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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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3 - 007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4 年 10 月 15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核能三廠安全系統響應時間測試視察」之注意改進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一、運轉規範與FSAR不一致部分,請澄清其訂定標準。

運轉規範中有關高壓注水ESFAS響應時間27秒與FSAR事故分析時間25秒不一致,執行上偏向不保守。

FSAR各相關章節未明訂響應時間,然在運轉規範中有規定者,如廠用海水系統等。

二、運轉規範內容不一致部分

運轉規範 ESFAS章節16.3.3表內之響應時間訂定與16.1.1定義ESF響應時間之陳述不一,如反應爐跳脫或喪失電力部分僅計算SENSOR至靜止夾勾失電或127F Ry邏輯動作之時間,有部分則如定義所言,至設備完成動作之時間。請就ESFAS響應時間章節明訂應動作之設備範圍。

三、測試部分

安全設施閥門之響應時間測試,應配合所假設之運轉狀態執行、或透過分析計算等量測,以確保安全功能正常。

目前運轉規範在各安全系統相關章節中所訂之功能測試(ESFAS除外),係根據ASME執行閥門動作時間量測;而在ESFAS章節則增加儀控信號動作時間。雖然前者未計算儀控部分之響應時間,但對於動作時間之規定卻與ESFAS章節中有關各安全設施所列之響應時間相同,以主蒸汽隔離閥測試所訂關閉時間為例,其允許閥門動作時間較長,趨向不保守。

有關安全相關水泵部分之響應時間量測,目前是配合EDG年度測試執行,僅量測加載時序,上游儀控信號及達到額定流量或壓力等所須時間並未列入,顯然不夠完備。


四、響應時間架構性部分

運轉規範中有關ESFAS響應時間之訂定,宜根據R.G. 1.118、NUREG-800及IEEE-338、603等之說明或定義,以及FSAR針對各安全系統分析之響應時間作整體考量。建議核三廠應釐清ESFAS響應時間及ESF響應時間之差異,必要時編排適當對應測試程序書,除可達到安全功能,亦使其更加嚴謹、合理,徹底解決長期以來出現之問題。

五、其他建議事項

運轉規範中涉及反應器跳脫保護及連鎖信號部分之響應時間並無限制,如汽機跳脫反應器及P-8信號等,是否有潛在安全顧慮應加以訂定,請核三廠作進一步評估,確保安全無虞。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運轉規範;2.FSAR;3.R.G. 1.118;4.NUREG-800;5.IEEE-33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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