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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CS - 93 -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04 年 06 月 09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核能一廠防火安全視察」之注意改進事項。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火災防護演練與人員訓練
(一)火災防護演練
1.消防人員到達火災現場時,未穿防護衣,雖然防護衣有隨車攜帶,可隨時在現場穿載,但顯然不符程序書107.1第5.2.1節“消防班接獲通知後,迅速穿戴防火衣物至指定消防車就位後即刻驅車開往火警地點”之規定。
2.消防班滅火動作尚稱熟練,團隊合作情形亦十分良好,但對於現場消防設施之特性,熟悉程度有待加強,例如火災現場643及644號消防栓需要先起動加壓泵才有水源之特性,消防人員並不熟悉。
3.部分員工對於火災發生時之通報程序不甚明瞭,應加強宣導可使用廠內119電話至消防班報案之機制,以利救火時機。
(二)人員訓練
1.消防班成員均分發有廠房平面圖教材,有助於成員瞭解電廠現場佈置情形,但該教材欠缺現場消防設備之配置圖,應加以改善,使成員更能熟悉現場情形。
2.依據10CFR50附錄R第III.4項要求,消防隊長及至少兩名消防隊成員應接受電廠安全有關系統方面之訓練,建議電廠能安
排有關安全停機能力之概念性訓練課程,使消防班成員對核電廠之安全系統有所瞭解。
(三)其他待改進事項
1.程序書529.3“失火對策計畫”未將35000公秉、600公秉及85萬加侖油槽列入該程序書防火分區之範圍內,應增列此三區域之失火對策計畫。
2.為因應國內消防法規之要求,建議電廠積極增訓消防設備師士)資格之人員。
3.85萬加侖消防泡沫原液槽及馬達控制中心(MCC)盤室是否需加裝防火偵檢設備,建議電廠再考量。
二、火警後安全停機能力
(一)模擬器操作演練
1.核一廠模擬器ASP盤未裝設電話,與現場ASP盤之裝設不符,影響運轉員模擬操作之演練。
2.運轉員於ASP盤模擬器欲執行機組停機冷卻時,發現餘熱移除系統(RHR)之8號與9號閥無法開啟,而運轉員對於無法開啟之原因並不清楚明,建議(1)電廠應加強運轉員對於ASP盤之各項操作邏輯與現場實際設備之差異點進行訓練;(2)對於運轉員之ASP盤模擬訓練,應考量整個劇本之完整性,例如考量利用爐心隔離冷卻(RCIC)系統進行反應爐水位、壓力之控制及利用RHR系統執行抑壓池冷卻等動作,並應演練如何將反應爐運轉至冷停機之階段。
3.現行電廠對於主控制室是否須撤退之條件並未有明確規定,完全由值班人員自行判定,假若電纜室(Cable Vault)發生火災或CO2誤動作時,則主控制室何時需撤退至ASP盤以及主控制室通風系統(CRHP)是否需事先轉為排煙模式(Smoke Purge Mode)等事項,由於各值班運轉人員之因應模式與見解各有不同,因此建議電廠考量針對運轉員加強此方面之訓練。
(二)火災後機組安全停機能力
1.視察員實地查證RCIC與RHR替代停機盤硬體設施之現況後,發現一、二號機RHR替代停機盤防火遮蔽內部之排煙扇故障;RCIC/ASP與RHR/ASP停機盤內之照明燈故障不亮;一號機RCIC/ASP旁之緊急照明燈祇有一盞,應考量比照二號機二盞之設置,以增加RCIC/ASP盤面之照度。上述之缺失雖並不影響替代停機盤之安全功能,但電廠在執行RCIC/ASP與RHR/ASP例行測試時,仍應注意周邊設備之現況及可用性。
2.查證機組主控制室內與電纜室連通之電纜穿越管密封狀況,其結果狀況良好,惟發現二號機控制室612盤內之火警煙霧偵測器脫落未固定。
3.查證480V/4.16KV開關設備室之消防有關設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發現一號機4.16KV第二區開關設備室入口,一盞緊急照明燈被管線擋住,不符合規定;二號機4.16KV第二區開關設備室內有3條電纜穿越管(編號:135-11AYS/BYS/CYS)未進行填充材料密封;開關設備室480V/4.16KV斷路器工具箱內零亂;牆壁電纜插座一只損壞,電纜室堆置廢棄鐵板。
4.測驗值班人員對於程序書311.1替代停機冷爐系統操作程序之瞭解程度,結果顯示,實地測試之3名現場值班人員對於程序書內第6.1.5.5節,有關E51-F007閥及AH-15接用臨時電纜之重要步驟及做法,莫衷一是,顯示該程序書應再詳加說明,建議電廠加強值班人員在此方面之訓練。
5.查證核一廠模擬器訓練中心有關替代停機冷爐系統ASP盤操作訓練紀錄,結果顯示核一廠模擬器訓練中心曾於九十年九月安排過運轉人員訓練,其後2年來則未特別安排訓練課程,建議電廠增加運轉人員ASP盤之操作訓練頻率。
6.依據RG 1.189之要求,安全電纜托架應採用線型熱感式火警偵測器(Continuous Line Type Heat Detectors),經現場查核結果,電廠並未使用該型設備,建議電廠就防火安全觀點及法規之要求通盤考量其裝設之必要性。
7.建議電廠應清查其輔助停機盤之電話通訊線路是否會因主控制室、電纜室或4.16KV第二區開關設備室發生火災,造成通訊線路故障而發生無法通聯之情形。
