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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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MS - 93 - 003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2004 年 05 月 04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輻射偵檢器HC-RT401,應納入運轉規範及FSAR管制。
注意改進內容:
一、電廠設計修改案DCR-M0-2575(增設低放射性廢棄物焚化爐煙囪取樣管至GH-RT339編號後改為HC-RT401)於SORC審查會議中,未將HC-RT401列入運轉規範及FSAR之修改範圍,加以規範其弁鄐帤晜n求。為符合運轉規範16.3/4.11.2.6相關規定,使管制清潔區及非限制區放射性空浮濃度,分別不超過本會所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所列適用濃度限值,監測低放射性廢棄物焚化爐排氣外釋之輻射偵檢器HC-RT401,應納入運轉規範及FSAR管制。

二、本案係核子反應器設施管製法公佈施行前之設計修改案,未來電廠設計修改案若涉及運轉規範相關敘述和規定之修改,應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製法第十三條之要求,先送本會審查。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運轉規範16.3/4.11.2.6。
2.運轉規範Table 16.3.3.3.1.1及Table 16.4.3.3.1-1。
3.FSAR 11.5。
4.電廠營運程序書1103.01。
5.核子反應器設施管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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