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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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4 - 007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5 年 06 月 09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核四廠一號機RPV安裝視察建議改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一、基座支撐托架鑽孔以及基座支撐托架上鈑平面加工兩項工程,分別由中船公司及中鼎公司負責施工,工程介面劃分確實有改善之空間,建議施工處如能重新整合,使承包廠家之事權統一,並採行較精密之加工方法與較高精度之測量技術,應可有效減少施工介面衝突與爭議,更能有效掌握施工品質與時程。另外,部分量測工具仍然沿用捲尺,根據坊間出版之測量學書籍所述,捲尺測量技術可能產生(1)捲尺未拉直(2)對點不準(3)最小刻劃以下讀數估計不準等偶然誤差。建議施工處應督促核四承包廠家,採用更精準測量技術,儘量降低人員操作因素(Human Factor)可能誤差,才能更有信心確認工程介面條件已完全符合原設計規範。

二、Template為安裝地錨螺栓之特殊工具,目的在確保120支地錨螺栓與RPV支撐裙鈑螺栓孔之間,其工程介面條件能完全吻合。一號機RPV安裝使用之Template已經喪失其原設計目的,建議二號機RPV地錨螺栓安裝仍應回歸施工規範與程序書規定,若承包廠家仍執意採行一號機施工方式,則應修改施工規範與程序書,以期符合品保體制並確實反映現場施工實況。

三、基座支撐托架內部混凝土強度須達到設計抗壓強度或更高才能將Template移除,此一施工規範要求相當明確。從落實品保制度的角度著眼,如果台電公司認為此規定無意義且不合工程常規,應正式要求原設計者更改規範。雖然RPV安裝已完成,仍建議台電公司應儘速澄清此規範要求之適用性,並作為二號機地錨螺栓混凝土施工之依據。

四、中鼎公司因地制宜採用逐一將單片承載鈑吊運入基座內部再行組合安裝之施工方式,明顯與程序書規定不符,經完成作業程序書變更後,中鼎公司再依據修改後程序書繼續進行後續安裝工程。雖然二號機承載鈑為單一工件,不至於再出現類似狀況,仍建議施工處督促承包廠家預先掌握,先期徵詢原設計廠家意見,預先配合工程現況修正相關程序書。能確實遵守程序書及施工規範要求,應是落實核四工程品管最重要之品保原則。

五、本次搬運及吊裝計畫書分別由海陸運輸公司及MAMMOET公司各自規劃編寫, MAMMOET公司在此次吊裝計畫案中,為因應突發事件,在防範吊運意外上,對於遇緊急狀況時之人員疏散等規劃相當嚴謹,雖屬MAMMOET公司規劃之個案,但實際上若發生時,勢將影響整體吊運工作。作為整體吊運工作之一環,理應在作業展開前透過協調會充分規劃,並視狀況事先安排人員訓練或講習。經查詢結果,得知作業全程除對防火及醫護外,對於足以影響共通性問題之狀況,如可能導致作業中止之負面環境等,並未詳細規劃或加強訓練,使面對問題時能協調一致。建議審查各承辦單位之計畫書時,對涉及影響整體性工作之應變措施宜加以協調整合,以確保人員及設備安全。

六、一般而言,現場施工者必須遵循施工規範與程序書,品管、品保等亦必須依據施工規範與程序書執行相關品質作業。然而施工規範與程序書亦可能有誤,及早發現並更正相信更能厚植核能工程品質堅實之基礎。本次吊運期間,在待吊區拆卸支撐裙鈑之儲運架時,基於工安規定,不得在懸吊物底下施工。因事先未考慮到此項,導致須臨時製作支架,將RPV置於支架上進行拆卸儲運架及清理等作業。由於係一臨時增加之步驟,工作涉及分配支架及吊車間之負荷及選用適當材質等。根據品保程序規定,更改執行步驟時,主要考量是無負面影響,再為確保工作順利,因此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文件,應依管控程序修訂及核定使用。經查證結果,得知本次作業並未依規定處理,雖順利完成,但過程並不夠嚴謹亦不符合品保規定。建議對於作業期間,面臨不符作業程序之步驟,應依品質保證規定修改程序書。

七、本次進行RPV吊裝作業時,地面上曾預先鋪設之橡皮鋼絲墊板,經證實無法承受自走式油壓特種板車多次輾壓,建議應預先列入考量,督促承包廠改善,俾便日後執行RPV吊裝作業時更臻完善。