8.核一廠4.16KV開關設備經評估後,決定成立DCR-2480/2481,新增一套氣體式海龍替代品消防系統,而原有之消防灑水系統則仍併行使用,因此核一廠應及早規劃兩套消防系統之使用順序及相關動作邏輯,並於該DCR完工後加強運轉人員此方面之訓練。
三、防火門功能
(一)防火門定期檢查「維護查證表」,由修配課執行,未用單獨之資料夾保存紀錄,而與其他之保養紀錄混用資料夾,且未明顯區隔及標示。
(二)防火門每三個月定期檢查後,相關紀錄建議加會消防股,以便其掌握消防有關事項。
(三)五號柴油機廠房之防火門大多銹蝕且開關動作不良,並有卡住不動或無法回復至全關情形,顯然定期檢查並不確實,另五號柴油機廠房之防火門皆無編號,不符程序書規定。
(四)部份防火門回關速度太快,應調整適當,以符合程序書之規定。
(五)二號機辦公大樓二樓之125VDC NO.4及NO.5蓄電池室房門,請考量設為防火門。
四、現場巡視
(一)氣渦輪機廠房
1.氣渦輪機CO2消防系統之CO2儲存槽相關閥體及連結管路銹蝕,建議進行除銹及油漆處理。
2.廠房內多個消防箱前堆置各種施工用零件、雜物,不符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0條第4款規定—消防器具3公尺內需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
(二)消防器具與逃生路線標示圖
電廠現場各區於重要路口,未發現圖說來標示各區之消防器具與消防逃生路線指示,建議增訂標示圖以利人員使用與消防安全。
五、滅火能力
(一)消防隊員預定訓練科目與實際訓練科目不符項目,如「消防班九十三年一月份體技能訓練預定實施表」其訓練科目為消防器材操作訓練,實施內容:消防衣物穿著、空氣呼吸器穿戴、移動式發電機、排煙機操作訓練、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保養維護。查九十三年一月「核能一廠消防班體技能訓練記錄表」,實際訓練科目為空氣呼吸器穿戴技術操作訓練,缺少消防衣物穿著、移動式發電機、排煙機操作訓練、消防器材保養維護等記錄。又如訓練科目:消防車輛操作訓練,實施內容:消防水箱車操作訓練、消防泡沫車操作訓練、消防水帶拋擲、接法、整理等技能訓練,實際訓練是消防化學車,缺少消防水帶拋擲、接法、整理等技能訓練記錄。再如訓練科目:緊急消防泵操作訓練,實施內容:緊急消防泵吸水、出水操作訓練;消防水帶拋擲、接法、整理等技能訓練,實際訓練科目:消防幫浦吸水操作訓練,缺少消防水帶拋擲、接法、整理等技能訓練記錄。
(二)依程序書107.1「消防班定期演習程序書」之5.1機組廠房演習程序之5.1.1,機組廠房內演習須經當值值工師/值班主任之同意。經查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二號機廢液控制室火警救災及排煙演練之評審表第四項,卻是NA,亦即免值工師/值班主任核准。
(三)85萬加侖油槽固定式泡沫消防系統之Fire Pump BKR(九十三年一月及二月)兩次測試均因故障無法啟動該消防泵,建議確實檢修。
(四)依程序書529.1「一般消防程序」之3.6.1.3.1機組輻射管制站平時應備妥20組空氣自給式面具,經查管制站內有6具,其他分散在其他場所,建議再考慮需求。
Switch Gear Room內的預動式撒水頭位於天花板位置,可直接防護上層電纜托架,然而若下層電纜托架起火,上層電纜托架將阻礙消防水噴灑至下層電纜托架,而形成一被遮蔽火源(Shielded Fire)。因此,即使撒水頭動作,其動作時間是否夠快,其噴灑至下層火源的水量是否足夠仍待進一步確認。
六、易燃物管制
(一)柴油機房(二號機B室)之消防水管銹蝕;V-353S閥管路上方焊道補焊後,未上油漆,且其右側管路,發現多處鐵屑銹蝕,待防銹處理,以防管路穿孔漏水。
(二)4.16KV開關室之電纜穿越管編號B.P33S及B.H33S之一端防火填料未填實,該等管於水泥牆另側以水泥填縫,未使用程序書編號152之專用防火填料。
七、智慧型火災系統功能
循環海水泵室未裝設自動火警報警系統,建議考慮裝設適當之火警警報系統。
八、緊急照明設備功能
(一)二號機之RCIC之ASP盤區域編號052緊急照明燈旁新增之緊急照明燈無編號且該區應裝設具8小時放電能力之照明設備為宜。
(二)依程序書760.5.1「一般區域緊急照明燈維護檢查紀錄」中所述「……選擇與上次不同編號緊急照明燈三十台作放電測試……」,經查九十二年十一月及九十二年五月之測試,有七台緊急照明燈重複,另九十二年五月之測試,選定測試之照明燈為連續編號,可能造成部份區域之緊急燈皆未測試,建議以每個區域選出一至二個測試為宜。另,現場編號與檢查紀錄上之編號不同(如現場為SB-11、12、13;紀錄表中為74、75、76),建議修改程序書或修正現場之編號。
(三)有關新採購之緊急照明燈及電池與原有之檢查步驟己不同,例如:使用密封式之電池,檢查程序中不需檢查液位及進行電解液補充;部份新增設備無充電顯示燈,無法檢查CHARGER燈是否有閃爍。諸如上述,建議修改程序書內容以符合現況。另,程序書760.5內容未載明適用範圍、區域,檢查紀錄表中照明燈編號未予分類並加註所在區域(如:122~123辦公廠房3F走道),查核不易,建議修正。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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