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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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HQ - 93 - 002
開立單位:
輻射防護組
廠別:
總處
日期:
2004 年 04 月 26 日
注意改進事項: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所訂「核能發電相關設施輻射防護工作守則」,依該守則第十一章11-7規定,修正時應報原能會同意。
注意改進內容:
貴公司核發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發佈修正五版「核能發電相關設施輻射防護工作守則」,未依八十八年四月報本會核可修訂四版第十一章11-7之規定,修正時應報原能會同意。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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