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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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3 - 009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核三廠適職方案尿液篩檢之處理未符合程序書規定。
注意改進內容:
一、本件根據 貴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九三)電核發密字第244號函辦理。

二、依異常通報表所述,該員之採取檢體時間為93年11月3日,檢體送驗時間為93年11月4日,檢體結果送達時間為93年11月5日,該員入廠工作時間為93年11月4日,工作地點為緊要區。

三、上述情況與核三廠程序書編號169第3.5節所述「新進工作人員須先經電廠尿液篩檢合格後,方准進入保護區工作。」及第6.2.3.5節所述「要求廠商提前四天到本廠做尿液篩檢」等規定不符。

四、另依前函所附該員電腦門禁資料顯示,該員未有進入汽機廠房之刷卡紀錄,卻有出汽機廠房之刷卡紀錄,請澄清。

五、前函述及核三廠已依程序書編號169第6.2.3.12.2節規定,重新檢查該員已執行之工作內容,請澄清檢查結果。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程序書169第3.5節;(2)程序書169第6.2.3.5節;(3)程序書169第6.2.3.12.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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