。而在未改善前部分梯架務必嚴格要求必須使用安全索。

(二) Turbine Building Cooling Water Heat Exchanger目前儲放在馬路邊上,據悉尚需存放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才會移走,為確保設備安全,建議移至遠離馬路之處所存放。

(三)露天儲存場上置放的防雨棚,因颱風關係帆布破亂不堪,鐵架變形扭曲,考量台灣颱風頻仍,建議改用強度較高之棚鐵架以補強。

(四)露天儲存場存放之管節除很多已有銹蝕之情形外,甚至標示亦有些不清楚,不易分辨管節是屬於那一系統。

(五)二號機附近放置4台大型汽水分離再熱器(MSR),若需長期存放,建議至少在本體上部及側面之人孔(檢查孔)等之法蘭(Flange)處以塑膠布(Sheet)進行保護以防生銹。

(六)最底層已安裝完畢之馬達(設備、閥)有Space Heater,保管狀態無問題(非常好),但Space Heater通電用之臨時電纜與其他臨時電纜難以識別,重要的電纜宜有標識,以避免被誤撤除。

八、設備安裝

(一)一號機反應器廠房最底層已安裝ECCS泵等設備及主要管路,但設備周邊未發現有運轉維護所必要的架台及大型閥之操作平台等,據說並未有此設計,建議這些平台最晚應在這些區域的小管、電纜導管、儀控管路等施工之前設置,以作為配管施工之工作架台,減少臨時性工作架台之設置。若等流程(Process)設備安裝後才施工的話,因有空間之限制,可能無法裝設必要之平台,也有可能為避免干擾而不得不變更改造原有的流程設備。日本是以Open-Top工法先將這些平台吊入,在配管工事開始前先裝好,作為配管施工之工作架台,以減少臨時性之工作架台。

(二) RHR泵室之樑與HVAC風管(Duct)有互相干擾情形,大型電動閥上部之抽吊空間可能(高度方向)不足。在機器設備及閥類之分解檢查上,確保必要的空間極為重要。在設計階段必須確認不會和牆壁、天花板、主要設備等干擾。大型閥分解檢查時在閥上部必須有吊具(吊掛Chain Block等Hook之Attachment),現場並未發現有此類吊具,亦未發現將來設置吊具所必要的埋鈑。管路施工後,在無工作架狀態下設置吊具相當辛苦,故建議與管路施工並行安裝。

(三) RCIC汽機/泵之混凝土基礎正施工中,Common Base(機械座台)下部灌漿(Grout)預定隨後進行,Base中央雖有灌漿孔,但無通氣孔(Air Vent Hole),感覺很難確實使充填水泥漿(Mortar)(未含小石)流到各個角落,故必須採用流動性較高的Mortar慎重作業,或是與設備廠家協商在Base鑽孔作為通氣孔。

(四) RCIC汽機/泵以覆蓋塑膠布(Sheet)之狀態保管,這應是混凝土基礎台之加工施工中不得已的措施,施工結束後將長期置放於現場,應依設備重要度進行保養維護。

(五)牆壁有細心施作之線槽(Slot,直線形狀凹槽),建議了解其是否會影響牆壁之除污,成為輻射防護之弱點。

(六)目前配管工程完成後,施工用工作架台均會撤除,但管路水壓試驗,及其後之保溫作業仍須用到工作架台,均須再重新安裝,故留下必要之工作架台才比較有效率。

(七) ECCS泵出口管路已施工完成,除了管路連結泵之法蘭(Flange)以外,已大致銲接完成,未來出口側管路水壓試驗不知將如何進行,此外管路沖洗時,若設備側有須要將泵旁通之要求時(日本作法為旁通),不知如何進行?此方面有必要檢討。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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