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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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94 - 009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5 年 09 月 12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請 貴廠針對近日發生之LPRM指示突降後續處理程序之適宜性,提出檢討改善。
注意改進內容:
一、於九十四年八月十日05:08 貴廠一號機LPRM 30-15-C指示突自53.6% 降至43.0%,運轉值班人員開立LPRM 30-15-C請修單,且依程序書760.6於06:23將LPRM 30-15-C所屬的APRM C控道旁通,逕行調整APRM C控道的Gain,使讀數從97.95﹪CTP調至99.46﹪CTP,並於06:24將APRM C控道恢復正常,在此調整APRM C控道期間,運轉值班人員並未宣告APRM C控道INOP並進入LCO。

二、此次LPRM 30-15-C指示突降10﹪,雖有開立請修單,但在肇因未明前就逕行調整所屬APRM C控道的Gain,且計算所調整APRM C控道讀數的差值約1.51﹪,仍小於運轉規範表16.4.3.1-1註解d必須小於2﹪的規定,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將APRM C控道置於旁通調整其讀數,是否有其迫切性與必要性;又程序書760.6沒有規定APRM 讀數與CTP相差值大於多少才需要調整,因此需要執行之時機不夠明確。

三、另此次運轉值班人員依據程序書760.6調整APRM 控道的Gain,認為屬於運轉規範SR的範圍,只要在值班日誌上登錄執行程序書760.6,以進行AOT之時限管制,而不需要登錄LCO。然程序書760.6為非定期執行屬於校正程序書,不在600系列SR範圍內,且機組運轉中若APRM 控道讀數偏移,依程序書760.6作APRM讀數調整,此校正作業應屬矯正與工程判斷範圍,不屬SR範圍,因此執行程序書760.6就不能視為執行SR,即AOT的管制方式不能比照SR。因此,此次APRM旁通造成該APRM不可用時,應依據運轉規範16.3.3.1之規定宣告INOP並進入LCO,且在值班日誌LCO欄內登錄,故電廠目前之執行方式應加以檢討。

四、請核二廠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運轉規範16.3.3.1、表16.4.3.1-1註解d以及程序書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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