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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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KS - 94 - 004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5 年 04 月 22 日
注意改進事項:
值班人員未確實依運轉規範之規定執行主汽機超速保護系統偵測試驗。
注意改進內容:
一、依據核二廠運轉規範16.4.3.8.2.A之規定,主汽機節流閥、調速閥、再熱閥及中間閥等各閥,至少每31天應由運轉位置執行一次全程動作。另依據核二廠運轉規範16.4.3.8.2.B之規定,至少每31天應執行上述各閥由運轉位置進行全程動作之直接觀察。

二、經查94年03月21日核二廠一號機為配合機組更換控制棒佈局及清洗水箱,機組負載依計畫降載至500MWe,值班隨後乃依據程序書620.1「汽機閥每月動作試驗」及程序書620.2「每月汽機閥動作試驗觀察」執行上述主汽機超速保護系統之偵測試驗。經查證該機組降載至500MWe時,主汽機調速閥GV-1/4已全關,但於機組降載過程中,值班並未依程序書620.2「每月汽機閥動作試驗觀察」之規定,派員執行試驗閥動作之直接觀察,與上述運轉規範16.4.3.8.2.B之規定並不符合。

三、請台電公司針對上述值班人員未確實依運轉規範之規定執行主汽機超速保護系統偵測試驗之缺失確實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運轉規範16.4.3.8.2.A/B、程序書620.1/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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