八、RPV爐體垂直度測量係利用鋼尺上之刻度,然而鋼尺最小刻度為0.5mm,而在爐心側鈑支撐平面中心點CB之合格標準為0.6mm以內,所幸此次測量結果相當明確,倘若測量值大於0.5mm,將可能產生爭議。目前玻璃蝕刻量具頗為精密,且國內民間廠家均有承製能力,建議考量訂製0.1mm刻度精度並經校驗之玻璃蝕刻量具,相信測量結果必能更精確,也可有效避免量具因素而衍生之爭議。其次RPV爐體垂直度測量僅留下測量數據,並無影像紀錄可供佐證,鑑於其特殊性與重要性,利用光學技術將測量時之垂直儀中心標記、細鋼絲交會點與精密量具同時成像,應是可以考量作為建立佐證影像紀錄之方式。

九、螺栓鎖磅扭力值之設計,工程上考量之因素有:螺栓材質、尺寸、材料降服應力、設備溫度及壓力等參數。核四廠RPV 地錨螺栓材料為SA540 B23 CL3,螺牙尺寸為M64。參考美國電力研究所技術報告EPRI-NP-5067, Good Bolting Practices, A Reference Manual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Maintenance Personnel, Volume 1:Large Bolt Manual,第89頁TABLE H --Torque Chart for 50% of Yield Using a 0.2 Nut Factor and Room Temp Yield Strengths, UNC Thread Series,此表中對於2- 3/4英吋SA540 B23 CL3螺栓鎖磅扭力建議值為14687 ft-lbs,約為19901 N-m。核四廠RPV地錨螺栓鎖磅扭力設計值僅為470±98N-m,約僅為EPRI I-NP-5067報告中建議值之2.36%,二者之間差異相當懸殊。建議台電公司請原設計廠家GE公司,再度確認地錨螺栓鎖磅扭力值之正確性,GE公司應有義務提供470±98N-m之設計依據與工程考量。

十、依據GE公司施工規範「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eactor Assembly, 26A5271」,其中6.22節 RPV Stabilizers對於RPV穏定器安裝要求僅有簡短一段文字敘述:「Installation of the vessel stabilizers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Reactor Vessel Stabilizer Installation drawing.」,GE公司施工規範「Installation drawing Stabilizer, Reactor Vessel, 105E2576」中有關穏定器安裝調整之規定已於前文中敘述,然而規範中對於Heat-Up狀態下,反應器之溫度、壓力並無明確定義,鑑於RPV軸向及週向熱膨脹伸張量(Thermal Expansion)與其溫度、壓力直接相關,且其調整作業的確存在現場施工困難度,建議台電公司相關單位(核技處、龍門施工處、核四廠)儘速釐清穏定器安裝調整規定,並妥善研擬方案以克服現場施工困難。

十一、依ASME NQA-2之規範, RPV區域已進行2級(RPV內部)及3級(RPV外部)管制,經查證結果,其管制作業並未落實,人員進出仍有未依規定登記情形。如何才能作好人員機具之管制,及應由何者執行及管制站設置地點等,施工單位應儘速檢討改進。

十二、RPV自3月26日已開始進行現場充氮儲存,至3月30日充氮壓力達0.2kg/cm2 ,3月29日曾發現洩漏情形,經迅速處理後已止漏。雖然承包商(中鼎公司)曾於充氮期間進行4次洩漏偵側檢查 (約一天一次),但由於RPV下方之工作人員,每一時刻均須承受氮氣洩漏之潛在危險,施工單位應速裝置連續洩漏偵側預警裝置,以維護工作人員安全(連續洩漏偵側預警裝置已於4月4日裝置並測試完成)。

十三、目前RPV所在區域設置有四台抽排風機等臨時通風設備,其通風能力是否足以防止RPV外部產生凝結水,避免影響儲存品質;及日後底座區域大量焊接作業進行時,能否保持工作環境良好空氣品質及噪音問題等,建議宜儘速處理。

十四、目前執行之各項管制作業似乎缺乏完整之執行計畫,如RPV安裝後之頂部遮雨棚經兩個月,至五月月下旬才安置完成,稍嫌落後。另外穩定器安裝作業遲至六月上旬尚未安裝完成,所幸期間並無較大規模之地震發生,否則設備可能受損狀況之評估,將直接衝擊到核能安全之層次。本會同仁曾於93年12月提出建議,然而施工處與中船公司、中鼎公司因RPV安裝時程緊迫,未能事前詳細研究,預先發現施工圖面衝突以及現場施工困難度。台電公司作為工程管理者,應擷取寶貴經驗,事先未雨綢繆,才能使核四工程更順利推展,核能安全更有保障。

十五、就品管及品保立場而言,現場施工者必須遵循施工規範與程序書,然而施工規範與程序書亦可能出錯,宜秉持求真之精神,及早發現及更正,相信更能厚植核能工程品質堅實之基礎。另外,一號機RPV安裝作業已順利完成,對於本次視察所發現之缺失及施工處自行發現檢討之事項,建議台電公司審慎評估後再決定二號機RPV安裝時機,以降低後續工作之複雜度及風險。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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