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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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94 - 01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5 年 10 月 0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請加強落實偵測試驗執行之管制。
注意改進內容:
一、依據核二廠運轉規範16.4.1.4.2之規定,於機組起動抽出控制棒之前,及於機組降低功率達到棒位型式控制系統之低功率設定點(LPSP)而控制棒禁止移動模式自動功能啟用之前,必須進行所有控制棒可用性狀態驗證。

二、經查94年09月01日泰利颱風期間,由於核一廠及核二廠廠區風速於04:05均已達13級風(37.0m/sec),核二廠依運轉規範16.6.14之規定,一、二號機機組分別於04:40及05:00降載至反應爐熱功率20%以下運轉,但一、二號機機組於反應爐熱功率達20%之前,並未依據上述運轉規範16.4.1.4.2執行相關之控制棒可用性狀態驗證。經查證發現,針對該偵測試驗,電廠亦無建立相對應之偵測試驗程序書,以供運轉人員執行。

三、核二廠於參考Grand Gulf電廠及ITS相關章節之規定,並未發現有相同之偵測試驗要求可供依循,因而先行擬定暫行措施做為因應。同時,對於該偵測試驗未有明確對應程序書可供依循乙事,亦將擬定清查計畫,平行展開進行清查。

四、本案核二廠未依運轉規範執行偵測試驗原應屬違規案件,經考量此項偵測試驗之合理性,仍有待澄清,本案爰以注意改進事項請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善,加強落實偵測試驗執行之管制,並避免再發生類似事件。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運轉規範16.4.1.4.2/1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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