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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3 - 006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4 年 09 月 3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核能三廠防火安全視察」之注意改進事項。
注意改進內容:
一、建議核三廠根據SOP-107之流程圖,加強通報內容之完整性,使支援單位清楚瞭解火災發生地點、需求人力、需求器具等資訊,以避免類似318事件時,只告知地方消防單位需求裝備,但未說明火災狀況。
二、有關發電機之氫氣傳輸系統,應建立氫氣防止洩漏之程序書,預防管線、閥、接頭等處可能發生之洩漏現象。
三、依R.G. 1.189(運轉中核能電廠防火指引)第2.2.1節之要求,機組於運轉或停機檢修期間,動火野i不可超過24小時。核三廠SOP 105.1對於機組運轉期間特別管制區動火野i證時效為一天,但大修期間連續動火野i之時限為五天,建議加以檢討。
四、防火設施配備之定期廠務管理巡查係由消防人員執行,但本會人員巡查汽機及輔機廠房時,仍發現破布膠帶等雜物,請電廠持續加強本項工作。另外,現場巡查時,發現部份防火門間隙過大、防火門上不當鑽孔及關閉不確實的情形,請電廠檢討改進。
五、依R.G. 1.189第2.4節之要求,防火屏蔽穿越管填封材料每十年應全部檢測過一遍,但目前核三廠並未實施檢測工作,請電廠檢討改進。
六、 有關燃油槽部分,汽機廠房潤滑油槽之收集清洗濾網油氣措施應加以改善。緊急柴油發電機廠房外東側之大型儲油槽內部設備應定期修繕。
七、根據10CFR50 APP. R及R.G. 1.189規定,對於非惰化處理圍阻體之電廠而言,具有外部潤滑系統之反應器冷卻水泵必須設置一個油類收集系統,能安全地收集意外、地震等異常狀況發生時所造成潤滑油系統之洩漏,目前核三廠無此設備,建議加以檢討改善。
八、依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9.5.l.2.2.ll ( Fire and Smok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說明火警偵測系統係依據NFPA 72D要求設計,目前核三廠之火災及煙偵測器多已更換為符合國內商檢合格產品,但卻非符合美國UL/FM Listed之產品,現今非UL/FM等級之火災及煙偵測器,尚不符NFPA 72D對該項產品品質認證之要求。另外,為確立火警偵測器(detector)、消防噴灑頭(sprinkler head)等之更換年限,宜擬定汰換計畫。
九、運轉規範16.4.7.11.2.1.C.2要求每18個月之測試,以查證噴灑/噴水系統流徑上的自動閥在接收到手動測試信號時,能動作到正確位置(測試週期),核三廠未依規定執行,應加以改進。
十、依法規導引R.G. 1.189(運轉中核能電廠防火指引)第4.1.4.2節規定,電纜室、電氣開關設備室等高濃煙區要提供排煙及排熱,目前核三廠尚未安裝符合法規導引R.G. 1.189第4.1.4.2節要求之排煙及排熱設備,現有相關設備係屬臨時裝置,對特定高濃煙區其排煙及排熱之容量及弁酮O否足夠,請評估後說明。
十一、程序書586.6.1(火災後停機程序書使用索引)與程序書586.5(失火對策計畫)將防火區編號69(輔助廠房74呎北間走道)區分為三個子防火區(69A、69B、69S),但FSAR Figure 9.5-3(sheet 5 of 16)、SOP 586.5圖5卻未將該防火區69區分為三個子防火區。程序書有關該防火區69(含RHR A、B串安全相關電纜)在未增加額外防火屏蔽及消防設施之狀況下,不宜將防火區69再區分為三個子防火區。且對防火區69之安全停機評估程序,也未考量火災蔓延因而造成同時喪失RHR A、B串,進而影響機組冷停機能力之狀況,請檢討改進。
十二、消防系統現場巡視中發現一、二號機之耐震一級消防泵室內,部分閥門、消防泵未標示銘牌編號,泵室內管路流向及輔助鍋爐燃油槽消防泡沫桶均無標示,不符合程序書1104.02(設備管制標示)之要求。
十三、根據ASTM E-ll9規定,請提供防火風門(FIRE DAMPER)具備3小時防火能力之測試報告。
十四、由於CO2全區射放式由於高度氣密為顧及救災人員安全,故在進入救災及排煙操作前,務必與可能被彈開之安全門維持安全距離,要用手打開時,特別要考量高濃度CO2之壓力所造成之推擠作用,需預留推擠之緩衝空間。同時應檢討全區射放式CO2系統防護空間之釋壓裝置放置、火災生成物及高濃度CO2之擴散及排放路徑等問題。
十五、移動式CO2設備之實際操作、手動式水系統各區控制閥緊急開啟應納入操作演練,並逐批抽檢撒水頭(超過15年者)射放性能。
十六、安全相關電纜線將來若有改善時,建議上方裝置線型(Linear type)探測器,以便能早期並精確偵知火點位置;非安全相關電纜室僅裝置警報設備而無滅火設備,初期火災發生時將可能發展成大型火災,將來若有改善時可增設滅火設備。
十七、火災後人員逃生安全方面,建議於逃生路徑上的障礙物及凸出物,貼上反光條,並儘速修復部分緊急照明燈緊急疏散方向指示燈於停電時無法使用之現象。
十八、機組模擬器演練方面,為避免輔助停機盤因周邊系統不可用導致撤離期間無法使用,運轉人員在機組正常運轉期間,應確實掌握輔助停機盤相關係統故障問題(如通風系統等);運轉人員在處理停機過程,應隨時掌握各項重要安全參數(如S/G水位等)。輔助停機盤之盤面檢查程序書600-0-027內容應力求完備,確保正常運轉期間,執行該盤面定期查證時,能事先解決儀表故障問題,以免影響撤離期間對於重要參數之判斷,徒增人員進出控制室。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