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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AN - KS - 93 - 003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4 年 02 月 20 日 |
注意改進事項: |
未確實依運轉規範之規定採取行動。 |
注意改進內容: |
一、經查 貴廠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09:04執行二號機燃料廠房輻射偵檢器2SD-RITS-138大修作業時,因該輻射偵檢器尚未完成18個月之功能測試,值班乃依運轉規範16.3.3.7.1之規定,宣佈該輻射偵檢器不可用,惟經本會視察員查證發現,依運轉規範16.3.3.7.1 Action 77之規定,當燃料廠房輻射偵檢器2SD-RITS-138不可用時,應於每24小時就該輻射偵檢器偵測範圍之區域進行現場輻射偵測,但當時之值班人員卻僅通知化學課人員於二號機燃料廠房緊急通風扇2VF2B排放口之流程輻射偵檢器2SD-RITS-481下游進行取樣分析,顯示仍有值班人員對運轉規範規定認知不夠明確,而採取錯誤行動之情形。
二、上述之缺失,經本會視察員當場糾正後,雖已立即完成改善,惟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請 貴廠仍應加強值班人員相關訓練。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運轉規範16.3.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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