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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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94 - 004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05 年 03 月 15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核四工程設計及品質管制(核能安全處)
注意改進內容:
一、核能工程品保方案

1.建議台電公司依據核四工程特性及品質現況,重新檢討與修訂核四工程品保方案並整合品保品質功能之權責,以及定期分析檢討品質相關問題,以提升核四建廠之品質。

2.經查92及93年度核能品保方案績效評估之評估結果,其評估過程及項目符合相關程序書規定,依評估結果所提出之預防與改正措施相當可貴,建議台電公司依此檢討修正稽查方向或比重。

3.建議核能安全處對施工現場之品質監督作業能投入更多人力,以提升核四工程之整體品質。

4.以目前龍門施工處實施核安文化之情形,應屬剛起步階段,距全面推動核安文化仍有一段距離,建議核能安全處加強協助其對核安文化之推動。

5.核四安全有關工程之承包商均須建立個別之品質保證方案並據以執行,惟多數承包商未曾有核能工程經驗,因而對品質保證方案之認知有不足之虞,而造成許多日後施工與品質管制之難度,建議核能安全處在推動品質保證方案執行之餘,對工地相關承包商亦應予以積極之輔導,使其對核能安全文化有更深入之認知,以助益核四工程品質。

二、品質文件管制

1.「DNS-I-10.3-T/R.0 核能電廠建造期間授權核能監查作業施行程序」之第3.0節,依據文件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87年元月公布之「核能電廠建造期間授權核能監查作業技術規範」,而該技術規範已於93年7月15日廢止,請修正。

2.核能電廠新建工程之品質保證紀錄依據「DNS -Q-17.1/R.0 核能工程品質保證紀錄管理作業程序」執行管制,文件紀錄由各課負責分類、編號、歸檔、調閱、儲存、銷燬等作業。惟配合檔案法施行,品質保證紀錄則依據「DNS -P-5.1/R.4 核能安全處文書管理作業程序」進行管制,並由策劃課統籌歸檔、調閱、儲存、銷燬等作業,建議修改程序書,以符合目前實際作業情況。

3.「DNS -E-14.2/R.3 核能電廠安全分析程序書」及「DNS -P-5.1/R.4 核能安全處文書管理作業程序」,改版時未註明修訂版次,經查「DNS -P-6.1/R.5 核能安全處作業程序書發行程序」之第6.4節中已要求增加註明修訂版次,且於94年1月4日發行。查閱「DNS -G-5.1-T/R.3 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行程序」於94年1月28日改版發行,並依規定註明修訂版次。惟程序書未有改版之原因,建議增加修訂摘要表。另對於程序書之名稱建議應予以一致性,如:DNS-E-14.2/R.3 核能電廠安全分析程序書及DNS-P-5.1/R.4 核能安全處文書管理作業程序。

4.查閱「DNS-G-5.1-T/R.3 安全相關品質文件審查作業程序」之流程圖中並無審查未接受部份之流程,建議修正。

5.查閱「DNS-Q-17.2/R.0 龍門工程品保紀錄之移交管制程序」之第6.3.2節中「……參考品保紀錄類別目錄(如附件一),……」,為能使用上更明確,建議修正為與原參考資料採用之(表一)方式。

三、廠家稽查

1.DNS-A 18.1-T稽查作業程序書之稽查編號規定與實際排序一致,建議序號編排採流水號的方式,以便於建檔管理。另,編號係為建檔管控之目的,建議設計於報告書之封面。

2.稽查作業程序書之表格DNS-A -18.1-T稽查計畫表與實際使用者不一致,請修正。

3.各年度稽查報告均已建檔,管理情形良好,惟新紀錄表未存放於檔案夾內。

4.抽查編號04WS1核能安全稽查報告,其稽查編號前後不一致,請更正。

5.對核能工程相關部門的稽查作業屬於定期稽查項目,核能安全處均依規定辦理,惟施工處對廠商進行巡查及品保小組對廠商執行之稽查,其執行成效如何,建議能列為查核項目。

6.核能安全處負責之國內外製造廠家稽查,由於廠家眾多無法執一一執行,必須有所選擇,且國外廠家又委託石威負責稽查,核能安全處實有必要對廠家稽查之選擇,建立一套內部選擇機制,以符合稽查程序書之〝核四工程廠商稽查對象選擇原則〞之規定。

7.檢視核安處92至94年度稽查計畫,辦理稽查作業的次數並未因委外後而增加,是否已因核四工程人力不足現象而須做適當調整,請說明。

8.稽查改正通知辦理情形之追蹤管制作業情形良好,惟截至目前為止仍有91年度3件未改善完成。

四、品質人員訓練及檢定

1.核安處每年舉辦核能工程檢驗人員訓練,其範圍包括各不同科目,為提升龍門工程承包商人員之作業品質,建議此類訓練能提供部份名額給承包商。

2.為建立龍門工程全面品保、品管觀念,建議核能安全處協助並輔導龍門施工處及承包商人員之品保、品管相關訓練。訓練內容建議增加經驗回饋,過去失敗、故障教訓等,並持續蒐集國內外案例,彙整成教材,逐年增加其內容。

五、改正行動及追蹤事項之管理

本次視察抽取其中10件稽查改正通知評估/查證表定期追蹤改正行動執行狀況之文件,發現有5件之處理過程並不嚴謹,主要可歸類為部份個案在承諾執行治本措施後即已同意結案者;另一為通案承諾執行治本措施而同意結案者。前者之癥結在改正案之承辦人員,若疏於持續追蹤查證時,對於個案之改善結果形同虛設,本次查證結果,雖無上述之疑慮,但潛在問題仍宜設法避免,待通盤改善完成後才予同意結案為妥。另有關通案須持續追蹤之案例,基於工作人力之限制,類似之狀況,建議或可由駐廠小組或龍門施工處品質課協助,以長期方式執行方能收改正之實效。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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