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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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3 - 005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4 年 07 月 23 日
注意改進事項:
未依GL 91-18要求儘速判定安全設備之可用性。
注意改進內容:
一、核三廠一號機於93年6月26日2:25控制室 4A-53 alarm 〝SSILS CAB JP061M ATI FAULT〞出示,值班人員嘗試復歸無效,於4:25宣佈ESF LOAD SEQUENCE B串AUTOMATIC ACTUATION LOGIC不可用,依運轉規範16.3.3.2.1.1 採取行動開始降載,並更換LOAD SEQUENCE及ATI卡片共五張。

二、本案值班人員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才宣佈前述之安全設備不可用,惟依核三廠程序書AOP 595.1.1,本事件不屬ATI故障之情形應可立即排除而判定為ATI故障,故應立即宣佈ESF LOAD SEQUENCE B串AUTOMATIC ACTUATION LOGIC不可用。又依GL 91-18第6.1節(可用性判定的範圍及快慢)規定,一旦確認SSC的劣化或不符合狀況,應依該SSC的安全重要程度儘速做可用性判定。本案ESF自動動作邏輯不可用時並無AOT(允許修復時間),而直接進入6小時內限時停機之行動階段,運轉人員在判定條件明確下延宕2小時才宣佈該重要設備不可用,不符GL 91-18之要求,應予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NRC一般函告 GL 91-18。

2.核三廠程序書AOP 5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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