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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94 -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5 年 04 月 14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核能二廠防火安全視察」之檢討改進事項。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火災預防功能
1.相關火災危害分析資料,歷經多年來進行設計修改案,至今並未予以更新,亦未建立適時更新之機制。此外,在執行現場設備設計修改時,雖已考慮到設計修改對原有防火功能之可能影響,然在後續審查與處理程序上,亦仍有待建立與加強改善。
2.程序書107「消防計畫」及1420「救火程序」中關於火災之通報程序並不一致,控制室值工師、工安課及消防班三者之間之通報次序應檢討並力求一致化。
3.建議核二廠應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之內容加以審查,且對於申報書中所列之缺失應簽陳主管了解後,指派相關課進行改善。
4.基於核二廠若發生事故,廠外消防隊支援之必要性及時效性,建議核二廠儘可能排除困難,繼續實施對消防局第四大隊支援人員年度輻防訓練及每週之通聯測試。
5.電廠目前並未依相關規定將高效率空氣過濾器、活性炭吸附器及乾性離子交換樹脂之使用與搬運,納入化學品管制項目進行管制。且於一、二號機於輔助廠房三樓東北側氫氣再結合器下方地板,設置為潤滑油桶暫時存放區,與相關法規之要求不符,應檢討改善。
6.建議檢討將控制廠房三樓纜分佈室納入廠房定期防火巡視。
7.目前防火門之完整性目視檢查尚未建立檢查標準,且部分防火門及防火風門釋放機構之熔斷開關,並無法以目視檢查確認其動作功能是否正常,應再檢討。另二號機輔助廠房三樓東北側之防火門(編號394)進行穿孔作業,未依規定重新執行防火門防護功能之驗證,亦應檢討,並避免再發生類似情形。
8.建議依電纜穿越器穿孔大小、密封材料等建立相關資料庫,並訂定不同週期之檢查作業程序。
二、火災偵測功能
1.請檢討將偵測器所在位置與高度簡圖加附於相關測試程序書上,以便於工作人員執行測試時可以參考。
2.請檢討部分偵測器裝設位置是否受空調系統風口排放氣,或者被設備與管線所阻礙,而影響其偵測功能,如有上述情形時應將其移位使其更能有效發揮其偵測功能。
3.緊急照明燈的裝置與照明功能,照度需直接面向避難路線通道、轉折點及出口處,俾利人員緊急避難撤離,建議應全面再檢討確認。
4.控制廠房有部分區域有未裝置緊急出口指示燈情形,請電廠檢討改善,全廠應採一致之作法,以利人員緊急逃生。
5.地上避難方向反光標示有脫落現象應補強,另避難動線方向的適當性,請電廠全面性再檢討確認無誤,未來並應適時修正。
6.現場電話位置標示,除通道有指示方位之指示牌外,電話裝置地點可考慮是否放置標示牌,俾利人員使用。
三、安全停機能力
(一)遙控停機安全停機能力測試時發現有下列情形,請檢討改善:
1.於佩戴呼吸器時,一名值班人員氣瓶戴反,影響後續之佩戴程序,此外,於撤離控制室時未攜帶緊急強力照明燈具,建議加強相關訓練。
2.撤離控制室前值班人員將主蒸汽隔離閥(MSIV)手動關閉,但依目前程序書500.21中並無此操作步驟,由於主蒸汽隔離閥手動關閉與否對於後續停機操作會有影響,故建議檢討此一操作之必要性。
(二)遙控停機盤現場查證部分
1.目前遙控停機室所需之跨接線、保險絲、工具等係置於一只專用工具箱中,並置放於主控制室之中,與程序書500.17規定不符,請檢討目前之方式是否合宜。
2.目前撤離至遙控停機盤操作時,僅攜帶現場上鎖閥門之鑰匙,宜檢討現場上鎖防火門鑰匙是否有必要取得。另所需相關裝備,包括強力照明及手電筒、拆線工具、絕緣套或膠帶等,請檢討其數量是否足夠。
