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
編號: |
AN - LM - 94 -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5 年 03 月 15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核四工程設計及品質管制(核能技術處)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設計審查、設計變更及設計介面之控制
(一)設計審查與設計變更
1.程序書與指引
(1)NED-H-5.1“核能技術處龍門計畫駐工地設計辦公室(SEO)作業程序書”,僅發行供意見徵詢,但已在版次打“0”。另,建議增加SEO工作職掌如稽催等。
(2)NED-L-3.1.4-T/Rev.5“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管制作業程序書,修訂摘要表(a)刪除2.5節有關駐工地小組(SEO)之說明,原因為SEO目前未成立,然而SEO已正式成立,建議儘速修正此程序書。
(3)NED-N-3.1.40/Rev.5“核能電廠核能工程設計審查作業書”,Rev.4及5各有兩組免會,原因為何,且本份程序書缺修訂摘要表,而其中之“PE室”代表那一辦公室,建議使用一致之中文名稱。
(4)NED-N-3.1.30“核能電廠機械工程設計作業程序書”,6.2.2執關行設計作業(Design Interface) 設計主辦人應向有關廠家、單位、部門(含供應廠家)協調整理設計界面資料,一一列明、登錄及查證,請確實落實執行本項規定。
(5)NED-L-18.1“台電核能技處術設計巡查作業程序書”,Page 1&2.0修改於93年11月5日,Page 11&2.0修改於93年2月3日,Page 11&9.0、Page 7&6.15及附件,格式C1修改於92年5月12日,原始版次於91年10月17日發行,然而以上修訂仍保持同一版次,原因何在。
(6)NED-D-3.1.40/Rev.5“核能電廠資訊工程設計作業程序書”,僅示垂直線於修改之右方,但未標示版次,請修正之。
(7)NED-N-3.1.40/Rev.6“核能電廠土木工程設計審查作業程序書”,Page 1,3.1(見PCN編號1)未標示垂直線及版次。
(8)NED-C-3.1.40(A3)/Rev.2“核能電廠包封容器襯鈑系統設計審查指引”,修訂摘要表中缺Rev.0及1之修訂資料。
(9)NED-C-3.1.40(A3)/Rev.3“核能電廠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審查指引”,目錄無頁碼,且A4-1頁A4.2縮寫及A4.3定義(從略),請說明從略原因。
(10)NED-C-3.1.40(A6)/Rev.3“核能電廠鋼結構設計審查指引”,A6-1頁A6.2縮寫及A6.3定義(從略),請說明從略原因。
2.一般性建議及文件抽查結果
(1)建議台電公司考量參照日本K6/K7之作法執行RCCV Vibration Test。
(2)國內耐震規範已於93年新修訂發布,建議台電公司對核四廠相關結構物(如生水池、RPV遮雨柵…等)重新檢查其耐震設計能力。
(3)因應PSAR各追蹤案審查時程之考量,相關追蹤案請儘早提出結案申請,以免影響FSAR審查時程。
(4)設計分析所使用的Computer Code為設計工具,請台電公司能儘速取得相關Computer Programs的使用手冊(User’s Manual,而不是Program’s Manual),特別是RPV及RCCV等設計所使用的電腦程式使用者手冊。
(5)生物屏蔽牆(RSW)位於爐心高輻射區周圍,為減低填充RSW之混凝土材料活化的程度(例如避免含鈷成份),請對RSW填充混凝土材料進行檢驗分析,以維日後之輻射安全。
(6)鑑於鋼筋錨錠接頭試驗截至目前為止雖已試驗完成,但各單位仍未確切了解試驗進行之相關規範為何,建議對於核四工地日後可能類似作業,應有周延的計畫及準備。
(7)管路應力分析審查作業內容未包含動態應力分析中之Missing Mass Effect部份,請將此納入審查,並請修正相關審查作業指引及查核表。
(8)在減少設計施工圖面發行後之ECN案件對工地施工準備作業衝擊方面,SEO已規劃要求設計廠家(GE)在有變更概念構想時即應通報,並由SEO召集施工處及施工廠家及早介入設計過程中,以期減少施工廠家備料需要或爭取備料時間。惟為使各項作業權責、程序更為明確並便於執行,建議能編訂作業程序書或指引供有關人員據以遵行。
(二)設計介面控制
1.龍門計畫駐工地設計辦公室(SEO)成立主要目的在協助解決工地現場發生的問題,當然工地問題並非純屬設計問題,其他諸如品質因素、施工順序所衍生介面、二次施工介面及工期延宕事項等,相互關連而互相影響,因此對設計有間接或直接的衝擊,因此建議SEO在功能上能以要徑(Critical Path)作業得以順利進行為的目標,否則將來修正IPS後,仍有影響工期的可能。
2.依現行作業方式,SEO主要為被動地處理工地發生之CIR,FCR,NCR,FDDR等事項,為求積極發揮功能,建議SEO除參加施工處理承包商召開之協調會外,能主動與各工程經辦課召開工程討論會,以更主動積極的方式協助處理施工可能發生之問題。
3.SEO人力配置除核能技術處人員外,尚包括奇異、石威及日立等顧問公司人員,然而目前尚未完全到位。建議能儘早完成其功能編制。
4.依SEO作業程序書之內容,其對各類案件之處理並未設置作業時限及稽催要求等規定,考量作業時效為SEO成立之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建議能依案件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時效與稽催要求等規定。
