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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93 - 01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4 年 11 月 15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反應爐保護系統儀器偵測試驗相關問題。 |
注意改進內容: |
本會視察員於本年10月執行 貴廠反應爐保護系統儀器功能查證時,發現運轉規範偵測試驗要求及測試程序書有下列問題,請檢討改善:
一、請檢討於運轉規範增列下列偵測試驗要求:
1.急停洩放容器高液位跳脫及主汽機跳脫急停旁通信號類比跳脫系統之跳脫單元校正測試。
2.急停洩放容器高液位跳脫浮球開關之校正測試。
3.主汽機跳脫急停旁通之主汽機高壓汽機第一級進汽壓力傳送器校正測試。
二、請就下列事項檢討後,修訂相關程序書內容:
1.程序書 601.10.2主汽機關斷閥關閉功能測試內容並未依運轉規範之規定,由閥位開關引動跳脫信號,請檢討修訂。
2.程序書601.5第二.B節所載,於大修起動前L-8高水位跳脫部分迴路功能測試可延至運轉模式1以後再執行之內容,似與運轉規範16.4.0.4之規定不符,且24小時係依何規定,請說明。
3.請說明各跳脫系統之邏輯迴路功能是否皆依運轉規範16.4.3.1.2規定,建立對應之程序書。
三、建議修訂下列相關程序書內容:
1.建議於程序書601.3.1、601.5、601.6.1增列跳脫單元每月校正乙次及程序書601.2.1增列「若7天內未執行,則於起動前24小時內執行」等測試時機,以使程序書內容更為完整。
2.儀器控道校正程序書中,對於校前值超出運轉規範容許值之處理規定並不一致,如程序書601.2.5要求應記載於偵測試驗申請表之異常狀況欄,但程序書601.9.1則要求若校後值仍超過時,方需記載。建議相關程序書對類似情形之處理規定應統一,並於程序書中增列各跳脫信號之允許值與查核步驟,以利測試人員執行驗證。
3.部份測試程序書採取若干措施,以避免人因疏失,如程序書601.3.1將不同控道之測試步驟分別列出加以區隔,且控道測試順序刻意編為ACBD,並於控道C執行完畢後暫停5分鐘;程序書601.9、601.11.2於操作錯誤可能導致系統誤動作之重要關鍵步驟前以「※」號標示,提醒測試人員注意,以上作法應為優良典範。由於每位工作人員都可能使用多份程序書,若能將相關標示或測試步驟之區隔模式予以一致化,則將更有助於使用者熟悉與辨識其警示之用意。建議相關程序書可參照前述優良典範之作法與一致化之原則修訂其測試步驟,以避免人為操作錯誤。
4.電廠對於大修期間,依運轉規範表16.3.3.1-1之註解(g)規定仍需維持可用之跳脫信號,於執行其相關測試,如程序書60.1.9.1急停洩放容器之傳送器校正時,應注意其測試條件是否符合運轉規範之規定。建議參照程序書601.12,對類似於大修期間仍需維持可用之跳脫功能相關測試程序書,增列於執行前確認控制棒在全入之查核步驟,以避免違反規定。
5.建議於程序書601.1.6中增列各跳脫系統之邏輯系統功能測試相關維護測試程序書執行狀況查核表,以確認相關測試皆已執行。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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