(三)其他相關事項查證
1.程序書500.21中EJ-HV-706之隔離改善案(DCR1604-1/1605-1)與遙控停機盤儀用電源線路修改案(DCR-1604-5/1605-8)皆已完工,應修訂程序書相關內容。
2.「失火對策計劃」中所述控制廠房電纜分佈室之滅火主要路徑,防火門(編號182)已改為單向逃生門,故無法由汽機廠房進入本區域滅火,請修改;另一號機電氣開關室1A4之通風系統所述發生火災時,說明「視必要停止通風系統」,宜改為「確認通風系統停止運轉」。
3.電纜分佈室現場查證結果
(1)現場電纜分佈室排氣扇0VC4A防火風門0GK-HV-250/251之關閉指示綠燈缺燈泡及燈泡故障,此將影響纜分佈室防火風門隔離狀態之判斷,請檢討改善對設備可用性之巡視措施。
(2)現場部分電氣設備如1C1B59P/1NE84盤未作防水處理,1YK門未關緊。1Y3/1Y4/1YM/1YE/1YH電氣分配盤門變形或縫隙過大,於消防水動作噴灑時可能無法保持適當之防水性,可能影響設備之復原。
(3)電纜分佈室設置8只消防水手動隔離閥僅有閥號,建議電廠研議增訂標示其分區之必要性。
四、滅火能力
1.程序書617.5.1.1:「消防水貯水池每週檢查」所載兩個蓄水池設計容量大小(A池25,000立方公尺,B池22,281立方公尺)與實際狀況可能不相符。請澄清確認蓄水池設計實際容量大小,並據以修訂程序書中之水位高度接受值及FSAR內容。
2.程序書617.5.2.3測試步驟僅要求需執行本項檢查,但無對應之檢查結果及簽證欄以紀錄檢查結果,宜檢討修訂。
3.一號機RFPT油槽區域,發現一只消防噴灑頭被支架擋住,電廠應評估其對消防能力之影響,同時檢討程序617.5.2.3所述以目視檢查噴水頭/灌水頭未被他物擋住乙項檢查之確實性。
4.控制廠房二、三樓西北角電梯門邊圖示為二氧化碳滅火器者,實際已改為海龍氣體滅火器,且於圖上未標示三樓西南角之消防水箱0C-C4。此外建議於樓梯口設置乙份「消防設施及疏散路線圖」。
五、人員訓練
1.消防班以招標外包方式組成,消防人員異動情形難以避免,建議增加新進消防班人員之訓練,避免因對廠區環境消防設備配置不熟悉而造成消防之空檔。
2.目前消防班無電廠安全相關系統之訓練,電廠應評估或參考國外電廠之作法,研擬可行之補強措施,以使發生火災時之救災行動能及時有效地進行。
3.請加強消防班不預警演練,以增強廠內之消防準備能力,並以整隊之方式進行平日之演練。
4.目前未定期舉辦消防計畫之修改審視及複習課程,請檢討改善。
5.模擬器訓練中心有關運轉人員之遙控停機盤演練,建議訓練範圍涵蓋程序書500.17~23火警後安全停機程序書系列之內容。
六、火災防護演練及與地方消防單位聯繫測試
(一)控制廠房電器設備火災演練之待檢討改善事項:
1.值工師於接獲火災通報後,能依規定派遣人員前往現場確認,並依規定通報各相關單位,惟卻未依規定通知廠長或副廠長,亦未廣播通知全廠。
2.責任區負責人至現場查看時,僅攜帶強力照明燈具,當發現現場有濃煙時,未返回控制室取得呼吸器。且在未佩戴呼吸器之狀況下,即貿然進入濃煙密佈之電氣開關室。
3.當發現現場有濃煙溢出時,責任區負責人應立即請求支援,不應貿然進入現場進行初步滅火。
4.值班滅火人員間之任務分工不夠清楚,以致現場作業有些混亂。
5.消防班在現場佩戴呼吸器之情況下,應多利用手勢溝通。
6.排煙蛇管長度不足,且應注意若蛇管長度較長時,須每隔一段距離加設排煙機,
以增加排煙效率。
(二)輔助鍋爐油類火災演練
1.責任區負責人發現現場有油類火災時,穿戴呼吸器動作不熟練。且至現場執行初
步滅火時,未攜帶強力照明燈具。
2.消防泡沫車抵達現場時,應注意停車位置。且水帶在使用前應先整理避免打結,以維持適當水壓。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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