5.考量核四工程管路施工現場即時性之設計變更需求可能十分龐大,請儘早評估此方面工作需求之數量與目前SEO規劃設置人力是否適宜,並及早規劃因應措施。
二、設計文件管制及構型管理
(一)龍門計畫之構型管理(Configuration Management,CM)是採用資訊管理電腦系統作為工程設計及文件管理之工具,文件資料包含有設計準則、系統說明、規範書、說明書及製造圖面等,文件資料相當龐大,且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對日後機組運轉影響甚鉅,建議應及早規劃日後移交人員之訓練,以期掌握資料庫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二)構型管理(CM)採用IMS系統,運作方式由奇異公司及石威公司定期更新系統資料庫,惟發現IMS系統資料庫部份文件內容(如VPN NO.6711.114-00-02 RS-G216(L))模糊不清不易閱讀,對於文件之可讀性、正確性及完整性,應建立妥善之管理措施;另,對於奇異公司及石威公司以外之設計、採購及施工等文件資料併入CM/IMS系統,建議應建立管理機制,以確保CM/IMS系統之完整性。
(三)「NED-L-5.8-T龍門計畫構型管理作業程序書」之第5.0節權責區分關於品質處部份,該處已裁併,請修正為正確之職掌單位。
三、經驗回饋作業
(一)程序書6.3.2:“回饋提案經審查小組同意後,累計達30件以上或每年未達30件時,送呈核定一次。”,最近一次送呈核定為93年8月,共30件(00717~00746)91、92年度回饋案,且其中25件(00721~00745)均為同一人於同一天(91年6月25日)所提核三318事件有關核管案件,顯示未能掌握時效,且近年來提案件數愈來愈少,92年、93年分別只有1件、2件,宜加強時效掌控及籲請相關單位踴躍提案。
(二)程序書6.8小節雖有獎勵規定,但至今似未曾有獎勵案成立,宜併上項建議再宣導及鼓勵員工踴躍提案。
(三)目前回饋案件中屬於回饋至龍門施工處以及核四廠之回饋案件,請再確認是否均已執行完畢。若尚未完成,宜請儘速執行。
(四)目前回饋案件均屬國內之經驗,對於龍門計畫,宜再蒐集屬於同型機組之柏崎6、7號機、浜岡5號機、志賀2號機等機組已公開之資料,予以評估及視需要回饋於龍門計畫中。
四、追蹤事項及不符合事項之控制
(一)根據龍門計畫駐工地設計辦公室作業程序書之陳述,各NCR國內單位如龍門施工處、核能安全處及核能火力工程處等均可能視需要送核能技術處協助審查,其中各承辦單位有關NCR管控流程上共有兩處離開窗口會至其他單位,分別為處理方式及設計單位審查意見等,且均有完成時限。經抽查部分NCR處理結果,前述兩處之流程均可能由核能技術處再轉請製造廠家或設計公司提供意見,而發現有超出完成時限規定者。相對於各承辦單位之NCR對會外窗口所設置時限及稽催之規定而言,核能技術處對於NCR處理之程序書有關委外或自行審查則無明文規定稽催方式,雖然各NCR負責人或可掌握完成時限,但就NCR處理之制度面而言,顯然缺乏與開立NCR權責單位規定之一致作法,端賴各承辦人員處理NCR之積極態度,建議宜加以規範。
(二)抽查部分NCR處理內容時,發現其中一件NCR(NCR-TGD-322)是二號機飼水加熱器HTR 1A水壓試驗有關一支U-tube洩漏之案件,其解決方式是根據廠家之答覆,承諾以修理方式處置,惟在該NCR流程欄位上之圈選卻是照現況使用,與事實不符。接續之各處理步驟中,僅在會設計單位(核能技術處)之意見欄位上明確填寫以修理方式處理。經進一步查證,目前該加熱器仍在核四工地等待修理,尚未結案。就本案所顯現之問題而言,最嚴重之後果是NCR可能未加修理,而以照現況使用逕予結案。經查閱本案追蹤經過及相關之資料,發現廠家之品質不符文件亦圈選照現況使用,但在內容說明部分則陳述以程序書LM-HP-R02修理,研判是因此而被誤解為照現況使用,顯示NCR內容填寫並不嚴謹,宜再加強。
(三)龍門施工處於施工期間發生之不符合項目(NCR)已建立完整NCR登記表,而核能技術處對NCR僅以公文系統作為管登工具,對具時效性之NCR稽催緩不濟急,建議將施工處已建立之完整NCR登記表上網,供台電公司相關單位參考使用,核能技術處等相關單位亦能派員定期上網查看或登錄,以達管控之功能。
(四)依據原能會93年5月5日發佈之異常事件立即通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工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需送至設施外就醫,經營者須於2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同條第三款天然災害造成安全結構、系統或組件受損,除通報外,應於30天內提出書面報告。台電公司核能技術處依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第15章不符合材料、零件或組件之管制15.1(5)及15.3(3)核能技術處係異常事件主辦單位,並於去年93年12月中旬依原能會發佈之辦法進行相關程序書之修訂或擬訂(施工中電廠),鑑於施工中電廠目前仍無異常事件立即通報程序書,且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建議應儘速完成相關通報機制及追蹤辦法,以符合法規要求。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